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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文化事业立法重“管理”轻“服务”、重“义务”轻“权利”的特点,严重阻碍了中央提出的建设“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公共文化发展目标的实现。建设和完善我国文化事业立法体系,要确立尊重和保障公民文化权利的新思路,其立法价值取向应当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明确国家在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中的职责和义务,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文化权利,不断加大公共文化产品的财政投入。同时,建设和完善文化事业立法体系,要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以及文化产业的发展结合起来,适应实施国家文化强国战略,发展公共文化服务的新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