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权下沉到底的法律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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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权下沉到底的法律性质为事权的纵向再配置.这一旨在加强基层治理和强化政府统一领导的改革,符合组织法的规定,却穿透了行为法上“县级以上”执法的下限,形成了乡级政府执法权在组织法和行为法上的矛盾.这一矛盾的原因在于行为法制定上的部门主义倾向.法治必须统一,该矛盾必须通过改革或修法的方式加以解决.执法权下沉到底的改革在程序上于法有据,但基于改革的内容系事权的纵向配置,受法律保留原则约束,修法的任务难以由规章实现,而只能由全国人大修改法律完成.建议法律应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原则上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实施,并且由其根据实际情况和一级事权原则确定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从而实现政府的统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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