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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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布雷西的《制定法时代的普通法》一书提出了一种“制定法之上的普通法权力”来应对日益突出的立法过时现象,而这种权力存在的正当性依据有两个:多数主义和法律图景。但是,由于卡拉布雷西缺乏对多数主义的前提性批判以及未能为法律图景提供一个可欲的方向,没有意识到普通法系中两种规则的划分,其结果将使普通法降格为受到多数主义决定的“制定法之下的普通法”,这恰是走向了卡氏理论意图的反面。当下中国司法在面对立法过时时承担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依然不能摆脱立法民主合法性与司法应埘立法过时之间存在的困境。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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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46
【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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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度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指导项目“立法权正当行使的法理阐释”(07SJD820011)、南京师范大学青年人才科研培育项目(07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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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布雷西的《制定法时代的普通法》一书提出了一种“制定法之上的普通法权力”来应对日益突出的立法过时现象,而这种权力存在的正当性依据有两个:多数主义和法律图景。但是,由于卡拉布雷西缺乏对多数主义的前提性批判以及未能为法律图景提供一个可欲的方向,没有意识到普通法系中两种规则的划分,其结果将使普通法降格为受到多数主义决定的“制定法之下的普通法”,这恰是走向了卡氏理论意图的反面。当下中国司法在面对立法过时时承担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依然不能摆脱立法民主合法性与司法应埘立法过时之间存在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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