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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rn郭某提出于2002年7月1日到某电力公司从事配电运行岗位工作,工作期间执行综合工时制度,上班时间为上24个小时休息48个小时,没有节假日之分,每个月工时超过了法律规定天数的9.5天.由于不能接受长期加班,2008年1月起经双方协商变更了工作岗位,以后开始执行标准工时制度.2008年12月停止工作.请求裁决:1、支付2002年7月至2007年12月超时加班费69405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2、支付工作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差额7106元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3、支付工地加班费差额24天共777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