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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笔者认为,确定利益主体在财务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是财务治理权配置中最重要的一环。本文从利益主体角度分析了我国财务治理的现状,提出采取多边治理制度安排是改善我国财务治理现状的有效之举。
财务治理是通过财权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不同配置,从而调整利益相关者在财务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提高公司治理效率的一系列动态制度安排。
一、财务信息的不对称性——财务治理中两类利益主体及其分析
公司治理的核心是公司财务治理。其主体应是代表企业利益的相关者。公司各种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其中主要是财务信息,因此财务信息的生成和呈报机制在公司财务治理中起着重要作用。有些利益相关者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影响财务信息的生成质量和呈报机制,有些利益相关者只能被动地接受生成的财务信息或借助于一定的手段来检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对财务信息的影响力,可以把公司财务治理中的利益主体分为两类。
(一)第一类利益主体——依赖公司的内部财务治理保障其利益
所谓公司内部财务治理,是指限于公司组织边界以内的财务治理;是通过在公司内部合理安排财务权力实现的。公司内部财务治理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生成和呈报机制有着直接的影响,也是第一类利益主体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主要手段。大股东、董事会、经理层和公司职工就属于第一类利益主体。他们掌握着公司的控制权,在公司财务治理中居于相对主动地位。
在第一类主体中,掌握控制权的股东处于公司代理链的最初环节,具有最强的进行公司财务治理的动机。只要在所有权结构中存在明确的股东,那些能行使控制权的股东就是公司内部财务治理的最重要的推动力。然而,我国现有上市公司中的大部分是由原国有企业或政府部门控制的实体重组改制而来的,由于国有股东代表“缺位”和过度的行政干预,公司财务运行机制和运作方式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转变,突出表现为:与国有股权密切相关的投资、回报、经营、技改、人事、工资等重要决策权,分别由计委、财政、经贸委、企业工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以及地方政府分别行使,缺乏统一代表国有股权的国有资本经营管理机构。由于国有股股东代表不明确,所谓的董事会和经理层很难受到严格约束,公司内部财务治理没有原动力。
在第一类主体中,人力资本的最大拥有者——职工所拥有的财务治理权利是最弱的。公司职工的劳动是公司生产经营的必备条件,员工通过提供劳动获取所需的报酬,公司与职工之间因此形成了一定的权责关系与劳动报酬的分配关系。这种财务关系的权力基础是职工拥有劳动力所有权及获得劳动报酬权,公司拥有一定时间内的劳动力使用权。职工有权执行具体的财务活动,表现为有权验收材料、保管材料、领用材料和加工材料等等。总之,职工拥有的财务治理权弱,只拥有很弱的财务活动执行权,几乎不具有控制权和监督权。
(二)第二类利益主体——依赖公司外部财务治理来保障其利益
公司外部财务治理是指公司组织边界以外的财务治理,主要是通过签署一系列合约的方式实现的,其目的是保证企业的运行不会降低社会效率。第二类主体由于本身在公司组织中的地位不同于第一类主体,没有权力直接影响财务信息的生成和呈报,但可以质疑和检验财务信息的质量。中小股东(主要是公众投资者)、政府、债权人属于第二类利益主体。他们只能接受或质疑公司的财务信息,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利益容易受到侵害,因此可以认为第二类主体进行公司财务治理的难度大于第一类主体,它主要依赖公司的外部财务治理。
我国的上市公司大多由国企改制而来,是国有股、法人股(实质也属国有股)“一股独大”的股份公司,所有者的代表——董事长和经营者的代表——总经理往往由一人兼任;大股东容易侵占股份公司利益,长期无偿占用股份公司资金,利用关联交易虚增或虚减利润,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中小股东不具有财务治理的主动权,而且参与成本过高,得不偿失,因此中小股东在利益受到侵害时,只能以“用脚投票”表达自己的意志。
目前,我国有上市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基本在50%左右,而且,其中的企业债券非常少,绝大多数是银行贷款。一般而言,债权人采取与企业签订一系列保护性条款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利益,而只有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条件下,企业的控制权才由股东向债权人转移。在有限责任制度和企业与债权人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这种制度安排对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是消极的。在有限责任公司制下,“有限责任”给予出资者将企业资产交给债权人而不必偿付全部债务的权利,而“无限索偿权”给予出资者获得潜在收益的最大好处。信息不对称使得债权人无法清楚了解债务人企业的资信情况,并且无法对债务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当贷款人利用私有信息选择有利于自身效用而不利于债权人的各种行为(如债务人违反债务契约,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从事高风险投资,转移资金,弃债和逃债等),将严重影响债权人的利益。
二、改善我国财务治理的现状——多边治理制度安排
(一)完善公司所有者财务治理结构,实现产权主体的多元化
随着我国加入WTO、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及国有资本营运主体的培育与组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产权主体必须实现类似于日本公司的法人之间的交叉持股,通过国有投资公司之间股权的互换实现产权主体的多元化。国家股由“一股”变“多股”,拥有相同国家股的不同利益主体代表之间就可以相互约束、相互制衡。另外,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设置普通股和限制表决权的优先股使国家股以普通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两种股东的身份出现,不仅可以控制上市公司,而且可以实现有表决权的股权结构的优化。除了拆分国家股之外,上市公司还可以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以加强与国家股股东在控制上市公司上的竞争。例如首钢、宝钢、中石化和中国电信等大型国有企业都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而成功上市,这对于股权结构的优化和企业间的相互协作都是很好的尝试。
(二)推行内部职工持股计划制度,使全体员工成为公司利益的相关者
推行内部职工持股制度(ESOPs)时,内部职工既是公司的职工,又是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生产、技术、财务和管理等信息占有比外部股东有优势,而且内部股东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更为密切,他们更为关心公司的发展,他们参与公司治理的地理条件决定了其行使产权权能的成本很低。
职工持股制度的推行可以与国有资本的有进有退、国有股减持等政策结合起来。国家应出台相应的政策,允许企业用长期积累下来的职工奖励基金、职工福利基金或公益金等回购国有股份,或企业以职工持股会的名义代表职工筹集一部分资金回购部分国家股。回购来的国家股作为职工持股会的预留股份,再根据职工的工龄、职位和技术职称计算职工对企业所做贡献的大小,依次核定职工持有的股份份额和认购的股款。在推行的过程中,普通职工、技术研发人员、部门经理人员和高层管理者可以现金、专利和专业技能资本等方式认购相应的股份。
同时,确立人力资本的产权地位、高层管理者作为管理者,又是国有资本的产权代理人,必须同时以现金和人力资本两种方式认足国家规定的股份数。为此,国家应出台相应的法规,明确企业职工的范围、认购股份的方式、资金筹措方式、组织形式和股票流通转让的条件等,实现职工持股制度的规范化发展。
(三)建立中小股东表决权信托、代理制度,降低中小股东投票权行使成本
中小股东投票权行使成本制约了其参与治理的积极性。中小股东可以委托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中介机构代理行使表决权。这种代理可以是长期的信托关系,也可以是一次性的委托代理关系。这种制度也可以和职工持股制度结合起来,通过职工持股会代理行使中小股东的表决权,因为金融机构代理的成本比职工持股会代理的成本要高,如果金融机构不是(即便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其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取向将不完全相同。而且,职工持股会的利益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取向是一致的。
(四)设置兼职债权人董事,切实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为了切实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一条有效的途径是“允许主要债权人进入董事会”,让企业的债权人参与到企业的治理中来,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对企业的财务决策进行审查:1.事前对企业财务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审查,以便做出是否贷款的决定;2.事中审查企业财务决策的执行情况,必要时可通过法定程序要求重新分配企业的控制权(如改选经理等),审查内容包括企业是否违背协议的规定、企业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合理、合法等;3.事后对企业的经营业绩、财务能力进行评价,一旦发现企业陷入财务危机,立即采取必要手段直至实施破产程序以降低损失。
总而言之,我国应采取措施,使我国上市公司形成股东、管理层、员工、中小股东、债权人两类相关利益主体共同参与公司财务治理的多边治理制度,协调第一利益主体和第二利益主体之间的财务治理行为,使财权得到有效配置,以最大程度地保证财务治理的有效性。
财务治理是通过财权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不同配置,从而调整利益相关者在财务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提高公司治理效率的一系列动态制度安排。
一、财务信息的不对称性——财务治理中两类利益主体及其分析
公司治理的核心是公司财务治理。其主体应是代表企业利益的相关者。公司各种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其中主要是财务信息,因此财务信息的生成和呈报机制在公司财务治理中起着重要作用。有些利益相关者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影响财务信息的生成质量和呈报机制,有些利益相关者只能被动地接受生成的财务信息或借助于一定的手段来检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对财务信息的影响力,可以把公司财务治理中的利益主体分为两类。
(一)第一类利益主体——依赖公司的内部财务治理保障其利益
所谓公司内部财务治理,是指限于公司组织边界以内的财务治理;是通过在公司内部合理安排财务权力实现的。公司内部财务治理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生成和呈报机制有着直接的影响,也是第一类利益主体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主要手段。大股东、董事会、经理层和公司职工就属于第一类利益主体。他们掌握着公司的控制权,在公司财务治理中居于相对主动地位。
在第一类主体中,掌握控制权的股东处于公司代理链的最初环节,具有最强的进行公司财务治理的动机。只要在所有权结构中存在明确的股东,那些能行使控制权的股东就是公司内部财务治理的最重要的推动力。然而,我国现有上市公司中的大部分是由原国有企业或政府部门控制的实体重组改制而来的,由于国有股东代表“缺位”和过度的行政干预,公司财务运行机制和运作方式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转变,突出表现为:与国有股权密切相关的投资、回报、经营、技改、人事、工资等重要决策权,分别由计委、财政、经贸委、企业工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以及地方政府分别行使,缺乏统一代表国有股权的国有资本经营管理机构。由于国有股股东代表不明确,所谓的董事会和经理层很难受到严格约束,公司内部财务治理没有原动力。
在第一类主体中,人力资本的最大拥有者——职工所拥有的财务治理权利是最弱的。公司职工的劳动是公司生产经营的必备条件,员工通过提供劳动获取所需的报酬,公司与职工之间因此形成了一定的权责关系与劳动报酬的分配关系。这种财务关系的权力基础是职工拥有劳动力所有权及获得劳动报酬权,公司拥有一定时间内的劳动力使用权。职工有权执行具体的财务活动,表现为有权验收材料、保管材料、领用材料和加工材料等等。总之,职工拥有的财务治理权弱,只拥有很弱的财务活动执行权,几乎不具有控制权和监督权。
(二)第二类利益主体——依赖公司外部财务治理来保障其利益
公司外部财务治理是指公司组织边界以外的财务治理,主要是通过签署一系列合约的方式实现的,其目的是保证企业的运行不会降低社会效率。第二类主体由于本身在公司组织中的地位不同于第一类主体,没有权力直接影响财务信息的生成和呈报,但可以质疑和检验财务信息的质量。中小股东(主要是公众投资者)、政府、债权人属于第二类利益主体。他们只能接受或质疑公司的财务信息,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利益容易受到侵害,因此可以认为第二类主体进行公司财务治理的难度大于第一类主体,它主要依赖公司的外部财务治理。
我国的上市公司大多由国企改制而来,是国有股、法人股(实质也属国有股)“一股独大”的股份公司,所有者的代表——董事长和经营者的代表——总经理往往由一人兼任;大股东容易侵占股份公司利益,长期无偿占用股份公司资金,利用关联交易虚增或虚减利润,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中小股东不具有财务治理的主动权,而且参与成本过高,得不偿失,因此中小股东在利益受到侵害时,只能以“用脚投票”表达自己的意志。
目前,我国有上市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基本在50%左右,而且,其中的企业债券非常少,绝大多数是银行贷款。一般而言,债权人采取与企业签订一系列保护性条款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利益,而只有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条件下,企业的控制权才由股东向债权人转移。在有限责任制度和企业与债权人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这种制度安排对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是消极的。在有限责任公司制下,“有限责任”给予出资者将企业资产交给债权人而不必偿付全部债务的权利,而“无限索偿权”给予出资者获得潜在收益的最大好处。信息不对称使得债权人无法清楚了解债务人企业的资信情况,并且无法对债务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当贷款人利用私有信息选择有利于自身效用而不利于债权人的各种行为(如债务人违反债务契约,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从事高风险投资,转移资金,弃债和逃债等),将严重影响债权人的利益。
二、改善我国财务治理的现状——多边治理制度安排
(一)完善公司所有者财务治理结构,实现产权主体的多元化
随着我国加入WTO、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及国有资本营运主体的培育与组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产权主体必须实现类似于日本公司的法人之间的交叉持股,通过国有投资公司之间股权的互换实现产权主体的多元化。国家股由“一股”变“多股”,拥有相同国家股的不同利益主体代表之间就可以相互约束、相互制衡。另外,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设置普通股和限制表决权的优先股使国家股以普通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两种股东的身份出现,不仅可以控制上市公司,而且可以实现有表决权的股权结构的优化。除了拆分国家股之外,上市公司还可以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以加强与国家股股东在控制上市公司上的竞争。例如首钢、宝钢、中石化和中国电信等大型国有企业都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而成功上市,这对于股权结构的优化和企业间的相互协作都是很好的尝试。
(二)推行内部职工持股计划制度,使全体员工成为公司利益的相关者
推行内部职工持股制度(ESOPs)时,内部职工既是公司的职工,又是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生产、技术、财务和管理等信息占有比外部股东有优势,而且内部股东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更为密切,他们更为关心公司的发展,他们参与公司治理的地理条件决定了其行使产权权能的成本很低。
职工持股制度的推行可以与国有资本的有进有退、国有股减持等政策结合起来。国家应出台相应的政策,允许企业用长期积累下来的职工奖励基金、职工福利基金或公益金等回购国有股份,或企业以职工持股会的名义代表职工筹集一部分资金回购部分国家股。回购来的国家股作为职工持股会的预留股份,再根据职工的工龄、职位和技术职称计算职工对企业所做贡献的大小,依次核定职工持有的股份份额和认购的股款。在推行的过程中,普通职工、技术研发人员、部门经理人员和高层管理者可以现金、专利和专业技能资本等方式认购相应的股份。
同时,确立人力资本的产权地位、高层管理者作为管理者,又是国有资本的产权代理人,必须同时以现金和人力资本两种方式认足国家规定的股份数。为此,国家应出台相应的法规,明确企业职工的范围、认购股份的方式、资金筹措方式、组织形式和股票流通转让的条件等,实现职工持股制度的规范化发展。
(三)建立中小股东表决权信托、代理制度,降低中小股东投票权行使成本
中小股东投票权行使成本制约了其参与治理的积极性。中小股东可以委托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中介机构代理行使表决权。这种代理可以是长期的信托关系,也可以是一次性的委托代理关系。这种制度也可以和职工持股制度结合起来,通过职工持股会代理行使中小股东的表决权,因为金融机构代理的成本比职工持股会代理的成本要高,如果金融机构不是(即便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其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取向将不完全相同。而且,职工持股会的利益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取向是一致的。
(四)设置兼职债权人董事,切实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为了切实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一条有效的途径是“允许主要债权人进入董事会”,让企业的债权人参与到企业的治理中来,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对企业的财务决策进行审查:1.事前对企业财务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审查,以便做出是否贷款的决定;2.事中审查企业财务决策的执行情况,必要时可通过法定程序要求重新分配企业的控制权(如改选经理等),审查内容包括企业是否违背协议的规定、企业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合理、合法等;3.事后对企业的经营业绩、财务能力进行评价,一旦发现企业陷入财务危机,立即采取必要手段直至实施破产程序以降低损失。
总而言之,我国应采取措施,使我国上市公司形成股东、管理层、员工、中小股东、债权人两类相关利益主体共同参与公司财务治理的多边治理制度,协调第一利益主体和第二利益主体之间的财务治理行为,使财权得到有效配置,以最大程度地保证财务治理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