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同步录音录像与职务犯罪非法证据排除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hinaxfhl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其中第七条明确规定,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本文将围绕《规定》的第七条,阐述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对排除非法证据的意义,并提出完善同步录音录像的途径。
  关键词:职务犯罪;同步录音录像;排除;非法证据
  一、同步录音录像对排除职务犯罪非法证据以及防范刑讯逼供的意义
  公检法司、国安等部门联合出台《规定》,明确了非法证据的范围,排除的程序等等,是我国在排除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的立法进程中迈出的重要一步。
  职务犯罪的侦查对言辞证据依赖程度很大。尤其是受贿犯罪,在行贿、受贿双方一对一交易的案件中,言辞证据便成了证据之王,没有行贿人和受贿人的口供就难以定案。因此在此类案件的侦查中,也有可能会发生刑讯逼供现象。如2007年,江苏省赣榆县检察院反贪局办案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实施刑讯逼供,致某官员死亡。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同步录音录像对排除职务犯罪非法证据以及防范刑讯逼供有着重要意义。
  《规定》第七条规定,“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然而,以上措施中诸如提供讯问笔录、提供其他证据、通知证人乃至讯问人员出庭作证等等,在目前的职务犯罪案件审理实践中,对于“排除刑讯逼供嫌疑”都显得比较乏力。
  (一)仅提供讯问笔录并不能排除刑讯逼供的嫌疑。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讯问中,相对于人民检察院而言,被讯问人处于弱势。假如检察机关存在刑讯逼供,侦查人员也不会将刑讯逼供的情节写在讯问笔录里。也许后期补充侦查的讯问笔录会反映出被讯问人翻供以及被刑讯逼供的情节,但仅仅是言辞上推翻之前供述,缺乏其他证据支持。假如检察机关没有刑讯逼供,被告人为了逃脱罪责而翻供,并污蔑检察机关刑讯逼供,人民法院也须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而不能仅凭讯问笔录认定是否存在刑讯逼供。
  因此,法庭要求公诉人再提供讯问笔录,如无其他证据支持,并不能达到排除刑讯逼供的嫌疑。
  (二)证人出庭制度遭遇实施难。证人出庭作证符合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双重要求。一方面有利于查明事实真相;另一方面也保障了被告人的对质权。
  但目前,由于各方面原因,我国证人出庭率极低(据称还不到1%)已经成为刑事诉讼的一大难题。
  《规定》提到“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出庭作证”,根据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和检察机关的规定,职务犯罪案件的讯问由两名以上的侦查员在指定的场所或者看守所进行。因此,在讯问场所,除讯问人和被讯问人外,一般不会有其他在场人员。
  因此,证人出庭作证难,要找讯问时的其他在场人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就更难。
  至于要求讯问人员出庭作证,不仅会遭遇与证人出庭作证同样的难题,还将面临一些特殊的问题。如作为本案的办案人员,与案件即存在利害关系,即便是曾经实施过刑讯逼供,其是否会到庭作证,承认自己的刑讯逼供行为?
  因此,证人、讯问人员出庭作证都有待探索完善,这需要经历一个过程,对于目前遏制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刑讯逼供而言,可谓是远水难解近渴。
  在排除职务犯罪案件非法证据的程序中,只有“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最具证明效力。
  二、同步录音录像的制度及实施现状
  (一)我国同步录音录像的制度建设
  2005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同步录音录像规定》)。
  《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实施现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2007年10月1日是全面实施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时间。几年来,该制度实施情况如何,各地状况不一,同时也存在一些普遍性的问题。
  1、部分检察机关的设备尚未适应同步录音录像的需要。一些基层院现行的摄录设备配置还能适应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要求。例如,有的摄录设备都是过去作为工作流程见证而使用的固定设备,镜头的设置和角度基本固定,与现在高检院的标准是有一定差距,有的设备使用不久即经常返修,影响正常使用,有的同步录音录像设备配置不佳致使摄录效果较差[1]。这是同步录音录像不完善的客观原因。
  2、对同步录音录像认识不足。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有的侦查人员认为口供是证据之王,只要拿下口供,基本就可以定案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只是一种形式主义,或者只能作为一种证据的固定方式,对职务犯罪事实认定起不了多大作用。
  3、没有实现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由于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一制度的时间不长,一些办案人员在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不能很好的按照规定进行讯问,还没有适应同步录音录像的讯问环境。例如,一些办案人员对同步录音录像有抵触心理,往往是选择性的录音录像,没有实现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4、拒绝向法庭提供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由于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职务犯罪案件必须向法庭移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许多检察机关即使实现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也只是将材料作为内部的保存资料。一旦被告人提出曾经被刑讯逼供,有的检察机关也以录音录像涉密为由,拒绝提供同步录音录像。   三、完善关于同步录音录像的排除非法证据制度
  此次公检法司等几大机关联合出台《规定》,在第七条中提及公诉人应当提供“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是排除非法证据立法的一大进步。而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要使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得到严格执行,并能按法庭的要求提供,从而达到排除非法证据的目的,必须从以下几点努力。
  (一)提高排除非法证据制度的立法层级。美国是通过宪法保障言辞证据的合法取得的。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利用强迫、威胁、引诱或者其他不正当的方式获得的被告人自己承认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使用[2]。
  而我国的《规定》属于司法解释,没有上升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法律”的层级。无论从体现对该问题的重视程度还是体现法律效力来讲,我国都应提高排除非法证据制度的立法层级,将排除非法证据制度写入《刑事诉讼法》。
  同样,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乃至所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也应该写入《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一章的规定中,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作为必经的侦查程序。
  (二)保障被讯问人的被同步录音录像权。其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规定已经明确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操作程序,包括告知犯罪嫌疑人并记载于笔录的程序,以及讯问结束后,将录音、录像资料复制件交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程序和封存程序。从这些规定看,犯罪嫌疑人对同步录音录像有知情权和确认权。
  如果检察机关侦查人员在讯问时没有进行录音录像,犯罪嫌疑人可否主动提出同步录音录像的要求?
  为了确保言辞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应当像保障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权利那样保障他们的被同步录音录像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在职务犯罪侦查规则中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时没有被告知讯问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可以提出要求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三)明确涉密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庭质证办法。如果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涉及秘密(如被讯问人在讯问中提供了其他案件线索,举报他人犯罪),公诉人能否根据《规定》第七条向法庭提供?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是否应该在法庭上当庭播放,是否完整播放,观看人员应当限制在什么范围,如何质证,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至今尚无操作程序的规定。
  例如, 2007 年 12 月 17日, 浙江八方控股集团前总裁周国凡受贿案二审开庭。站在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 他声泪俱下, 控诉自己遭到了诸暨市检察院的刑讯逼供,并有同步录音录像为证。但主诉检察官以涉及机密为由拒绝提供播放, 审判长也无法强制其播放[3]。
  如何界定涉密的录音录像材料?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应联合出台解释,共同规定界定同步录音录像是否涉密的办法,明确公诉人提供的职务犯罪案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公开范围、播放方式、质证办法。
  注释:
  [1]参见种博功:《浅析基层检察院同步录音录像应用过程中的问题及对策》,载于中国法制新闻网 ,http://www.chinalnn.com/Article/Html/2011/08/6_361879.html
  [2]李宇先、许玉君:《浅谈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载于《对话与交融:中美证据法论坛》
  [3]参见陈奇敏:《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现状、问题和完善》,载于《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 年 6月,第三期。
  参考文献:
  [1]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3]杨宇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宋英辉:《刑事诉讼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5]《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 年 6月,第三期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广西 贵港 537100)
其他文献
摘 要::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强化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这样检察机关会面对更多的当事人对法院的申诉、不满,息诉就成为检察机关控申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处理申诉案件中面对较多的工作。因此要求检察机关在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工作中,必须做到超前化解,控制越级,专人处理,逐级负责,妥善息诉。然而在实际信访接待中,由于种种原因,造成息诉成为检察机关的一个难题,如何更好地解决这个难题,已成为检察机关的
期刊
摘 要:财产刑执行难是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鉴于未执行的财产刑绝大多数为并科财产刑,笔者提出将财产刑执行纳入减刑假释考核的制度。本文共分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从价值基础和法律依据出发,论述了该制度的正当性;第二部分从我国目前立法状况和司法状况出发,分析了该制度的可行性;第三部分阐述了有效运行该制度的具体做法。  关键词:财产刑执行;减刑假释  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为惩罚内容的
期刊
摘 要:近年来,基层检察机关通过公开招录公务员,青年干警的人数和比例不断增加,为改进机关面貌,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然而,在对青年干警的培养方面,还存在着许多值得研究和探索之处。本文从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基层检察机关青年检察人员队伍的目标出发,对青年干警培养机制和模式进行了有限的探索,希望能够对基层检察机关青年干警的培养有所助益。  关键词:基层检察机
期刊
监外罪犯执行监管是行刑社会化、技术化、效益化和人道主义的综合体现,历来是刑罚执行监督的难点和重点。近年来,检察机关开展核查纠正监外罪犯脱管漏管专项行动取得了巨大的成效,但监外罪犯执行监管是一项经常性、日常执法活动。  一、基层基础工作薄弱,监管不力  《刑事诉讼法》第214、217、218条和高法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加强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的通知》第一项规
期刊
摘 要:今年民事诉讼法进行了大幅的修订,其中非常重要的就是加强检察机关的社会监督、社会救济职能,这样检察机关民行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成为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本文首先明确检察机关拥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职权和民行部门独特优势,指出民行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必要性;其次,针对现阶段争论最大的诉讼主体、诉讼原则和诉讼权利三大问题进行分析;再次,论述民行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界限;最后,总结
期刊
今年,河池市委提出“产业增量提质工程、城乡新貌新风工程、民生保障提升工程、开发扶贫攻坚工程、执行力提升工程” 建设,是一个渴盼已久的历史性、总体性、根本性重大机遇。在这一难得的历史机遇面前,能否多极推进,率先跨越,直接关系到全面建设幸福新河池目标的顺利实现,决定着河池的前途命运和人民的富裕程度。因此,检察机关要牢牢把握河池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大局,以高昂的大气,积极的态度,务实的作风和科学的精神,通
期刊
在诉讼证据理论上,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其与实物证据相比,一般认为言词证据稳定性较差、证明力较弱。但长期以来,在对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贿赂案件司法审查过程中,当事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却有着较大的证明力,往往只要达到“证供相符(无其他证据作相反证明)”即可。刑诉法修改后,一些修改条文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言词证据的获取、审查等都将产生较大的影响。笔者试从新刑诉法对检察机关自
期刊
人身伤害案件是检察机关公诉工作中一种较为常见的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较高。被害人的伤情鉴定结论也是故意伤害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对检察机关起诉及审判机关审判、定罪量刑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此,笔者对人身伤害案件伤情鉴定作一些探讨。  一、对轻伤害案件的鉴定结论要全面进行文证审查。  文证审查是检察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运用科学技术原理与方法,对检察机关办理案件中涉及技术性证据材料进行的专门
期刊
药品质量关系人生命安全,药品质量监督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和责任如何,却又是药品质量的保证。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获取不义之财,通过各种手段,拉拢腐蚀药品质检人员,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和药品市场管理秩序,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造成了严重损失。笔者通过对该行业对职务犯罪进行预防调查和研究,发布会现了一些新特点,也从中总结出了药品质量监督职务犯罪的一些特点和规律,在此就该类案
期刊
摘要: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信息社会,这是国际社会对人类社会发展现状的普遍认识。信息通信技术(ICT)的飞速发展已经开始改变着我们的社会经济运行模式,消费者个人信息在商业交往中成为一项重要的资源,有价值必然会被利用,缺乏法律的有效规范则必然会导致权利的侵犯。我国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还没有专门的法律保护体系,本文从探讨一般理论、比较国外先进立法模式、分析我国法律现状三方面着手,为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完善我国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