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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IBM公司提出Electronic Commerce 概念。认为电子商务是依托互联网技术,在全世界范围内利用网络通讯工具开展贸易活动。电子商务是各种商业活动和商业对象的集合。1997年,IBM公司提出Electronic Business,指通过互联网等网络技术手段进行的经济活动。这个概念比前者更为宽泛。按照这个概念,通过使用互联网等电子工具,使公司内部、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之间,利用电子业务共享信息,实现企业间业务流程的电子化,配合企业内部的电子化生产管理系统,提高企业的生产、库存、流通和资金等活动都算电子商务活动。
联合国国际贸易程序简化工作组对电子商务的界定是:采用电子形式开展商务活动,它包括在供应商、客户、政府及其他参与方之间通过任何电子工具,如EDI、Web技术、电子邮件等共享非结构化商务信息,并管理和完成在商务活动、管理活动和消费活动中的各种交易。
电子商务的活动主体是法律许可范围内的商务活动,计算机网络技术是基础,电子化成为交易的主要载体和手段。电子商务的交易對象主要是商品、劳务(服务,包括新兴数字产品和服务)。相对于传统的交易而言,电子商务尽管有虚拟化特点,但其交易本质没有发生变化,只是交易的形式载体发生了变化。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依托于互联网技术的一种特殊商业模式,电子商务涉税问题主要涉及哪些方面,又如何改善呢?
电子商务征税涉及的主要问题
(一)电子商务涉及的主要税种
我国现行税制由于制定的时间较早,制定之初并没有考虑到电子商务的发展问题。由于电子商务涉及到的交易仍然是商品或者应税服务,这种交易和传统交易相比在交易本质上没有变化。从税收公平角度看,纳税人并不能以交易形式差异为由免除纳税义务。现行税制的法理实质也表明,电子商务的商品流转环节和销售收入的实现仍然为我国现行税制所约束,并不脱离于现行税制之外。
从电子商务的主要交易对象和交易过程看,电子商务也涉及交易流转环节和销售收入的实现,会涉及到流转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关税、营业税等流转税,同样也会涉及到流转过程收入实现的所得税等税种,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以增值税为例。电子商务涉及的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交易是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这个规定并没有把电子商务企业通过互联网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排除在外。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财税主管部门又相应出台了文件,对电子商务中的虚拟商品或者服务交易的增值税征税问题进行规范,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产品和服务被列入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内。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中规定,“以数据代码的形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片、文字、声音和影像等内容信息进行编辑加工后,将其存储在某种具有特定物理形态的介质上,利用计算机、手机等具备相似功能的设备阅读或者使用电子出版物,适用增值税的优惠税率,即按13%的税率征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中规定,“通过利用个人电脑、信息网络等技术手段对信息进行加工、生产、处理,并提供信息应用服务的活动,按照信息技术服务征收6%的增值税。”
以所得税为例。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和组织取得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电商企业通过互联网取得经营所得,也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除了电商企业以外,也有诸多个人在互联网从事销售商品的经营行为和提供各种服务活动,甚至从事虚拟货币的交易活动。这些个人获得的收入,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也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国税务部门对于个人的电子商务活动也在逐步进行规范。例如,北京市地税局就在2008年出台虚拟货币交易个人所得税征收细则,要求在网上进行虚拟货币交易的个人,按利润的20%或交易全额的3%,就交易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联合国国际贸易程序简化工作组对电子商务的界定是:采用电子形式开展商务活动,它包括在供应商、客户、政府及其他参与方之间通过任何电子工具,如EDI、Web技术、电子邮件等共享非结构化商务信息,并管理和完成在商务活动、管理活动和消费活动中的各种交易。
电子商务的活动主体是法律许可范围内的商务活动,计算机网络技术是基础,电子化成为交易的主要载体和手段。电子商务的交易對象主要是商品、劳务(服务,包括新兴数字产品和服务)。相对于传统的交易而言,电子商务尽管有虚拟化特点,但其交易本质没有发生变化,只是交易的形式载体发生了变化。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依托于互联网技术的一种特殊商业模式,电子商务涉税问题主要涉及哪些方面,又如何改善呢?
电子商务征税涉及的主要问题
(一)电子商务涉及的主要税种
我国现行税制由于制定的时间较早,制定之初并没有考虑到电子商务的发展问题。由于电子商务涉及到的交易仍然是商品或者应税服务,这种交易和传统交易相比在交易本质上没有变化。从税收公平角度看,纳税人并不能以交易形式差异为由免除纳税义务。现行税制的法理实质也表明,电子商务的商品流转环节和销售收入的实现仍然为我国现行税制所约束,并不脱离于现行税制之外。
从电子商务的主要交易对象和交易过程看,电子商务也涉及交易流转环节和销售收入的实现,会涉及到流转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关税、营业税等流转税,同样也会涉及到流转过程收入实现的所得税等税种,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以增值税为例。电子商务涉及的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交易是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这个规定并没有把电子商务企业通过互联网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排除在外。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财税主管部门又相应出台了文件,对电子商务中的虚拟商品或者服务交易的增值税征税问题进行规范,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产品和服务被列入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内。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中规定,“以数据代码的形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片、文字、声音和影像等内容信息进行编辑加工后,将其存储在某种具有特定物理形态的介质上,利用计算机、手机等具备相似功能的设备阅读或者使用电子出版物,适用增值税的优惠税率,即按13%的税率征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中规定,“通过利用个人电脑、信息网络等技术手段对信息进行加工、生产、处理,并提供信息应用服务的活动,按照信息技术服务征收6%的增值税。”
以所得税为例。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和组织取得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电商企业通过互联网取得经营所得,也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除了电商企业以外,也有诸多个人在互联网从事销售商品的经营行为和提供各种服务活动,甚至从事虚拟货币的交易活动。这些个人获得的收入,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也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国税务部门对于个人的电子商务活动也在逐步进行规范。例如,北京市地税局就在2008年出台虚拟货币交易个人所得税征收细则,要求在网上进行虚拟货币交易的个人,按利润的20%或交易全额的3%,就交易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