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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
某建筑公司通过投标取得开发区某单位拟建工程,该工程共分三个标段,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甲乙双方签订了固定价格合同;工程内容为一栋建筑面积9623平方米的五层办公楼,基础为预应力管桩基础和桩承台,主体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結构,外墙装修为干挂花岗岩,内墙为乳胶漆,附属工程包含附属用房、一大一小两个广场、场内道路、大门和厕所等;2006年11月开工至2007年6月竣工,我们于2008年4月接受发包方委托对该项目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在审核过程中对二次搬运费的计取、变更部分的措施费是否计取、认质认价是否让利等问题存在很大争议。
【争议焦点】
1.桩基工程中材料规格发生变化,其余施工工序均未变化,综合单价如何调整?
2.清单未列的措施费,施工单位实际使用并有签证,在中标后要求调整是否有依据?
3.施工中由于减少招标时工程量清单中部分内容,结算时相应的措施费是否需要扣除,按何标准扣除?
4.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工程在施工中出现图纸设计变更,建设方委托原招标代理单位出了新增清单项目的认质认价单,那么投标时的让利如何处理?
5.由于施工场地狭小是否计取材料二次搬运费?
【案例分析】
1.在桩基工程招投标时,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写明桩PC-400(90)A-C60-7,7价格为105元/m,而投标时的《×市工程造价信息》PC-400(90)A-C60-7,7价格为115元/m。在施工过程当中,由于发包方通过设计院要求把PC-400(90)A-C60-7,7变更为PHC-400(90)A-C80-7,7,结算时施工单位送审结算书里的PHC-400(90)A-C80-7,7是按照施工同期《宿迁工程造价信息》市场指导价计入即125元/m计入结算价中,审核人认为工程量清单计价条件下,由于施工变更造成材料规格发生变化,但施工工序没有发生变化,在中标单位投标文件里有类似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可参照,应该按照中标单位投标文件里类似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入,施工单位亦认可,但认为应按施工同期《×市工程造价信息》里的材料指导价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调整后执行。
审核人认为:本工程属于工程量清单招投标项目,且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此变更后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应参照中标单位投标文件里的类似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把中标单位投标文件里的PC-400(90)A-C60-7,7价格改为PHC-400(90)A-C80-7,7的价格就可以了。而且确定价格的同时,若参照《×市工程造价信息》里的材料指导价,还应按投标文件相同口径进行下浮。
2.在辅助用房的工程量清单中无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安拆及垂直运输机械,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商务标没有计入该部分,技术标中提到要使用挖掘机及塔吊,且甲方及监理给予了施工单位签证,施工单位认为是工程量清单漏项造成的,责任应由建设单位承担。而审核人认为:施工单位在技术标中提到要使用挖掘机及塔吊,工程量清单即使没有列出,投标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加,并且在其投标的时候已经把使用挖掘机及塔吊的措施费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而且根据合同的约定中标价格中措施费属于包干价,不得调整。
3.本工程是经过公开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的,在投标报价过程中,施工单位为了能中标故意压低造价,将措施费项目工程造价压得很低,为了能使技术标评分较高,将施工组织设计中施工措施都写得相当全面。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图纸设计变更,取消部分剪力墙工程量,施工单位认为部分剪力墙取消,模板及脚手架不应该按照定额标准扣除。而根据苏建定(2004)290号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发生工程量变更时,其措施费中模板、脚手架费可作相应调整。
4.办公楼投标最高限价为1380万元,中标单位中标价为1170万元,合同约定投标下浮率计算式为:(最高限价-中标价)/最高限价,则工程投标下浮率为(1380-1170)/1380=15.2% 。施工过程中,出现图纸设计变更将外墙面砖改为干挂花岗岩,施工方投标文件中外墙面砖综合单价为54元/平方,建设单位委托原招标单位出具了干挂花岗岩认质认价单,认定干挂花岗岩综合单价(包括结构层龙骨架)为486元/平方,依据是《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施工期适用政策性调整文件及市场材料价格等标准。施工单位坚持认为应按甲方认价计取,即按486元/平方计入。
审核人认为:由于图纸设计变更,取消了外墙面砖,应按投标下浮后54元/平方单价扣除外墙面砖造价;增加干挂花岗岩项目应按照下浮后的综合单价计算,由于建设单位委托原招标单位出具了干挂花岗岩认质认价单是以《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施工期适用政策性调整文件及市场材料价格等标准计算,且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由于图纸设计变更甲方认质认价部分不下浮。
【案例结论】
1.施工方投标时侯投标文件中写明PC-400(90)A-C60-7,7桩价格为105元/m,而当时的信息指导价为115元/m,施工过程中,把PC-400(90)A-C60-7,7变更为PHC-400(90)A-C80-7,7,投标时《宿迁工程造价信息》的PHC-400(90)A-C80-7,7的价格为125元/m,按照“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各项费用等应参照中标时的标准调整”的原则,审核人给出的处理办法是在结算调整时仅把PC-400(90)A-C80-7,7价格调整为 125/115*105=114.1元即可。
2.根据苏建定(2004)290号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发生工程量变更时,其措施费中模板、脚手架费可作相应调整,其他情况原则上不应调整。
3.措施费项目由于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减少,应扣减相应部分的措施费用,即:按取消部分剪力墙所占投标文件里所有剪力墙的比例,扣减相应部分的措施费用,该费用的计价应按投标报价的价格计算,而不能按照定额计算。如果双方约定了这种情形下按定额计价方式扣除,应按约定执行。如无约定该费用的计价应按投标报价的价格计算,而不能按照定额计算。
4.根据合同约定,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单价的,由承包商提出变更价格,变更价格经审计部门审定后,再按投标时的下浮率下浮后作为变更结算价,本工程中外墙干挂花岗岩的价格应该按照486*(1-15.2%)=412.1元/平方计入结算价。
5.工程构件预制、加工场地取料中心至施工现场堆放使用中心距离在100m左右,并没有超出150m,所以不予计算小型构件、半成品运输费。从小广场运至场地内其他地方属于场内运输,亦不予计算二次搬运费。
【案例启示】
工程造价的控制重点之一在于工程的招投标阶段,属于一种事前主动控制的方法,通过本案例,本人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工程招投标阶段的造价控制非常重要,招投标不应只是确定施工单位的手段,而应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我们招标人及招标代理单位应加强招标文件的细节编制,充分考虑其条款的合理性及可操作性,结合图纸、施工现场条件、规范等资料详细编制标底阶段的施工组织设计,预测施工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对各类问题的处理原则及方法,避免结算过程扯皮现象的出现,提高造价的前期控制质量。
2.审核人出具结论应做到公平公正、有理有据,但建设工程类型复杂,常常在类似问题中带有其特殊性,审核人应注意积累项目经验,研究其规律,并把类似经验运用在其他工程中。当遇到复杂的个案,审核人应对有限的资料进行合理的判断和分析,做到触类旁通。
3.从工程预算定额标准的制定到实际操作过程中的执行,造价咨询行业都是在探索中前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争议焦点也越来越细致,越来越深化;在工程结算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有的是常见的,无争议的;有的是少见的,争议较大的。问题是当我们遇到这样那样问题的时候采取了何种处理方法以及态度,既要解决问题,又要化解矛盾,同时还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作为工程造价咨询的中介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工程造价咨询工作,不断提高自身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只有不断地学习,不断地交流,不断地总结,不断地积累经验,才能把造价咨询工作做得更好。
某建筑公司通过投标取得开发区某单位拟建工程,该工程共分三个标段,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甲乙双方签订了固定价格合同;工程内容为一栋建筑面积9623平方米的五层办公楼,基础为预应力管桩基础和桩承台,主体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結构,外墙装修为干挂花岗岩,内墙为乳胶漆,附属工程包含附属用房、一大一小两个广场、场内道路、大门和厕所等;2006年11月开工至2007年6月竣工,我们于2008年4月接受发包方委托对该项目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在审核过程中对二次搬运费的计取、变更部分的措施费是否计取、认质认价是否让利等问题存在很大争议。
【争议焦点】
1.桩基工程中材料规格发生变化,其余施工工序均未变化,综合单价如何调整?
2.清单未列的措施费,施工单位实际使用并有签证,在中标后要求调整是否有依据?
3.施工中由于减少招标时工程量清单中部分内容,结算时相应的措施费是否需要扣除,按何标准扣除?
4.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工程在施工中出现图纸设计变更,建设方委托原招标代理单位出了新增清单项目的认质认价单,那么投标时的让利如何处理?
5.由于施工场地狭小是否计取材料二次搬运费?
【案例分析】
1.在桩基工程招投标时,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写明桩PC-400(90)A-C60-7,7价格为105元/m,而投标时的《×市工程造价信息》PC-400(90)A-C60-7,7价格为115元/m。在施工过程当中,由于发包方通过设计院要求把PC-400(90)A-C60-7,7变更为PHC-400(90)A-C80-7,7,结算时施工单位送审结算书里的PHC-400(90)A-C80-7,7是按照施工同期《宿迁工程造价信息》市场指导价计入即125元/m计入结算价中,审核人认为工程量清单计价条件下,由于施工变更造成材料规格发生变化,但施工工序没有发生变化,在中标单位投标文件里有类似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可参照,应该按照中标单位投标文件里类似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入,施工单位亦认可,但认为应按施工同期《×市工程造价信息》里的材料指导价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调整后执行。
审核人认为:本工程属于工程量清单招投标项目,且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此变更后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应参照中标单位投标文件里的类似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把中标单位投标文件里的PC-400(90)A-C60-7,7价格改为PHC-400(90)A-C80-7,7的价格就可以了。而且确定价格的同时,若参照《×市工程造价信息》里的材料指导价,还应按投标文件相同口径进行下浮。
2.在辅助用房的工程量清单中无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安拆及垂直运输机械,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商务标没有计入该部分,技术标中提到要使用挖掘机及塔吊,且甲方及监理给予了施工单位签证,施工单位认为是工程量清单漏项造成的,责任应由建设单位承担。而审核人认为:施工单位在技术标中提到要使用挖掘机及塔吊,工程量清单即使没有列出,投标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加,并且在其投标的时候已经把使用挖掘机及塔吊的措施费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而且根据合同的约定中标价格中措施费属于包干价,不得调整。
3.本工程是经过公开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的,在投标报价过程中,施工单位为了能中标故意压低造价,将措施费项目工程造价压得很低,为了能使技术标评分较高,将施工组织设计中施工措施都写得相当全面。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图纸设计变更,取消部分剪力墙工程量,施工单位认为部分剪力墙取消,模板及脚手架不应该按照定额标准扣除。而根据苏建定(2004)290号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发生工程量变更时,其措施费中模板、脚手架费可作相应调整。
4.办公楼投标最高限价为1380万元,中标单位中标价为1170万元,合同约定投标下浮率计算式为:(最高限价-中标价)/最高限价,则工程投标下浮率为(1380-1170)/1380=15.2% 。施工过程中,出现图纸设计变更将外墙面砖改为干挂花岗岩,施工方投标文件中外墙面砖综合单价为54元/平方,建设单位委托原招标单位出具了干挂花岗岩认质认价单,认定干挂花岗岩综合单价(包括结构层龙骨架)为486元/平方,依据是《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施工期适用政策性调整文件及市场材料价格等标准。施工单位坚持认为应按甲方认价计取,即按486元/平方计入。
审核人认为:由于图纸设计变更,取消了外墙面砖,应按投标下浮后54元/平方单价扣除外墙面砖造价;增加干挂花岗岩项目应按照下浮后的综合单价计算,由于建设单位委托原招标单位出具了干挂花岗岩认质认价单是以《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施工期适用政策性调整文件及市场材料价格等标准计算,且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由于图纸设计变更甲方认质认价部分不下浮。
【案例结论】
1.施工方投标时侯投标文件中写明PC-400(90)A-C60-7,7桩价格为105元/m,而当时的信息指导价为115元/m,施工过程中,把PC-400(90)A-C60-7,7变更为PHC-400(90)A-C80-7,7,投标时《宿迁工程造价信息》的PHC-400(90)A-C80-7,7的价格为125元/m,按照“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各项费用等应参照中标时的标准调整”的原则,审核人给出的处理办法是在结算调整时仅把PC-400(90)A-C80-7,7价格调整为 125/115*105=114.1元即可。
2.根据苏建定(2004)290号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发生工程量变更时,其措施费中模板、脚手架费可作相应调整,其他情况原则上不应调整。
3.措施费项目由于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减少,应扣减相应部分的措施费用,即:按取消部分剪力墙所占投标文件里所有剪力墙的比例,扣减相应部分的措施费用,该费用的计价应按投标报价的价格计算,而不能按照定额计算。如果双方约定了这种情形下按定额计价方式扣除,应按约定执行。如无约定该费用的计价应按投标报价的价格计算,而不能按照定额计算。
4.根据合同约定,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单价的,由承包商提出变更价格,变更价格经审计部门审定后,再按投标时的下浮率下浮后作为变更结算价,本工程中外墙干挂花岗岩的价格应该按照486*(1-15.2%)=412.1元/平方计入结算价。
5.工程构件预制、加工场地取料中心至施工现场堆放使用中心距离在100m左右,并没有超出150m,所以不予计算小型构件、半成品运输费。从小广场运至场地内其他地方属于场内运输,亦不予计算二次搬运费。
【案例启示】
工程造价的控制重点之一在于工程的招投标阶段,属于一种事前主动控制的方法,通过本案例,本人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工程招投标阶段的造价控制非常重要,招投标不应只是确定施工单位的手段,而应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我们招标人及招标代理单位应加强招标文件的细节编制,充分考虑其条款的合理性及可操作性,结合图纸、施工现场条件、规范等资料详细编制标底阶段的施工组织设计,预测施工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对各类问题的处理原则及方法,避免结算过程扯皮现象的出现,提高造价的前期控制质量。
2.审核人出具结论应做到公平公正、有理有据,但建设工程类型复杂,常常在类似问题中带有其特殊性,审核人应注意积累项目经验,研究其规律,并把类似经验运用在其他工程中。当遇到复杂的个案,审核人应对有限的资料进行合理的判断和分析,做到触类旁通。
3.从工程预算定额标准的制定到实际操作过程中的执行,造价咨询行业都是在探索中前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争议焦点也越来越细致,越来越深化;在工程结算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有的是常见的,无争议的;有的是少见的,争议较大的。问题是当我们遇到这样那样问题的时候采取了何种处理方法以及态度,既要解决问题,又要化解矛盾,同时还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作为工程造价咨询的中介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工程造价咨询工作,不断提高自身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只有不断地学习,不断地交流,不断地总结,不断地积累经验,才能把造价咨询工作做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