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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结合我国木薯产业发展现状和产业发展主要模式,分析木薯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现状,针对体系建设中存在的组织体系不健全、运作不规范、基础设施落后等问题,从服务主体和服务质量的角度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现代木薯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思路及创新路径,以期加快木薯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实现薯农增收。
关键词 木薯;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创新
中图分类号 S-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517-6611(2016)28-0220-03
Abstract Combining with the development status and main development modes of cassava industry in China, the construction status of socialization service system was analyzed. Aiming at the problems in system construction such as imperfect organization system, unstandard operation and backward infrastructure, causes were analyzed from perspective of service main body and service quality, the construction ideas and innovation ways for socialization service system of modern cassava industry were proposed, so as to accelerate socialization service system construction, promote quality and efficiency improvement, realize farmers’ income increasing.
Key words Cassava; Industry; Socialization service system; Construction; Innovation
木薯是一种重要的热带作物,是世界上9亿人口赖以生存的口粮,在我国主要用于制作淀粉、动物饲料和生物质能源等工业原料。木薯产业社会化服务是指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又能实现木薯种植户规模经营,能够推动薯农进入木薯产业链高端,共享木薯产业价值链的综合性服务[1]。目前木薯产业链条短、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木薯产业服务占木薯产业价值链的利润份额不高,其社会化服务也仅以政府的无偿服务为主,其他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私人服务机构等尚未发挥作用,制约了现代木薯产业的发展。因此,加快木薯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对于促进木薯产业提质增效、薯农增收意义非常重大。
1 我国木薯产业发展现状及模式
1.1 发展现状
我国木薯主产区包括广西、广东、海南、云南、福建5省(区),其中广西、广东木薯种植面积相对较大,分别约为全国木薯种植面积的56.6%~61.8%、21.4%~23.7%;近年来,我国木薯种植面积呈现递减趋势。据农业部发展南亚热带作物办公室统计,2014年广西木薯种植面积约为22.9万hm2,同比减少1.6%;广东约为8.2万hm2,同比减少0.7%;海南约为2.6万hm2,同比减少6.6%;云南约为2.4万hm2,同比减少11.3%;福建约为1.1万hm2,同比增加0.1%(图1)。
2014年广西、广东、海南、云南、福建5省(区)木薯产量分别为我国木薯总产量的51.8%、16.1%、14.4%、10.1%、6.7%,其中广西木薯产量约为177.3万t,同比减少3.7%;广东约为55.2万t,同比减少65.4%;海南约为49.2万t,同比减少11.3%;云南约为34.4万t,同比减少9.5%;福建约为23.0万t,同比增加20.4%(图2)。
2014年我国木薯平均单产约为15.4 t/hm2,广西和广东受台风等影响较严重,木薯单产下降幅度较大,其中广西木薯单产约为8.0 t/hm2,同比减少1.2%;广东约为6.7 t/hm2,同比减少65.5%;海南约为21.3 t/hm2,同比增加0.9%;云南约为15.7 t/hm2,同比增加12.8%;福建约为18.6 t/hm2,同比增加8.1%。在5个木薯主产区里,海南木薯单产最高(表1)。
1.2 产业发展模式
1.2.1 个体小农生产模式。
木薯不与民争粮、不与粮争地,主要种植在一些不适宜种植蔬菜、水果的坡地、边沿地、贫瘠地或者旱地上,每户农民种植面积少则几亩,多则几十亩,
收获后的销售途径主要是:直接送当地酒精厂或淀粉厂加工、晒干留作饲料、晒干拿到农贸市场销售或者送往价格相对合适的酒精加工厂、淀粉加工厂。种植木薯投入不多,往往是农户自己留种,施一点基肥或不施肥,产量水平低于30 t/hm2。
1.2.2 种植专业户模式。种植专业户主要为一些比较注意信息和有经济头脑、有文化的农民,其流转本村荒废土地,从相关科研院所引进优良品种和学习高效栽培、田间管理技术,并在扦插或收获季节雇佣劳动力。种植专业户除了种植木薯外,往往在地里间套种其他作物,例如玉米、大豆和西瓜等。木薯基本上是以鲜薯形式送厂加工,其他农产品则通过营销渠道销售到当地或外地市场。这种产业发展方式发展迅速,鲜薯的产量可达到33~45 t/hm2,甚至更高。
1.2.3 产业化发展模式。
2015年,我国木薯种植集约化程度有所提高。在广西、海南等省(区),政府引入科学管理机制,订单种植,助推农民增收入。通过采取政府引导、企业参与、群众种植的形式,大力发展“农户参与式” “合作社+基地+农户”“企业+农户+基地”“企业+科研院所+基地+农户”以及“企业+合作社+农户”发展模式。其中“企业+基地+农户”的产业化发展模式是最普遍的,同时也被证明是最成功的[2]。在“企业+ 农户+ 基地”的产业化经营方式的基础上,一些大企业集团还对木薯产业进行产业化、集团化经营,加快了木薯产业化发展进程,产量水平可以达到45~75 t/hm2,甚至更高[3]。广西平南县木薯专业合作社与广西金茂生物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生产合同,直接带动农户600多户,签订生产合同面积达2 000 hm2,鲜木薯的最低收购价达到620元/t,比未签订协议的高出20元/t。 2 我国木薯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现状及存在问题
2.1 产业化服务体系建设现状
广西、广东、海南、云南、福建等省(区)均成立有木薯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技术协会、农民经纪人、龙头企业等均是木薯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主体,供销合作社提供农资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抱团发展,专业技术协会提供技术指导,农民经纪人提供销售服务,龙头企业实现示范带头作用。在这些服务主体中,木薯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木薯主产区均成立了木薯专业合作社,特别是广西区成立有省级层面的广西木薯协会;木薯主要生产县市均成立有木薯专业合作组织,例如合浦县宏远木薯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10年5月,以帮助成员种植、加工、销售木薯提供农业技术、信息咨询服务,提供所需农业生产资料采购、配送服务为服务宗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现有社员300多人,建立木薯生产基地3 333.33 hm2,良种繁育基地1 333.33 hm2,年供良种1.6万t,建立了年加工木薯干片4万t的加工厂和晒场,组建机耕服务队、木薯运输车队,初步形成种植、加工、仓储、物流为一体的木薯产业化、规模化模式,实现农民增收、社企双赢,该专业合作社被国家农业部授予“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光荣称号;广西中粮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生物质能源的龙头企业,与木薯生产基地、木薯专业合作社建立了良好的关系,采用“公司+基地+农户”的模式,发展木薯生产;科研院所中的广西木薯研究所、广西区农业科学院、广西大学等均与木薯生产、加工的龙头企业建立了稳定的联系,为生产、病虫害防控、加工等提供技术支撑。在海南省的东方市、白沙县,广东省的湛江市,云南省的保山市、德宏州等地均建有木薯专业合作社,实现了木薯产业的抱团发展。这些社会化服务组织为薯农提供种苗、化肥、农药、技术培训、贷款申请、销售等产、供、销一条龙服务,保价回收社员所产鲜木薯,当市场价格高于保护价时则按市场实际价收购。
2.2 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存在问题
虽然近年来我国木薯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发展势头很好,但是总体上与产业发展的需求还相隔很远,科研院所、木薯生产加工企业覆盖面窄,虽然木薯是主要的热带作物,但是与国家层面的粮、棉、油比较起来,还是属于小作物,我国木薯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在发展上也还存在一定问题。
2.2.1 组织体系不健全。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发展现代农业必须建设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其发展方向是主体多元化、服务专业化、运行市场化;总体要求是充分发挥公共服务机构作用,加快构建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4]。虽然我国木薯产业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是在进行种植规划时还是按照“不与民争粮、不与粮争地”的原则,在一些干旱少雨并且贫瘠的土地上种植木薯,种植面积仍然是依据个人对市场的估计,缺乏一定的科学性,合作社发展不完善,管理决策机制不健全,无法形成统一的决议,带动农户的能力还较弱,经纪人、专业的服务机构参与木薯产业发展的还相对较少,组织体系不健全,发挥的作用还相对较弱。
2.2.2 运作不规范。
木薯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主体很多,但均缺乏必要的交通工具和经费支撑,导致提供的服务相对比较简单,服务功能不完备,各成员之间关系分散,农民不能有效参与社会化服务组织的管理,运作机制特别是利益共享机制不规范,农民不能够与协会、专业合作组织真正形成利益共同体,导致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后劲不足。
2.2.3 基础设施落后。
木薯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主体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上就是一块牌子,市县一级的一般是挂靠在市县级的农业局或者农机推广中心,很多乡村一级的木薯协会、木薯专业合作组织,仅“一块牌子、一张桌子、一条凳子”,相关网站的功能不能发挥,信息资源缺乏保障,相关数据无法获取,无法为木薯产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
3 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
3.1 原因分析
3.1.1 缺乏主导型服务主体。
以政府为主导的木薯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现在基本处于“线断、网破、人散”的局面;木薯产业的龙头企业尚未形成规模,带动的农户还是有限;种植木薯的比较效益相对较低,能够让种植大户流转过来种植木薯的面积还是有限,种植大户本质上还是农民,创办服务组织的能力还是不强,亟待进一步发展壮大。总之,木薯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缺乏一个强有力的主导力量带动快速发展。
3.1.2 服务质量和层次不高。
木薯耐贫瘠土地、耐干旱,一直以来木薯的种植都是粗放式管理,各级政府对木薯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投入较少,特别是公共服务机构基本上将服务木薯产业作为一项附加的工作,没有固定的人员和经费,导致服务质量和层次均不高。
3.2 现代木薯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构建建议
3.2.1 指导思想。
以促进现代木薯产业发展为目标,以保障薯农基本权益为准则,以强化公共监管服务机构为依托,以组织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为主线,以完善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能力为重点,加快构建覆盖全程、综合配套、机制灵活、保障有力、运转高效的现代木薯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5]。
3.2.2 三大创新。
①创新组织载体,提高现代木薯产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
强化政府服务职能,变“管理型政府”为“服务型政府”;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合作社的示范引领作用;做强木薯产业龙头企业,提升木薯产业的标准化和组织化;带动其他社会化服务机构,提升其服务木薯产业的水平和能力。
②创新金融制度,解决现代木薯产业发展瓶颈。
引导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上实现新突破,在木薯产业信贷担保上要有新举措,在木薯产业政策性保险上实现新效果。
③创新管理机制,健全现代木薯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首先加强组织经营管理,另外要强化资金管理,筹集资金和应用资金均要规范,应加强木薯产业市场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优惠政策,以扶持木薯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
参考文献
[1]周聪颖.湖南粮食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研究[D].长沙:湖南农业大学,2009.
[2]王红方.产业链视角下现代农业服务模式研究[D].长沙:中南大学,2007.
[3]罗培敏.广西木薯生产现状、制约因素及对策研究[D].北京:中国农业大学,2004.
[4]中央一号文件解读: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EB/OL].(2013-02-03)[2016-06-05].http://www.gov.cn/jrzg/2013-02/03/content_2325838.htm.
[5]关锐捷.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初探[J].农业经济问题,2012(4):4-10.
关键词 木薯;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创新
中图分类号 S-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517-6611(2016)28-0220-03
Abstract Combining with the development status and main development modes of cassava industry in China, the construction status of socialization service system was analyzed. Aiming at the problems in system construction such as imperfect organization system, unstandard operation and backward infrastructure, causes were analyzed from perspective of service main body and service quality, the construction ideas and innovation ways for socialization service system of modern cassava industry were proposed, so as to accelerate socialization service system construction, promote quality and efficiency improvement, realize farmers’ income increasing.
Key words Cassava; Industry; Socialization service system; Construction; Innovation
木薯是一种重要的热带作物,是世界上9亿人口赖以生存的口粮,在我国主要用于制作淀粉、动物饲料和生物质能源等工业原料。木薯产业社会化服务是指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又能实现木薯种植户规模经营,能够推动薯农进入木薯产业链高端,共享木薯产业价值链的综合性服务[1]。目前木薯产业链条短、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木薯产业服务占木薯产业价值链的利润份额不高,其社会化服务也仅以政府的无偿服务为主,其他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私人服务机构等尚未发挥作用,制约了现代木薯产业的发展。因此,加快木薯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对于促进木薯产业提质增效、薯农增收意义非常重大。
1 我国木薯产业发展现状及模式
1.1 发展现状
我国木薯主产区包括广西、广东、海南、云南、福建5省(区),其中广西、广东木薯种植面积相对较大,分别约为全国木薯种植面积的56.6%~61.8%、21.4%~23.7%;近年来,我国木薯种植面积呈现递减趋势。据农业部发展南亚热带作物办公室统计,2014年广西木薯种植面积约为22.9万hm2,同比减少1.6%;广东约为8.2万hm2,同比减少0.7%;海南约为2.6万hm2,同比减少6.6%;云南约为2.4万hm2,同比减少11.3%;福建约为1.1万hm2,同比增加0.1%(图1)。
2014年广西、广东、海南、云南、福建5省(区)木薯产量分别为我国木薯总产量的51.8%、16.1%、14.4%、10.1%、6.7%,其中广西木薯产量约为177.3万t,同比减少3.7%;广东约为55.2万t,同比减少65.4%;海南约为49.2万t,同比减少11.3%;云南约为34.4万t,同比减少9.5%;福建约为23.0万t,同比增加20.4%(图2)。
2014年我国木薯平均单产约为15.4 t/hm2,广西和广东受台风等影响较严重,木薯单产下降幅度较大,其中广西木薯单产约为8.0 t/hm2,同比减少1.2%;广东约为6.7 t/hm2,同比减少65.5%;海南约为21.3 t/hm2,同比增加0.9%;云南约为15.7 t/hm2,同比增加12.8%;福建约为18.6 t/hm2,同比增加8.1%。在5个木薯主产区里,海南木薯单产最高(表1)。
1.2 产业发展模式
1.2.1 个体小农生产模式。
木薯不与民争粮、不与粮争地,主要种植在一些不适宜种植蔬菜、水果的坡地、边沿地、贫瘠地或者旱地上,每户农民种植面积少则几亩,多则几十亩,
收获后的销售途径主要是:直接送当地酒精厂或淀粉厂加工、晒干留作饲料、晒干拿到农贸市场销售或者送往价格相对合适的酒精加工厂、淀粉加工厂。种植木薯投入不多,往往是农户自己留种,施一点基肥或不施肥,产量水平低于30 t/hm2。
1.2.2 种植专业户模式。种植专业户主要为一些比较注意信息和有经济头脑、有文化的农民,其流转本村荒废土地,从相关科研院所引进优良品种和学习高效栽培、田间管理技术,并在扦插或收获季节雇佣劳动力。种植专业户除了种植木薯外,往往在地里间套种其他作物,例如玉米、大豆和西瓜等。木薯基本上是以鲜薯形式送厂加工,其他农产品则通过营销渠道销售到当地或外地市场。这种产业发展方式发展迅速,鲜薯的产量可达到33~45 t/hm2,甚至更高。
1.2.3 产业化发展模式。
2015年,我国木薯种植集约化程度有所提高。在广西、海南等省(区),政府引入科学管理机制,订单种植,助推农民增收入。通过采取政府引导、企业参与、群众种植的形式,大力发展“农户参与式” “合作社+基地+农户”“企业+农户+基地”“企业+科研院所+基地+农户”以及“企业+合作社+农户”发展模式。其中“企业+基地+农户”的产业化发展模式是最普遍的,同时也被证明是最成功的[2]。在“企业+ 农户+ 基地”的产业化经营方式的基础上,一些大企业集团还对木薯产业进行产业化、集团化经营,加快了木薯产业化发展进程,产量水平可以达到45~75 t/hm2,甚至更高[3]。广西平南县木薯专业合作社与广西金茂生物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生产合同,直接带动农户600多户,签订生产合同面积达2 000 hm2,鲜木薯的最低收购价达到620元/t,比未签订协议的高出20元/t。 2 我国木薯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现状及存在问题
2.1 产业化服务体系建设现状
广西、广东、海南、云南、福建等省(区)均成立有木薯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技术协会、农民经纪人、龙头企业等均是木薯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主体,供销合作社提供农资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抱团发展,专业技术协会提供技术指导,农民经纪人提供销售服务,龙头企业实现示范带头作用。在这些服务主体中,木薯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木薯主产区均成立了木薯专业合作社,特别是广西区成立有省级层面的广西木薯协会;木薯主要生产县市均成立有木薯专业合作组织,例如合浦县宏远木薯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10年5月,以帮助成员种植、加工、销售木薯提供农业技术、信息咨询服务,提供所需农业生产资料采购、配送服务为服务宗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现有社员300多人,建立木薯生产基地3 333.33 hm2,良种繁育基地1 333.33 hm2,年供良种1.6万t,建立了年加工木薯干片4万t的加工厂和晒场,组建机耕服务队、木薯运输车队,初步形成种植、加工、仓储、物流为一体的木薯产业化、规模化模式,实现农民增收、社企双赢,该专业合作社被国家农业部授予“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光荣称号;广西中粮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生物质能源的龙头企业,与木薯生产基地、木薯专业合作社建立了良好的关系,采用“公司+基地+农户”的模式,发展木薯生产;科研院所中的广西木薯研究所、广西区农业科学院、广西大学等均与木薯生产、加工的龙头企业建立了稳定的联系,为生产、病虫害防控、加工等提供技术支撑。在海南省的东方市、白沙县,广东省的湛江市,云南省的保山市、德宏州等地均建有木薯专业合作社,实现了木薯产业的抱团发展。这些社会化服务组织为薯农提供种苗、化肥、农药、技术培训、贷款申请、销售等产、供、销一条龙服务,保价回收社员所产鲜木薯,当市场价格高于保护价时则按市场实际价收购。
2.2 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存在问题
虽然近年来我国木薯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发展势头很好,但是总体上与产业发展的需求还相隔很远,科研院所、木薯生产加工企业覆盖面窄,虽然木薯是主要的热带作物,但是与国家层面的粮、棉、油比较起来,还是属于小作物,我国木薯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在发展上也还存在一定问题。
2.2.1 组织体系不健全。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发展现代农业必须建设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其发展方向是主体多元化、服务专业化、运行市场化;总体要求是充分发挥公共服务机构作用,加快构建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4]。虽然我国木薯产业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是在进行种植规划时还是按照“不与民争粮、不与粮争地”的原则,在一些干旱少雨并且贫瘠的土地上种植木薯,种植面积仍然是依据个人对市场的估计,缺乏一定的科学性,合作社发展不完善,管理决策机制不健全,无法形成统一的决议,带动农户的能力还较弱,经纪人、专业的服务机构参与木薯产业发展的还相对较少,组织体系不健全,发挥的作用还相对较弱。
2.2.2 运作不规范。
木薯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主体很多,但均缺乏必要的交通工具和经费支撑,导致提供的服务相对比较简单,服务功能不完备,各成员之间关系分散,农民不能有效参与社会化服务组织的管理,运作机制特别是利益共享机制不规范,农民不能够与协会、专业合作组织真正形成利益共同体,导致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后劲不足。
2.2.3 基础设施落后。
木薯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主体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上就是一块牌子,市县一级的一般是挂靠在市县级的农业局或者农机推广中心,很多乡村一级的木薯协会、木薯专业合作组织,仅“一块牌子、一张桌子、一条凳子”,相关网站的功能不能发挥,信息资源缺乏保障,相关数据无法获取,无法为木薯产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
3 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
3.1 原因分析
3.1.1 缺乏主导型服务主体。
以政府为主导的木薯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现在基本处于“线断、网破、人散”的局面;木薯产业的龙头企业尚未形成规模,带动的农户还是有限;种植木薯的比较效益相对较低,能够让种植大户流转过来种植木薯的面积还是有限,种植大户本质上还是农民,创办服务组织的能力还是不强,亟待进一步发展壮大。总之,木薯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缺乏一个强有力的主导力量带动快速发展。
3.1.2 服务质量和层次不高。
木薯耐贫瘠土地、耐干旱,一直以来木薯的种植都是粗放式管理,各级政府对木薯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投入较少,特别是公共服务机构基本上将服务木薯产业作为一项附加的工作,没有固定的人员和经费,导致服务质量和层次均不高。
3.2 现代木薯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构建建议
3.2.1 指导思想。
以促进现代木薯产业发展为目标,以保障薯农基本权益为准则,以强化公共监管服务机构为依托,以组织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为主线,以完善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能力为重点,加快构建覆盖全程、综合配套、机制灵活、保障有力、运转高效的现代木薯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5]。
3.2.2 三大创新。
①创新组织载体,提高现代木薯产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
强化政府服务职能,变“管理型政府”为“服务型政府”;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合作社的示范引领作用;做强木薯产业龙头企业,提升木薯产业的标准化和组织化;带动其他社会化服务机构,提升其服务木薯产业的水平和能力。
②创新金融制度,解决现代木薯产业发展瓶颈。
引导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上实现新突破,在木薯产业信贷担保上要有新举措,在木薯产业政策性保险上实现新效果。
③创新管理机制,健全现代木薯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首先加强组织经营管理,另外要强化资金管理,筹集资金和应用资金均要规范,应加强木薯产业市场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优惠政策,以扶持木薯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
参考文献
[1]周聪颖.湖南粮食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研究[D].长沙:湖南农业大学,2009.
[2]王红方.产业链视角下现代农业服务模式研究[D].长沙:中南大学,2007.
[3]罗培敏.广西木薯生产现状、制约因素及对策研究[D].北京:中国农业大学,2004.
[4]中央一号文件解读: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EB/OL].(2013-02-03)[2016-06-05].http://www.gov.cn/jrzg/2013-02/03/content_2325838.htm.
[5]关锐捷.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初探[J].农业经济问题,2012(4):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