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凡家暴、出轨、婚前财产归属、离婚时财产分割……所有能出现在婚姻中的焦点问题,如今的婚前协议里都会涉及。一些“一方只有权利,另一方只有义务”的协议,也堂而皇之出现在离婚诉讼的庭审中。“婚后财产由X方管理”、“X方婚后不得与异性有亲密往来”、“违反上述规定,离婚后赔偿对方XXX万元”……在法律界人士看来,婚前协议与合同关系存在的最大差别,在于它是一种“附身份关系”,并不能以是否“公平”来衡量。那么,这些让人觉得不可思议的条约内容,在法律上有效吗?
“净身出户”难获法律支持
前不久,宁波的一个论坛上爆出的一份“不平等条约”,引起人们的关注。新郎在领结婚证当日悔婚,新郎亮出一份5大条18小项的“婚前协议”。协议约定,男方婚前所有个人财产在领结婚证后都归为夫妻共同财产;每月工资发放日后,由女方给男方发放零花钱,并由女方决定零花钱是否可以超支;双方结婚后,对生育和孩子教育问题,以女方意见为主;婚后男方从父母方受赠、继承等方式得到的财产都为夫妻共同财产,且要在房产证上加女方名字;如果男方违反3条核心守则中任意一条,女方有离婚的权利,且男方需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净身出户。同时,男方在离婚后赔偿女方120万元,一年内付清。
协议用词严谨、环环相扣。本应于次日举行的婚礼被迫取消了。
若是真的签订了这份婚前协议,万一双方离婚后,不得不对簿公堂,“协议”会向商业合同一样有效吗?
北京市二中院审理过众多涉婚姻关系诉讼的李倩法官说:“先看最关键的‘净身出户’条款,一般情况下是无效的。和身份有关的协议,不能简单套用合同法的规定去评判。我们必须要在《婚姻法》里面找它的依据。”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允许即将走入婚姻殿堂的双方,约定婚前财产的归属。这项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它赋予了婚前协议合法的法律地位。
李倩法官说:忠实条款是婚前协议里特别常见的一条。一般情况下,双方可能会约定,若是因某一方出轨而离婚,则出轨方净身出户,全部财产归另一方所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涉及剥夺全部财产权,往往是无效的。即使双方没有明文约定,无过错方在诉讼中主张多分财产或请求损害赔偿时,法官也会依法判出轨一方在分割财产时,多赔偿对方。但如果说所有财产都归属给无责方,站在司法角度上讲,就违反了“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权”的原则。哪怕是出轨方挣钱能力极强大,一年里能挣出普通人一辈子的收入,法院一般也不会全部剥夺其婚内财产。“所谓的‘净身出户’,违背法律的基本理念了。”
女方因没有证据败诉
北京二中院曾审结过一起颇为复杂的离婚案。叶某和张某结婚一年后协议离婚。由于女方张某一直没有搬离婚房,男方叶某和他的母亲一起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腾房。法庭上,张某拿出了一份婚前协议,其中第二条约定:如果婚后由于甲方(男方)原因导致婚姻破裂,双方离婚,则甲方将对乙方(女方)作出补偿:1、……2、婚后所居房产(即涉诉房屋)无条件留给乙方及子女,房产具体分配比例由乙方决定。3、甲方所持有的某公司全部股份,赠与乙方及子女……
庭审中,双方各自提交了本人陈述、房屋买卖合同、婚前协议、银行业务凭证等大量证据……
从证据可以看出,涉诉婚房登记在叶某和他的母亲名下,母子俩约定各自持有相应份额。房屋是在叶某和张某结婚之前,母子俩签下合同并支付了首付款。当然,婚前协议确实是个硬指标。面对这个硬指标,叶某却忽然不认账了:“协议上的签名根本不是我的!”法院要求叶某提供证据,为此,他请求进行笔迹鉴定,可随后又撤回了申请。其结果,叶某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了。
不过,即使协议是真的,协议里提到“婚后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婚姻破裂……”怎么证明是男方出现的过错才导致双方离婚呢?对此,女方提交不了任何男方有“过错”等方面的过硬证据。于是,两审官司打下来,女方败诉了。
李倩法官说,婚前协议和合同之间一个巨大的差别,就是不能以“公平”与否来衡量,因为它本身附带着身份关系,我们不能用朴素的公平角度进行分析,除非它突破了法律的界限。比如“净身出户”之类。“类似这种突破了法律或者公序良俗界限的规定,比较常见的是,某一方不能提出离婚,或者多少年内不能提出离婚,就确定属于无效,它违反了婚姻关系中最基本的婚姻自由原则。”
但是,如果是在被胁迫状态下签订的婚前协议,是否无效呢?李倩说:“‘胁迫’状态下签订的协议确实无效,可是怎么证明呢?”想要认定“胁迫”,在法律上来说,难度确实非常大,需要“被胁迫”的一方提供过硬的证据,而真正能提供者是少之又少。
经公证的赠与不可撤销
李倩法官说,相当多的婚前协议涉及房产的约定,其中不少情况是男方将婚前购买的房产,在婚前签订协议时,以“赠与”的名义将房产给女方。不过很多女孩想不到,如果该协议没有经过公证,且双方虽然签了协议,但没有将房屋过户,最后离婚双方对簿公堂时,男方主张撤销赠与,那么“赠与”协议往往会被撤销。“如果这份协议经过了公证,就算还没有在房产证上更名或过户,法院也会认定协议有效,经過公证的赠与不可撤销,房产应归受赠方。”
目前,在婚前协议中,有相当大的比例,是由于在结婚前后一段时间,恰好处于财产属性不清晰的状态。比如遇到拆迁,旧房已经拆除,安置房还未确定。安置房本是婚前财产的替代,但是在这个时间内结婚,确实会出现“房产证下来的时候已经结婚了”的局面。再有就是婚前卖小房,正在购买大一些婚房的时候双方结了婚,房产证下来了,究竟算婚前财产还是婚后?除了对这些关键事项进行约定之外,婚后的财产制度,如是否实行AA制、家庭生活支出由谁负担、婚内生活中谁做多少家务、甚至今后离婚的时候财产怎么分配、再婚夫妻双方子女如何处置或继承财产等问题,都是现今婚前协议中经常遇到的事项。签署婚前协议的夫妻,双方对财产问题都有比较理智的判断,离婚时针对财产分配问题的纠葛,是相对较少的。
“净身出户”难获法律支持
前不久,宁波的一个论坛上爆出的一份“不平等条约”,引起人们的关注。新郎在领结婚证当日悔婚,新郎亮出一份5大条18小项的“婚前协议”。协议约定,男方婚前所有个人财产在领结婚证后都归为夫妻共同财产;每月工资发放日后,由女方给男方发放零花钱,并由女方决定零花钱是否可以超支;双方结婚后,对生育和孩子教育问题,以女方意见为主;婚后男方从父母方受赠、继承等方式得到的财产都为夫妻共同财产,且要在房产证上加女方名字;如果男方违反3条核心守则中任意一条,女方有离婚的权利,且男方需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净身出户。同时,男方在离婚后赔偿女方120万元,一年内付清。
协议用词严谨、环环相扣。本应于次日举行的婚礼被迫取消了。
若是真的签订了这份婚前协议,万一双方离婚后,不得不对簿公堂,“协议”会向商业合同一样有效吗?
北京市二中院审理过众多涉婚姻关系诉讼的李倩法官说:“先看最关键的‘净身出户’条款,一般情况下是无效的。和身份有关的协议,不能简单套用合同法的规定去评判。我们必须要在《婚姻法》里面找它的依据。”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允许即将走入婚姻殿堂的双方,约定婚前财产的归属。这项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它赋予了婚前协议合法的法律地位。
李倩法官说:忠实条款是婚前协议里特别常见的一条。一般情况下,双方可能会约定,若是因某一方出轨而离婚,则出轨方净身出户,全部财产归另一方所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涉及剥夺全部财产权,往往是无效的。即使双方没有明文约定,无过错方在诉讼中主张多分财产或请求损害赔偿时,法官也会依法判出轨一方在分割财产时,多赔偿对方。但如果说所有财产都归属给无责方,站在司法角度上讲,就违反了“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权”的原则。哪怕是出轨方挣钱能力极强大,一年里能挣出普通人一辈子的收入,法院一般也不会全部剥夺其婚内财产。“所谓的‘净身出户’,违背法律的基本理念了。”
女方因没有证据败诉
北京二中院曾审结过一起颇为复杂的离婚案。叶某和张某结婚一年后协议离婚。由于女方张某一直没有搬离婚房,男方叶某和他的母亲一起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腾房。法庭上,张某拿出了一份婚前协议,其中第二条约定:如果婚后由于甲方(男方)原因导致婚姻破裂,双方离婚,则甲方将对乙方(女方)作出补偿:1、……2、婚后所居房产(即涉诉房屋)无条件留给乙方及子女,房产具体分配比例由乙方决定。3、甲方所持有的某公司全部股份,赠与乙方及子女……
庭审中,双方各自提交了本人陈述、房屋买卖合同、婚前协议、银行业务凭证等大量证据……
从证据可以看出,涉诉婚房登记在叶某和他的母亲名下,母子俩约定各自持有相应份额。房屋是在叶某和张某结婚之前,母子俩签下合同并支付了首付款。当然,婚前协议确实是个硬指标。面对这个硬指标,叶某却忽然不认账了:“协议上的签名根本不是我的!”法院要求叶某提供证据,为此,他请求进行笔迹鉴定,可随后又撤回了申请。其结果,叶某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了。
不过,即使协议是真的,协议里提到“婚后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婚姻破裂……”怎么证明是男方出现的过错才导致双方离婚呢?对此,女方提交不了任何男方有“过错”等方面的过硬证据。于是,两审官司打下来,女方败诉了。
李倩法官说,婚前协议和合同之间一个巨大的差别,就是不能以“公平”与否来衡量,因为它本身附带着身份关系,我们不能用朴素的公平角度进行分析,除非它突破了法律的界限。比如“净身出户”之类。“类似这种突破了法律或者公序良俗界限的规定,比较常见的是,某一方不能提出离婚,或者多少年内不能提出离婚,就确定属于无效,它违反了婚姻关系中最基本的婚姻自由原则。”
但是,如果是在被胁迫状态下签订的婚前协议,是否无效呢?李倩说:“‘胁迫’状态下签订的协议确实无效,可是怎么证明呢?”想要认定“胁迫”,在法律上来说,难度确实非常大,需要“被胁迫”的一方提供过硬的证据,而真正能提供者是少之又少。
经公证的赠与不可撤销
李倩法官说,相当多的婚前协议涉及房产的约定,其中不少情况是男方将婚前购买的房产,在婚前签订协议时,以“赠与”的名义将房产给女方。不过很多女孩想不到,如果该协议没有经过公证,且双方虽然签了协议,但没有将房屋过户,最后离婚双方对簿公堂时,男方主张撤销赠与,那么“赠与”协议往往会被撤销。“如果这份协议经过了公证,就算还没有在房产证上更名或过户,法院也会认定协议有效,经過公证的赠与不可撤销,房产应归受赠方。”
目前,在婚前协议中,有相当大的比例,是由于在结婚前后一段时间,恰好处于财产属性不清晰的状态。比如遇到拆迁,旧房已经拆除,安置房还未确定。安置房本是婚前财产的替代,但是在这个时间内结婚,确实会出现“房产证下来的时候已经结婚了”的局面。再有就是婚前卖小房,正在购买大一些婚房的时候双方结了婚,房产证下来了,究竟算婚前财产还是婚后?除了对这些关键事项进行约定之外,婚后的财产制度,如是否实行AA制、家庭生活支出由谁负担、婚内生活中谁做多少家务、甚至今后离婚的时候财产怎么分配、再婚夫妻双方子女如何处置或继承财产等问题,都是现今婚前协议中经常遇到的事项。签署婚前协议的夫妻,双方对财产问题都有比较理智的判断,离婚时针对财产分配问题的纠葛,是相对较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