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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二ОО五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的《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期刊出版单位应建立期刊阅评制度,定期写出阅评报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随时调阅、检查期刊出版单位的阅评报告。”期刊出版单位不应将这条规定视为办刊的紧箍咒,而应意识到建立期刊阅评制度不仅是出版管理部门加强出版管理的一个重要措施,更是期刊社提高办刊质量的一个重要手段。学报作为特殊序列的期刊。可以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建立其阅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