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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改革以来,国家政策及有关制度上均对集体土地所有权采取排斥态度,不能将国有与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等同视之。具体表现在: 1.法规制度。1962年《六十条》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队就是生产小队,也就是目前的村民小组;到80年代初期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过程中,土地的归属和发包仍是以生产小队为基础来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