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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网络科技飞速发展,众筹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模式从西方引入中国。这种模式为缺乏资金的项目创新者和拥有资金的投资人创建了沟通的平台,也为市场注入了新活力。但是,众筹作为新生事物,其运营模式的独特性给我国原有的金融体制带来了非常大的冲击。本文通过分析众筹的运营模式,探讨其在我国当前的金融制度下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以及防范措施。
【关键词】众筹;运营模式;法律风险;金融监管
一、众筹的概念及特征
众筹是指为一个特定的目的在指定期限和设定额度内,以网络作为平台,从普通公众筹集小额投资资金的行为。众筹有以下几方面特征:第一,网络性。众筹属于互联网金融的一种。第二,多样性。众筹的项目在国内网站上的项目类别包括科技、音乐、影视、游戏、软件开发、公司设立等。第三,门槛低。众筹面向最广大的投资者。第四,成本低。低启动成本,低营销成本,低交易成本。第五,高效性。通过互联网的实时互动,能够有效减少信息不对称,从而能够提高效率。
二、众筹在我国发展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涉嫌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
多数众筹网站的运营方式有非法集资之嫌,尤其是商品众筹。根据法律规定:非法集资应当同时满足四个条件:第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第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第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第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单从条文上看,众筹平台的运营模式与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相吻合。目前国内有些众筹网站将投资者的投资视为购买(以预付费的方式),而非投资,但是这种声明有偷换概念之嫌,并不能完全抹去其非法集资的嫌疑。
(二)沉淀资金的管理风险
项目支持期结束之前,投资者的资金大多沉淀在平台内部。按照很多众筹网站的规定,在项目成功筹资后,支持者的“预购“资金会按期发放给项目发起人,在这个过程中,同样存在着沉淀资金。这些资金大多受到众筹平台掌控,并没有正規的监管机构来进行监督,而平台本身也并没有获得批准从事吸收资金的资格,涉嫌设置资金池,一旦营运出现问题或平台实际控制人出现道德风险,目前并没有避免平台控制人卷款跑路的有效措施。
(三)监管制度缺失的风险
目前情况是在我国成立一个众筹网站只需要进行工商登记和网站备案,而对于众筹项目的审核则由众筹网站全权负责。众筹平台涉及到大量的公众资金和社会群众,一旦发生失控,将产生大量争诉展,非常容易引发社会经济和社会稳定问题。所以,监管制度的缺失使众筹平台的出资者面临投资风险,也不利于众筹平台整体行业的发展。
三、众筹法律风险的防范建议和法律思考
众筹在我国发展面临的法律风险以及遭遇的合法性危机,主要来源于国家法律和政策的不健全,因此,如果国家立法和监管机构在相关法律与政策方面给予众筹以支持和规范,众筹网站在自身运营过程中采取积极措施防范可能遭遇到的法律风险,众筹模式必将在我国获得持续发展的动力。
(一)有关众筹法律法规的完善
众筹是个新型的经济模式,国内诸多制度无法迅速跟上,也间接限制了众筹的快速发展。在这方面,美国JOBS法案值得我国借鉴,提高对资本市场变化的敏感性,加深对资本市场宏观环境的认识,加强对新问题、新形势、新情况的考察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修订相应的法律法规,完善的法律法规能够及时有效地为我国资本市场的繁荣稳定保驾护航。
(二)众筹监管体制的完善
为了促进新兴中小企业的发展而放松市场准入的门槛是美国当前的做法,美国把对众筹平台监管的权利赋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众筹行业协会,两部门共同对众筹平台进行监管。我国也应尽快明确众筹的监管机构,对众筹平台监管并制定规则。监管机构应确立便利中小微企业融资和投资者权利保护两大原则,逐步推进众筹平台的监管和投资者保护。
(三)众筹平台具体运营中的风险防范
第一,投资者资格的审核。法律对非公开募集基金中合法投资者规定了条件: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我国众筹网站也可将此标准作为参考从而对投资者的资格进行审核。第二,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众筹平台有义务在网站上详细介绍项目的运作流程,特别是在显要位置向支持者(出资方)提示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明确各方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及可能发生争议时的处理方式。第三,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管理。对于众筹平台而言,对资金安全、有序地管理既是平台的应有义务,也是防范其自身法律风险的重要手段。在资金管理方面,最安全的方式是引入第三方平台进行资金监管,考虑到第三方平台的监管机制在我国的发展尚不成熟,也可以采用分批拨款的方式,投资者将资金分几个阶段提供给筹款人的方式也可以有效的降低法律风险。
参考文献:
[1]汪莹,王光岐.我国众筹融资的运作模式及风险研究[J].资本观察,2014年第4期.
[2]罗明雄,唐颖,刘勇著.互联网金融[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年版,第210页.
[3]杨东.市场型间接金融:集合投资计划统合规制论[J].中国法学,2013年第2期.
[4]黄震,邓建鹏编著.互联网金融法律与风险控制[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年版,第44页.
【关键词】众筹;运营模式;法律风险;金融监管
一、众筹的概念及特征
众筹是指为一个特定的目的在指定期限和设定额度内,以网络作为平台,从普通公众筹集小额投资资金的行为。众筹有以下几方面特征:第一,网络性。众筹属于互联网金融的一种。第二,多样性。众筹的项目在国内网站上的项目类别包括科技、音乐、影视、游戏、软件开发、公司设立等。第三,门槛低。众筹面向最广大的投资者。第四,成本低。低启动成本,低营销成本,低交易成本。第五,高效性。通过互联网的实时互动,能够有效减少信息不对称,从而能够提高效率。
二、众筹在我国发展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涉嫌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
多数众筹网站的运营方式有非法集资之嫌,尤其是商品众筹。根据法律规定:非法集资应当同时满足四个条件:第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第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第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第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单从条文上看,众筹平台的运营模式与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相吻合。目前国内有些众筹网站将投资者的投资视为购买(以预付费的方式),而非投资,但是这种声明有偷换概念之嫌,并不能完全抹去其非法集资的嫌疑。
(二)沉淀资金的管理风险
项目支持期结束之前,投资者的资金大多沉淀在平台内部。按照很多众筹网站的规定,在项目成功筹资后,支持者的“预购“资金会按期发放给项目发起人,在这个过程中,同样存在着沉淀资金。这些资金大多受到众筹平台掌控,并没有正規的监管机构来进行监督,而平台本身也并没有获得批准从事吸收资金的资格,涉嫌设置资金池,一旦营运出现问题或平台实际控制人出现道德风险,目前并没有避免平台控制人卷款跑路的有效措施。
(三)监管制度缺失的风险
目前情况是在我国成立一个众筹网站只需要进行工商登记和网站备案,而对于众筹项目的审核则由众筹网站全权负责。众筹平台涉及到大量的公众资金和社会群众,一旦发生失控,将产生大量争诉展,非常容易引发社会经济和社会稳定问题。所以,监管制度的缺失使众筹平台的出资者面临投资风险,也不利于众筹平台整体行业的发展。
三、众筹法律风险的防范建议和法律思考
众筹在我国发展面临的法律风险以及遭遇的合法性危机,主要来源于国家法律和政策的不健全,因此,如果国家立法和监管机构在相关法律与政策方面给予众筹以支持和规范,众筹网站在自身运营过程中采取积极措施防范可能遭遇到的法律风险,众筹模式必将在我国获得持续发展的动力。
(一)有关众筹法律法规的完善
众筹是个新型的经济模式,国内诸多制度无法迅速跟上,也间接限制了众筹的快速发展。在这方面,美国JOBS法案值得我国借鉴,提高对资本市场变化的敏感性,加深对资本市场宏观环境的认识,加强对新问题、新形势、新情况的考察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修订相应的法律法规,完善的法律法规能够及时有效地为我国资本市场的繁荣稳定保驾护航。
(二)众筹监管体制的完善
为了促进新兴中小企业的发展而放松市场准入的门槛是美国当前的做法,美国把对众筹平台监管的权利赋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众筹行业协会,两部门共同对众筹平台进行监管。我国也应尽快明确众筹的监管机构,对众筹平台监管并制定规则。监管机构应确立便利中小微企业融资和投资者权利保护两大原则,逐步推进众筹平台的监管和投资者保护。
(三)众筹平台具体运营中的风险防范
第一,投资者资格的审核。法律对非公开募集基金中合法投资者规定了条件: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我国众筹网站也可将此标准作为参考从而对投资者的资格进行审核。第二,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众筹平台有义务在网站上详细介绍项目的运作流程,特别是在显要位置向支持者(出资方)提示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明确各方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及可能发生争议时的处理方式。第三,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管理。对于众筹平台而言,对资金安全、有序地管理既是平台的应有义务,也是防范其自身法律风险的重要手段。在资金管理方面,最安全的方式是引入第三方平台进行资金监管,考虑到第三方平台的监管机制在我国的发展尚不成熟,也可以采用分批拨款的方式,投资者将资金分几个阶段提供给筹款人的方式也可以有效的降低法律风险。
参考文献:
[1]汪莹,王光岐.我国众筹融资的运作模式及风险研究[J].资本观察,2014年第4期.
[2]罗明雄,唐颖,刘勇著.互联网金融[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年版,第210页.
[3]杨东.市场型间接金融:集合投资计划统合规制论[J].中国法学,2013年第2期.
[4]黄震,邓建鹏编著.互联网金融法律与风险控制[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年版,第4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