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本文分析了建筑安全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存在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F5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33-0160-01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面对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频频发生的严峻形势,如何更好的保障和提高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性,就成了摆在各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面前的问题。随着《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一系列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标准的颁布,促使我国建设工程安全工作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但建筑业点多面广,劳动密集,交叉作业、高空作业多,属于高危行业,建筑安全事故仍频繁发生,建筑安全形势仍然不容乐观。
1.建筑安全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安全监督方式不适,监督责任不能有效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安全监督工作由过去实物安全监督为主向以参建责任主体行为监督为主进行转变,作为监督部门就应对建设、监理、施工等责任主体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让参建责任主体真正负起责任来。
而目前的主要问题是:安全监督工作仍然是主要针对具体的工程实体安全进行检查,如脚手架搭设、施工现场用电、防护措施、施工机械安装情况等进行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扮演的是企业安全员的角色,代替了本应由企业做的工作,形成错位。另一方面,由于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工作人员、精力有限,应对管理区域内的众多工程,检查时也不可能面面俱到,安全监督无论是在力度上,还是在覆盖面上都很难达到要求,无法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
1.2 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落实不力,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主要工作要体现在建设、监理、施工等各方主体责任履行方面,履职不力情况普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2.1 建设单位不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违规建设或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施工队伍;盲目压价或不按规定支付安全费用,导致施工企业安全经费严重不足,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防护设施不能有效落实;或压缩合理工期,使工人长期加班因疲劳作业引发事故。在各地,安全监督部门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缺乏有效手段,约束力不足,建设单位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把其应履行的安全生产责任转嫁到施工企业上,规避或减少了监督部门对建设单位的监督。
1.2.2 监理企业在监理中,未对企业的施工方案进行认真审批,不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大部分监理人员缺乏安全管理知识,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不清楚、不熟悉,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或发现了隐患不责令整改,对于施工企业不按期组织整改或整改不力情况,不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行业监督部门报告,致使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无人过问。未能真正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1.2.3 施工企业市场行为不规范,施工企业违法分包或转包、无资质施工等现象仍较多存在,项目经理、安全员不到位情况普遍存在。有的工程项目经理挂靠,真实项目经理不在现场,实际项目负责人又不懂安全规范标准;有的工程应该配备的专职安全员不配备,或者配备了也是身兼多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流于形式,责任制未落到实处,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法规和标准意识差,违章行为时有发生。一些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安全经费、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不到位或不符合标准。此外,企业三级安全教育不能有效落实,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素质普遍比较低下,安全意识淡薄,在安全生产条件差,安全设施不到位情况下,大量事故的发生将成为必然。
1.3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事故企业及责任人的调查与责任追究不力。对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能及时按照“四不放过”和“惩防并举”的原则进行追究,客观上,对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带来人为的死角,同时,也给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而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人以侥幸心理,认为麻痹大意、违章指挥、违章施工和监控不力不会得到追究和受到严肃处罚,从而使存在重大隐患和事故单位及责任人未能认真吸取教训,在平时安全工作中未能做到防患未然。
2.加强安全监督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2.1 转变安全监督工作模式,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安全监督的超前性、有效性和及时性,加大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执法监督力度,转变传统监督模式,通过“实物监督向行为监督”的转变,从工程报监时严格准入制度着手,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清除,狠抓开工前安全审查和安全生产费用的落实,安全保证组织体系的建立,施工现场阶段性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评价审核等工作,对工程项目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专项检查。改变过去安全监督部门着重对工程实体的监督转为对企业行为监督,重点检查企业人员到岗履职情况,措施費支付使用情况,监理、施工企业检查各种组织、制度、措施落实情况等,让建设、监理、施工等责任主体真正负起各方主体责任。
2.2 强化对参建责任主体单位安全行为监督
2.2.1对建设单位安全行为的监督。重点监督建设单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按合同按时足额支付给施工企业安全措施经费情况,检查其是否存在明示和暗示施工企业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防护用品、机械设备等行为;检查建设单位是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有压缩合理工期行为等。
2.2.2 对监理单位安全行为的监督。重点监督检查监理单位是否按规定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措施、专项施工方案情况,总监理工程师到位和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情况;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下达整改通知、停工令及整改结果情况;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监理单位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2.2.3 对施工单位安全行为的监督。重点监督施工企业违法分包或转包、无资质施工等情况,检查其安全保证体系建立、责任制的建立及考核、项目安全管理人员的到位、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安全措施经费的使用、专项检查验收记录、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安全技术交底、安全隐患整改和安全教育等安全工作的实施状况,加强施工企业对工程项目部的监督检查力度和检查次数,使施工企业成为检查具体工程项目的主体。
2.3 加大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事故企業及责任人的调查与责任追究。要切实加强行政处罚力度,对发生事故的企业及责任人要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四不放过”原则予以追究责任,可以采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不良行为公示、经济罚款等多种方式进行处罚,切实让企业及相关责任人感受到安全生产的重大责任,安全事故给企业及个人带来的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这样才能引起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足够重视,避免侥幸心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对事故企业及责任人的处罚比较多,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处罚相对较少,这也使一部分人产生了只有企业出事故才受处罚,不出事故不受处罚的错误想法,从而放松了对企业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不能有效落实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因此要加大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企业及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扭转这部分人的错误想法,使他们真正树立“预防为主,安全第一”安全生产意识,做好建筑施工安全日常工作。
3.结束语
总之,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我们要树立正确的科学发展观,以史为鉴,警钟长鸣,居安思危,常抓不懈,全面落实法律法规及各项防范措施,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关键词]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存在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F5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33-0160-01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面对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频频发生的严峻形势,如何更好的保障和提高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性,就成了摆在各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面前的问题。随着《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一系列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标准的颁布,促使我国建设工程安全工作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但建筑业点多面广,劳动密集,交叉作业、高空作业多,属于高危行业,建筑安全事故仍频繁发生,建筑安全形势仍然不容乐观。
1.建筑安全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安全监督方式不适,监督责任不能有效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安全监督工作由过去实物安全监督为主向以参建责任主体行为监督为主进行转变,作为监督部门就应对建设、监理、施工等责任主体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让参建责任主体真正负起责任来。
而目前的主要问题是:安全监督工作仍然是主要针对具体的工程实体安全进行检查,如脚手架搭设、施工现场用电、防护措施、施工机械安装情况等进行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扮演的是企业安全员的角色,代替了本应由企业做的工作,形成错位。另一方面,由于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工作人员、精力有限,应对管理区域内的众多工程,检查时也不可能面面俱到,安全监督无论是在力度上,还是在覆盖面上都很难达到要求,无法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
1.2 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落实不力,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主要工作要体现在建设、监理、施工等各方主体责任履行方面,履职不力情况普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2.1 建设单位不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违规建设或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施工队伍;盲目压价或不按规定支付安全费用,导致施工企业安全经费严重不足,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防护设施不能有效落实;或压缩合理工期,使工人长期加班因疲劳作业引发事故。在各地,安全监督部门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缺乏有效手段,约束力不足,建设单位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把其应履行的安全生产责任转嫁到施工企业上,规避或减少了监督部门对建设单位的监督。
1.2.2 监理企业在监理中,未对企业的施工方案进行认真审批,不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大部分监理人员缺乏安全管理知识,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不清楚、不熟悉,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或发现了隐患不责令整改,对于施工企业不按期组织整改或整改不力情况,不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行业监督部门报告,致使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无人过问。未能真正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1.2.3 施工企业市场行为不规范,施工企业违法分包或转包、无资质施工等现象仍较多存在,项目经理、安全员不到位情况普遍存在。有的工程项目经理挂靠,真实项目经理不在现场,实际项目负责人又不懂安全规范标准;有的工程应该配备的专职安全员不配备,或者配备了也是身兼多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流于形式,责任制未落到实处,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法规和标准意识差,违章行为时有发生。一些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安全经费、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不到位或不符合标准。此外,企业三级安全教育不能有效落实,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素质普遍比较低下,安全意识淡薄,在安全生产条件差,安全设施不到位情况下,大量事故的发生将成为必然。
1.3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事故企业及责任人的调查与责任追究不力。对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能及时按照“四不放过”和“惩防并举”的原则进行追究,客观上,对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带来人为的死角,同时,也给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而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人以侥幸心理,认为麻痹大意、违章指挥、违章施工和监控不力不会得到追究和受到严肃处罚,从而使存在重大隐患和事故单位及责任人未能认真吸取教训,在平时安全工作中未能做到防患未然。
2.加强安全监督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2.1 转变安全监督工作模式,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安全监督的超前性、有效性和及时性,加大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执法监督力度,转变传统监督模式,通过“实物监督向行为监督”的转变,从工程报监时严格准入制度着手,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清除,狠抓开工前安全审查和安全生产费用的落实,安全保证组织体系的建立,施工现场阶段性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评价审核等工作,对工程项目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专项检查。改变过去安全监督部门着重对工程实体的监督转为对企业行为监督,重点检查企业人员到岗履职情况,措施費支付使用情况,监理、施工企业检查各种组织、制度、措施落实情况等,让建设、监理、施工等责任主体真正负起各方主体责任。
2.2 强化对参建责任主体单位安全行为监督
2.2.1对建设单位安全行为的监督。重点监督建设单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按合同按时足额支付给施工企业安全措施经费情况,检查其是否存在明示和暗示施工企业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防护用品、机械设备等行为;检查建设单位是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有压缩合理工期行为等。
2.2.2 对监理单位安全行为的监督。重点监督检查监理单位是否按规定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措施、专项施工方案情况,总监理工程师到位和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情况;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下达整改通知、停工令及整改结果情况;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监理单位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2.2.3 对施工单位安全行为的监督。重点监督施工企业违法分包或转包、无资质施工等情况,检查其安全保证体系建立、责任制的建立及考核、项目安全管理人员的到位、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安全措施经费的使用、专项检查验收记录、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安全技术交底、安全隐患整改和安全教育等安全工作的实施状况,加强施工企业对工程项目部的监督检查力度和检查次数,使施工企业成为检查具体工程项目的主体。
2.3 加大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事故企業及责任人的调查与责任追究。要切实加强行政处罚力度,对发生事故的企业及责任人要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四不放过”原则予以追究责任,可以采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不良行为公示、经济罚款等多种方式进行处罚,切实让企业及相关责任人感受到安全生产的重大责任,安全事故给企业及个人带来的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这样才能引起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足够重视,避免侥幸心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对事故企业及责任人的处罚比较多,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处罚相对较少,这也使一部分人产生了只有企业出事故才受处罚,不出事故不受处罚的错误想法,从而放松了对企业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不能有效落实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因此要加大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企业及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扭转这部分人的错误想法,使他们真正树立“预防为主,安全第一”安全生产意识,做好建筑施工安全日常工作。
3.结束语
总之,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我们要树立正确的科学发展观,以史为鉴,警钟长鸣,居安思危,常抓不懈,全面落实法律法规及各项防范措施,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