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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儿童信息安全教育的目标旨趣,不只是要使儿童免受显性和隐性信息伤害,还要教育儿童不制造和发布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信息。在儿童信息安全教育的内容构建上,需要提高儿童自我信息保护的意识与技能,还要培育儿童信息法律、信息伦理的素养。当前儿童信息安全教育的实施存在困境,从教育环境方面看,不分级的信息制度、应试教育都对儿童信息安全教育的效果有负面影响;从师资动力方面看,由于信息代沟的存在,以及当前基础教育评价体系不合理,使实施儿童信息安全教育的教师在能力与动力两方面均有欠缺。
[关键词] 信息安全教育; 目标旨趣; 内容构建; 实施困境
[中图分类号] G40-057 [文献标识码] A
[作者简介] 蔡连玉(1976—),男,安徽宿松人。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教育信息化管理研究。E-mail:cailianyu@126.com。
儿童信息安全成为当前需要重点关注的社会问题,一方面是因为儿童信息伤害事件发生在当下具有普遍性;另一方面,儿童作为未满十八周岁的成长中个体,其受到伤害的影响无论对儿童本身,还是对社会来说都是深远的。儿童信息安全教育是我们需要构建的整个社会儿童信息保护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对其深入研究具有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儿童信息安全教育的目标旨趣
儿童信息安全教育的目标是什么?答案似乎非常简单,顾名思义,儿童信息安全教育就是要通过教育来保护作为信息活动主体的儿童免受信息伤害。这也是一般意义上的人们对儿童信息安全教育旨趣的理解。但是随着IT技术的发展,特别是Web2.0技术的广泛应用,我们发现,以上理解过于简单化,对儿童信息安全教育的目标旨趣的探讨需要从儿童信息伤害的角度来深入展开。
儿童信息伤害一般主要是指,儿童通过浏览网络(包括手机网络)、阅读信息(包括非联网信息、电视信息等)所遭受到的伤害。儿童信息伤害可以从总体上划分为“显性伤害”和“隐性伤害”。所谓“显性伤害”是指,儿童接触到相关信息后或使用IT技术时所遭受到的能够看到的、直接的伤害,这些伤害如儿童使用IT技术时隐私信息泄漏所导致的人身、财产伤害等,不胜枚举。所谓“隐性伤害”是指,儿童接触到相关信息后,或使用IT技术时所遭受到的看不见的、间接的伤害,这些伤害如儿童过多浏览不良信息导致人生观、世界观和道德价值观念的扭曲变化等。现在的问题是,当前我们在对儿童信息安全教育的目标认定上,往往只是注重技术性地告诉儿童,在信息空间保护自己的现实利益等,而对隐性的儿童信息伤害关注重视不够。儿童隐性信息伤害往往是一种“内容伤害”,也就是儿童接触到这些信息后,有所思有所想,这些思考的结论又与我们正常的价值观念有偏差。例如,这些年风靡全国的以“超级女声”为代表的“选秀”节目,许多儿童对之着迷,并且接触这些信息后,就会认为人生的成功可以像这些偶像一样有“捷径”可走,而不需要通过刻苦的学习来取得成功。这种情形在网络上时有发生,甚至有90后女生不顾基本的伦理道德,通过极端地暴露自己的隐私来谋求成名。这种越发频繁发生的所谓这样“门”那样“门”事件,其实本身也就是信息伤害的结果。教育要针对现实来创造美好生活与社会,儿童信息安全教育不只是要关注儿童显性的信息伤害,而且要能够对儿童隐性的信息伤害有作为。
另外,在儿童信息伤害案例中,存在他人发布的信息,伤害作为信息活动主体的儿童的情形,也存在作为信息活动主体的儿童自身发布的信息,伤害其他儿童的现象。至21世纪的今天,信息技术有了飞速的发展,一方面,儿童接受信息的渠道更为广泛,除了传统的报纸、电视和一般意义上的以门户网站为代表的互联网之外,还存在许多新兴的传媒形式,如BBS(公告留言板)、聊天室、博客(Blog,包括微博)等。这些新兴媒介存在着一个共同的特点,它们对受众来说更加开放和民主,受众有许多主动参与权,受众不仅是信息的消费者,而且还可以是信息的制作者、发布者和传播者。这些特点的体现以新兴的博客为甚。传媒领域著名的“守门人”理论认为,媒介的编辑是信息的“守门人”。在这些新兴媒介之中,则基本上失去了这种“守门人”,因为对这些媒介而言,编辑基本上是不存在的,受众既是信息的消费者又是信息的制造者,但是对一般的受众而言,他们是没有受过专门的作为一个信息工作者所必须接受的职业道德教育的。如此,受众特别是未成年的儿童就又有可能成为媒介信息伤害的制造者。在此情形之下,通过儿童信息安全教育,只是单一地保护作为受众的儿童免受信息伤害还不够,还需要使儿童作为信息的制作发布者,不能对他人,特别是其他儿童带来信息伤害。具体地说,作为一个普通受众,儿童一方面需要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使自身不受信息伤害;另一方面,同时作为一个信息制造发布者,儿童不能制造发布有害信息。而后一方面往往是我们儿童信息安全教育所没有充分重视的,甚至是受到完全忽视。
二、儿童信息安全教育的内容建构
关于在儿童信息安全教育中教些什么内容,国内有学者认为,所教内容应包括“法律规范”、“伦理道德”和“防范技术”三个方面。[2]这种观点是难能可贵的,它较许多其他研究而言,已经有涉及到了信息安全教育内容中的信息伦理法律素养培育问题,而且是要求信息使用主体自身不能违背伦理法律对其他信息活动主体造成伤害。但是,由于当时IT技术发展并没有到Web2.0技术广泛应用的程度,所以这方面的讨论该研究者语焉不详。然而,这也并不能否认其研究较当时其他研究的进步意义。
另一方面,教育部于2007年制定发布了《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在这一纲要中有一部分讲的是教育内容,其中模块四是“预防和应对网络、信息安全事故”,包括“初步认识网络资源的积极意义和了解网络不良信息的危害”、“初步学会合理使用网络资源,努力增强对各种信息的辨别能力”、“学会控制自己的行为,防止沉迷网络游戏和其他电子游戏” 。[3]其实这里的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主要强调的是儿童信息安全的自我保护,而没有涉及到另一层面的内容:教育儿童不要对他人带来信息伤害。
以上只是偶举评价儿童信息安全教育的内容,这方面全面的研究还需要根据儿童信息安全教育的目标旨趣来梳理。儿童信息安全教育一方面要教育儿童,使之免受信息显性伤害和隐性伤害,另一方面要教育儿童使之不但能够进行信息自我保护,而且还要使其信息行为符合伦理和法律规范,不能给他人带来信息伤害。根据以上旨趣,儿童信息安全教育的内容体系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构建:
第一个方面,儿童免受显性信息伤害。这方面的教育会比较简单直接,主要是教给儿童一些信息和网络防范意识与技术。比如,在网络上怎样保护个人隐私,在网络上怎样识别交往陷阱并进行相关防范,等等。
第二个方面,儿童免受隐性信息伤害。隐性信息伤害往往是内容伤害,比如过多地浏览色情信息,儿童往往会产生错误的认识,用俗话来说就是“把孩子带坏了”。在这里,需要理解信息对儿童产生隐性内容伤害的机制。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有许多时候是不同的个体浏览同样的信息,但是这些信息对成年人、儿童,对男性、女性以及对拥有不同人生经历的个体而言,其影响不一样。如有的信息,成年人看了以后一笑了之,但是儿童看过后却信以为真,而且直接影响其人生观和世界观。为什么会这样?就这种现象,西方“文化研究”学者提出了“意义生产”的概念。首先要明确的是何谓“意义”。意义指的是对大众文化文本的一种理解,通俗地说就是从中“悟”出了什么。例如,俗语云“有多少观众就有多少个哈姆雷特”,也就是说观众看过了《哈姆雷特》后,大家对《哈姆雷特》这样一个文本就有不同的解读方式,不同的观众从中所悟的东西也不同。总而言之,不同的观众对《哈姆雷特》有不同的意义生产。对某一具体信息而言,文本是单一的,而意义的生产却是多样的;这一信息对成年人不会因为意义生产带来伤害,但是对未成年儿童却完全可能。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为了避免儿童遭受隐性信息伤害,教育者需要进行有针对性的相关意义生产干预,但这方面的具体内容纷繁复杂,而且教育主题经常变动不居。
第三个方面,培养儿童进行自我信息保护的意识与能力。首先要使儿童能够真正认识到虚拟空间与现实空间的差异,能够培育起自我信息安全保护的意识;其次还需要教给儿童进行自我信息保护的相关知识,培养相应的自我信息保护能力。
第四个方面,培育儿童信息伦理法律素养。因为儿童一方面自己是信息受众,另一方面在当前的信息社会发展阶段,儿童又可能会制造、发布对他人,特别是其他儿童有害的信息。针对后面一种情形,就需要培育儿童信息伦理与信息法律素养,使他们能够自觉规范自己的信息行为,而不对他人带来信息伤害。这方面的教育其实就是信息伦理教育。
从以上四个方面来构建儿童信息安全教育的内容,所构建起来的儿童信息安全教育内容可能会有所重合,但是这些内容能够有效地实现上文所述的儿童信息安全教育的目标旨趣。
三、实施困境之一:信息环境与应试教育
厘清儿童信息安全教育的目标与内容后,问题的关键在于该教育能否有效实施。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儿童信息安全教育的实施困境客观存在,这些困境对教育的有效性有很大的负面影响。
首先,我们可以从儿童信息安全教育的实施环境角度来分析。在我国没有信息分级制度。从网络方面来看,在网络上所有的信息对儿童和成年人都是一视同仁的,成年人能够浏览的信息,儿童同样也能够获取。从电视的角度来看,我们的电视节目内容也是不分级的,成年人所观看的电视节目,儿童同样也在看。没有信息内容分级这种制度安排如果合理,就必须有一个理论前提,即我们没有儿童不宜的暴力或色情等信息在大众媒介上呈现。从人性的角度来讲,一般的人具有不同程度的“暴力”或“色情”需求,这是事情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我们实施的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人性假设是“经济人”,也就是人通常在日常生活中进行决策时总是以理性的方式追求个人利益,特别是物质利益最大化。而且“经济人”的人性假设也基本能反映当前人类的人性发展状况,因为对我们每一个个体而言,多多少少会程度不一地呈现出“经济人”的特性。另外,市场经济中资本具有“寻利性”。“经济人”怎样来寻利呢?他需要满足人的需求才能营利,所以现实地说,包括网络在内的大众媒介总有制造和发布“暴力”与“色情”信息的动机。我们可以进一步实证地观察国内一些有名的门户网站,即使在“扫黄打非”甚严的当下,这些门户网站上的儿童不宜信息也远远地超出了我们的想象。也可以观察电视媒介,会发现一天二十四个小时里,电视里也呈现大量儿童不宜的信息。包括网络在内的大众媒介是一种社会影响,而当儿童接触到少儿不宜的信息后,肯定会对我们在学校里所专门实施的儿童信息安全教育之效果带来负面影响。所以,大众媒介信息不分级,不分时段、不分情景的呈现,其实是在破坏儿童的“童年世界”,当社会上信息技术广泛应用而使儿童完全暴露于成人世界时,童年就早早地消逝了。[4]当然,信息不分级的后果不只是童年消逝了,而且是使儿童接触到了整个成年世界的信息,这往往就会给儿童带来负面的意义生产。社会负面影响就这样作为一种教育环境抵消或部分地抵消了学校儿童信息安全教育的效果。
在我国大众媒介信息不分级的情景下,儿童作为信息活动主体可不可以自律地远离这些“暴力”或“色情”信息?一方面,一般的人或多或少地都有这种寻求刺激信息的需求,更为重要的是,我们中小学教育的实践也往往会把儿童推向这些不分级的信息世界。当前的基础教育一般地被人们称之为“应试教育”并受到批判,但是由于现行教育评价体制难以完全摆脱和改变,所以应试教育的长期存在有其逻辑基础。批判应试教育,并不是说教育不能考试,而是在批评整个基础教育的目标只是在应付考试。但是实践中基本上的确就是这样,中小学生被考试所“压迫”,生活了无生气,十分乏味,因为这种应试教育总是让学生在昏无天日地做一些重复的解题训练,其过程毫无乐趣。如此,许多中小学生自然地向信息世界,如互联网络或手机寻求乐趣。而且确实地,这些虚拟的未经分级的信息世界给了这些中小学生十足的“快感”。所以,从这一角度来看,应试教育也是导致儿童对虚拟信息世界趋之若鹜的原因之一。
从儿童信息安全教育实施环境的角度来看,一方面,我国信息未分级,儿童与成人共享一个信息世界,而这种信息世界难免会泥沙俱下,良劣共存;另一方面,应试教育导致儿童的生活世界了无乐趣,而追求快感亦为人之本性,这样儿童就会对未经分级的大众媒介所提供的信息世界趋之若鹜。这种儿童信息安全教育实施环境显然对儿童信息安全教育的效果有负面影响,也造成了其效果困境。
四、实施困境之二:信息代沟与动力机制
有效地实施儿童信息安全教育需要有合格的师资,然而在实践中,中小学教师与儿童之间却存在程度不一的“信息代沟”。所谓“代沟(Generation Gap)”,顾名思义就是“代与代之间的差异”。人类学家玛格丽特·米德对“代沟”进行了如下形象的描述:“……整个世界处于一个前所未有的局面之中,年轻人和老年人——青少年和所有比他们年长的人——隔着一条深沟在互相望着。”[5]对于丰富多彩的信息活动,中小学教师与儿童之间不能相互理解,并进行有效的沟通。例如有班主任老师就是不明白,为什么自己的学生网络成瘾,对电脑这一“铁疙瘩”如此着迷。这类现象就是代沟在当前基础教育实践中的重要表现,可以明确地称其为“信息代沟”。在这条信息代沟两边,一边是热衷于信息活动,也擅长于信息活动的儿童,他们由于应试教育的“压迫”以及虚拟信息空间本身所具有的吸引力,对信息活动乐此不疲,而且由于信息活动的频繁性,“从做中学”,他们也熟稔于信息技术。在信息代沟的另一边,是相对年长一些的中小学教师,特别是许多中老年教师,一方面,他们对信息技术和虚拟世界没有太多兴趣,另一方面他们相对儿童而言,对信息技术的掌握程度也要差些。
基础教育教师与儿童学生之间现实存在的信息代沟对儿童信息安全教育的效果有很大的负面影响。作为信息技术的劣势一方,中小学教师很可能根本就没有对学生进行信息安全教育的意识,因为他们对儿童信息安全教育的重要性并没有深入认识。即使这些教师有这种教育意识,但是他们与儿童相比对信息技术的了解掌握程度要差些,他们甚至根本就不能理解这些儿童在网络世界可能会遇到什么样的安全风险,因此也就没有足够的能力对儿童实施信息安全教育。再有,有效的儿童信息安全教育需要教师有一定的权威,没有权威则往往难以有有效的教育。在儿童信息安全教育中,教师一方面难以拥有建基于信息技术知识和能力之上的权威,自然地他们所实施的儿童信息安全教育的有效性就会大打折扣。当然,以上儿童信息安全教育中信息代沟的存在是从总体上讲的,并不排除有些中小学教师拥有足够的信息技术素养来开展该项教育。
儿童信息安全教育中教师拥有足够的能力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也需要有动力。当前我国基础教育的现实,正如有的学者所形容的,“轰轰烈烈地抓素质教育,扎扎实实地搞应试教育”。为什么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社会舆论如此强推素质教育的情形下,应试教育还是具有如此强的生命力?对这一问题的回答,需要运用一定的博弈论及相关学科知识。首先,基础教育活动中的所有参与主体,包括学生及其家长、中小学教师和校长,以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官员都是“经济人”,都在以理智的方式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其次,当前我国教育资源,特别是优质教育资源,以及政治资源都是有限的,基础教育活动的各参与主体为了获得有限的资源,必须通过竞争,而教育的好坏是很难短期评价的,只有通过考试这种直接的评价方式来竞争,看谁能够考高分以获取更好的教育机会(上名牌学校),看谁教学、办学、“管学”更好来获取更多的物质资源、政治资源等。我们知道,以上几点在短期内都是难以改变的,所以就形成了中小学应试教育的、博弈论中所谓的“囚徒困境”,难以摆脱,现实中就是应试教育难以克服。儿童信息安全教育无疑是属于素质教育的范畴,而在中小学教育实践中,这类素质教育类教育活动总是缺少推行动力。如此,儿童信息安全教育在教育实践中往往被忽视,只是作为一种无力的点缀,或者被形式化,被敷衍了事,甚至是根本就没有动力开展此项教育。在儿童信息安全教育中,教师作为上述群体中的一部分,同样缺乏足够的动力。
只有克服了以上几个方面的教育困境,儿童信息安全教育才可能完全有效地开展起来,作为整个社会儿童信息保护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真正起着保护儿童使其免受信息伤害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蔡连玉. 儿童信息保护:理论与体系构建[J].电化教育研究,2008,(7):19~22.
[2] 林阳,祝智庭. 中国网络信息安全教育研究[J].开放教育研究,2003,(6):37~40.
[3] [DB/OL].http://www.moe.edu.cn/edoas/website18/level3.jsp?tablename=2360&infoid=34005,2010-04-10.
[4] [美]尼尔·波兹曼.童年的消逝[M].吴燕莛译. 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5] [美]玛格丽特·米德.代沟[M].曾胡译.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
[关键词] 信息安全教育; 目标旨趣; 内容构建; 实施困境
[中图分类号] G40-057 [文献标识码] A
[作者简介] 蔡连玉(1976—),男,安徽宿松人。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教育信息化管理研究。E-mail:cailianyu@126.com。
儿童信息安全成为当前需要重点关注的社会问题,一方面是因为儿童信息伤害事件发生在当下具有普遍性;另一方面,儿童作为未满十八周岁的成长中个体,其受到伤害的影响无论对儿童本身,还是对社会来说都是深远的。儿童信息安全教育是我们需要构建的整个社会儿童信息保护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对其深入研究具有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儿童信息安全教育的目标旨趣
儿童信息安全教育的目标是什么?答案似乎非常简单,顾名思义,儿童信息安全教育就是要通过教育来保护作为信息活动主体的儿童免受信息伤害。这也是一般意义上的人们对儿童信息安全教育旨趣的理解。但是随着IT技术的发展,特别是Web2.0技术的广泛应用,我们发现,以上理解过于简单化,对儿童信息安全教育的目标旨趣的探讨需要从儿童信息伤害的角度来深入展开。
儿童信息伤害一般主要是指,儿童通过浏览网络(包括手机网络)、阅读信息(包括非联网信息、电视信息等)所遭受到的伤害。儿童信息伤害可以从总体上划分为“显性伤害”和“隐性伤害”。所谓“显性伤害”是指,儿童接触到相关信息后或使用IT技术时所遭受到的能够看到的、直接的伤害,这些伤害如儿童使用IT技术时隐私信息泄漏所导致的人身、财产伤害等,不胜枚举。所谓“隐性伤害”是指,儿童接触到相关信息后,或使用IT技术时所遭受到的看不见的、间接的伤害,这些伤害如儿童过多浏览不良信息导致人生观、世界观和道德价值观念的扭曲变化等。现在的问题是,当前我们在对儿童信息安全教育的目标认定上,往往只是注重技术性地告诉儿童,在信息空间保护自己的现实利益等,而对隐性的儿童信息伤害关注重视不够。儿童隐性信息伤害往往是一种“内容伤害”,也就是儿童接触到这些信息后,有所思有所想,这些思考的结论又与我们正常的价值观念有偏差。例如,这些年风靡全国的以“超级女声”为代表的“选秀”节目,许多儿童对之着迷,并且接触这些信息后,就会认为人生的成功可以像这些偶像一样有“捷径”可走,而不需要通过刻苦的学习来取得成功。这种情形在网络上时有发生,甚至有90后女生不顾基本的伦理道德,通过极端地暴露自己的隐私来谋求成名。这种越发频繁发生的所谓这样“门”那样“门”事件,其实本身也就是信息伤害的结果。教育要针对现实来创造美好生活与社会,儿童信息安全教育不只是要关注儿童显性的信息伤害,而且要能够对儿童隐性的信息伤害有作为。
另外,在儿童信息伤害案例中,存在他人发布的信息,伤害作为信息活动主体的儿童的情形,也存在作为信息活动主体的儿童自身发布的信息,伤害其他儿童的现象。至21世纪的今天,信息技术有了飞速的发展,一方面,儿童接受信息的渠道更为广泛,除了传统的报纸、电视和一般意义上的以门户网站为代表的互联网之外,还存在许多新兴的传媒形式,如BBS(公告留言板)、聊天室、博客(Blog,包括微博)等。这些新兴媒介存在着一个共同的特点,它们对受众来说更加开放和民主,受众有许多主动参与权,受众不仅是信息的消费者,而且还可以是信息的制作者、发布者和传播者。这些特点的体现以新兴的博客为甚。传媒领域著名的“守门人”理论认为,媒介的编辑是信息的“守门人”。在这些新兴媒介之中,则基本上失去了这种“守门人”,因为对这些媒介而言,编辑基本上是不存在的,受众既是信息的消费者又是信息的制造者,但是对一般的受众而言,他们是没有受过专门的作为一个信息工作者所必须接受的职业道德教育的。如此,受众特别是未成年的儿童就又有可能成为媒介信息伤害的制造者。在此情形之下,通过儿童信息安全教育,只是单一地保护作为受众的儿童免受信息伤害还不够,还需要使儿童作为信息的制作发布者,不能对他人,特别是其他儿童带来信息伤害。具体地说,作为一个普通受众,儿童一方面需要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使自身不受信息伤害;另一方面,同时作为一个信息制造发布者,儿童不能制造发布有害信息。而后一方面往往是我们儿童信息安全教育所没有充分重视的,甚至是受到完全忽视。
二、儿童信息安全教育的内容建构
关于在儿童信息安全教育中教些什么内容,国内有学者认为,所教内容应包括“法律规范”、“伦理道德”和“防范技术”三个方面。[2]这种观点是难能可贵的,它较许多其他研究而言,已经有涉及到了信息安全教育内容中的信息伦理法律素养培育问题,而且是要求信息使用主体自身不能违背伦理法律对其他信息活动主体造成伤害。但是,由于当时IT技术发展并没有到Web2.0技术广泛应用的程度,所以这方面的讨论该研究者语焉不详。然而,这也并不能否认其研究较当时其他研究的进步意义。
另一方面,教育部于2007年制定发布了《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在这一纲要中有一部分讲的是教育内容,其中模块四是“预防和应对网络、信息安全事故”,包括“初步认识网络资源的积极意义和了解网络不良信息的危害”、“初步学会合理使用网络资源,努力增强对各种信息的辨别能力”、“学会控制自己的行为,防止沉迷网络游戏和其他电子游戏” 。[3]其实这里的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主要强调的是儿童信息安全的自我保护,而没有涉及到另一层面的内容:教育儿童不要对他人带来信息伤害。
以上只是偶举评价儿童信息安全教育的内容,这方面全面的研究还需要根据儿童信息安全教育的目标旨趣来梳理。儿童信息安全教育一方面要教育儿童,使之免受信息显性伤害和隐性伤害,另一方面要教育儿童使之不但能够进行信息自我保护,而且还要使其信息行为符合伦理和法律规范,不能给他人带来信息伤害。根据以上旨趣,儿童信息安全教育的内容体系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构建:
第一个方面,儿童免受显性信息伤害。这方面的教育会比较简单直接,主要是教给儿童一些信息和网络防范意识与技术。比如,在网络上怎样保护个人隐私,在网络上怎样识别交往陷阱并进行相关防范,等等。
第二个方面,儿童免受隐性信息伤害。隐性信息伤害往往是内容伤害,比如过多地浏览色情信息,儿童往往会产生错误的认识,用俗话来说就是“把孩子带坏了”。在这里,需要理解信息对儿童产生隐性内容伤害的机制。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有许多时候是不同的个体浏览同样的信息,但是这些信息对成年人、儿童,对男性、女性以及对拥有不同人生经历的个体而言,其影响不一样。如有的信息,成年人看了以后一笑了之,但是儿童看过后却信以为真,而且直接影响其人生观和世界观。为什么会这样?就这种现象,西方“文化研究”学者提出了“意义生产”的概念。首先要明确的是何谓“意义”。意义指的是对大众文化文本的一种理解,通俗地说就是从中“悟”出了什么。例如,俗语云“有多少观众就有多少个哈姆雷特”,也就是说观众看过了《哈姆雷特》后,大家对《哈姆雷特》这样一个文本就有不同的解读方式,不同的观众从中所悟的东西也不同。总而言之,不同的观众对《哈姆雷特》有不同的意义生产。对某一具体信息而言,文本是单一的,而意义的生产却是多样的;这一信息对成年人不会因为意义生产带来伤害,但是对未成年儿童却完全可能。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为了避免儿童遭受隐性信息伤害,教育者需要进行有针对性的相关意义生产干预,但这方面的具体内容纷繁复杂,而且教育主题经常变动不居。
第三个方面,培养儿童进行自我信息保护的意识与能力。首先要使儿童能够真正认识到虚拟空间与现实空间的差异,能够培育起自我信息安全保护的意识;其次还需要教给儿童进行自我信息保护的相关知识,培养相应的自我信息保护能力。
第四个方面,培育儿童信息伦理法律素养。因为儿童一方面自己是信息受众,另一方面在当前的信息社会发展阶段,儿童又可能会制造、发布对他人,特别是其他儿童有害的信息。针对后面一种情形,就需要培育儿童信息伦理与信息法律素养,使他们能够自觉规范自己的信息行为,而不对他人带来信息伤害。这方面的教育其实就是信息伦理教育。
从以上四个方面来构建儿童信息安全教育的内容,所构建起来的儿童信息安全教育内容可能会有所重合,但是这些内容能够有效地实现上文所述的儿童信息安全教育的目标旨趣。
三、实施困境之一:信息环境与应试教育
厘清儿童信息安全教育的目标与内容后,问题的关键在于该教育能否有效实施。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儿童信息安全教育的实施困境客观存在,这些困境对教育的有效性有很大的负面影响。
首先,我们可以从儿童信息安全教育的实施环境角度来分析。在我国没有信息分级制度。从网络方面来看,在网络上所有的信息对儿童和成年人都是一视同仁的,成年人能够浏览的信息,儿童同样也能够获取。从电视的角度来看,我们的电视节目内容也是不分级的,成年人所观看的电视节目,儿童同样也在看。没有信息内容分级这种制度安排如果合理,就必须有一个理论前提,即我们没有儿童不宜的暴力或色情等信息在大众媒介上呈现。从人性的角度来讲,一般的人具有不同程度的“暴力”或“色情”需求,这是事情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我们实施的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人性假设是“经济人”,也就是人通常在日常生活中进行决策时总是以理性的方式追求个人利益,特别是物质利益最大化。而且“经济人”的人性假设也基本能反映当前人类的人性发展状况,因为对我们每一个个体而言,多多少少会程度不一地呈现出“经济人”的特性。另外,市场经济中资本具有“寻利性”。“经济人”怎样来寻利呢?他需要满足人的需求才能营利,所以现实地说,包括网络在内的大众媒介总有制造和发布“暴力”与“色情”信息的动机。我们可以进一步实证地观察国内一些有名的门户网站,即使在“扫黄打非”甚严的当下,这些门户网站上的儿童不宜信息也远远地超出了我们的想象。也可以观察电视媒介,会发现一天二十四个小时里,电视里也呈现大量儿童不宜的信息。包括网络在内的大众媒介是一种社会影响,而当儿童接触到少儿不宜的信息后,肯定会对我们在学校里所专门实施的儿童信息安全教育之效果带来负面影响。所以,大众媒介信息不分级,不分时段、不分情景的呈现,其实是在破坏儿童的“童年世界”,当社会上信息技术广泛应用而使儿童完全暴露于成人世界时,童年就早早地消逝了。[4]当然,信息不分级的后果不只是童年消逝了,而且是使儿童接触到了整个成年世界的信息,这往往就会给儿童带来负面的意义生产。社会负面影响就这样作为一种教育环境抵消或部分地抵消了学校儿童信息安全教育的效果。
在我国大众媒介信息不分级的情景下,儿童作为信息活动主体可不可以自律地远离这些“暴力”或“色情”信息?一方面,一般的人或多或少地都有这种寻求刺激信息的需求,更为重要的是,我们中小学教育的实践也往往会把儿童推向这些不分级的信息世界。当前的基础教育一般地被人们称之为“应试教育”并受到批判,但是由于现行教育评价体制难以完全摆脱和改变,所以应试教育的长期存在有其逻辑基础。批判应试教育,并不是说教育不能考试,而是在批评整个基础教育的目标只是在应付考试。但是实践中基本上的确就是这样,中小学生被考试所“压迫”,生活了无生气,十分乏味,因为这种应试教育总是让学生在昏无天日地做一些重复的解题训练,其过程毫无乐趣。如此,许多中小学生自然地向信息世界,如互联网络或手机寻求乐趣。而且确实地,这些虚拟的未经分级的信息世界给了这些中小学生十足的“快感”。所以,从这一角度来看,应试教育也是导致儿童对虚拟信息世界趋之若鹜的原因之一。
从儿童信息安全教育实施环境的角度来看,一方面,我国信息未分级,儿童与成人共享一个信息世界,而这种信息世界难免会泥沙俱下,良劣共存;另一方面,应试教育导致儿童的生活世界了无乐趣,而追求快感亦为人之本性,这样儿童就会对未经分级的大众媒介所提供的信息世界趋之若鹜。这种儿童信息安全教育实施环境显然对儿童信息安全教育的效果有负面影响,也造成了其效果困境。
四、实施困境之二:信息代沟与动力机制
有效地实施儿童信息安全教育需要有合格的师资,然而在实践中,中小学教师与儿童之间却存在程度不一的“信息代沟”。所谓“代沟(Generation Gap)”,顾名思义就是“代与代之间的差异”。人类学家玛格丽特·米德对“代沟”进行了如下形象的描述:“……整个世界处于一个前所未有的局面之中,年轻人和老年人——青少年和所有比他们年长的人——隔着一条深沟在互相望着。”[5]对于丰富多彩的信息活动,中小学教师与儿童之间不能相互理解,并进行有效的沟通。例如有班主任老师就是不明白,为什么自己的学生网络成瘾,对电脑这一“铁疙瘩”如此着迷。这类现象就是代沟在当前基础教育实践中的重要表现,可以明确地称其为“信息代沟”。在这条信息代沟两边,一边是热衷于信息活动,也擅长于信息活动的儿童,他们由于应试教育的“压迫”以及虚拟信息空间本身所具有的吸引力,对信息活动乐此不疲,而且由于信息活动的频繁性,“从做中学”,他们也熟稔于信息技术。在信息代沟的另一边,是相对年长一些的中小学教师,特别是许多中老年教师,一方面,他们对信息技术和虚拟世界没有太多兴趣,另一方面他们相对儿童而言,对信息技术的掌握程度也要差些。
基础教育教师与儿童学生之间现实存在的信息代沟对儿童信息安全教育的效果有很大的负面影响。作为信息技术的劣势一方,中小学教师很可能根本就没有对学生进行信息安全教育的意识,因为他们对儿童信息安全教育的重要性并没有深入认识。即使这些教师有这种教育意识,但是他们与儿童相比对信息技术的了解掌握程度要差些,他们甚至根本就不能理解这些儿童在网络世界可能会遇到什么样的安全风险,因此也就没有足够的能力对儿童实施信息安全教育。再有,有效的儿童信息安全教育需要教师有一定的权威,没有权威则往往难以有有效的教育。在儿童信息安全教育中,教师一方面难以拥有建基于信息技术知识和能力之上的权威,自然地他们所实施的儿童信息安全教育的有效性就会大打折扣。当然,以上儿童信息安全教育中信息代沟的存在是从总体上讲的,并不排除有些中小学教师拥有足够的信息技术素养来开展该项教育。
儿童信息安全教育中教师拥有足够的能力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也需要有动力。当前我国基础教育的现实,正如有的学者所形容的,“轰轰烈烈地抓素质教育,扎扎实实地搞应试教育”。为什么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社会舆论如此强推素质教育的情形下,应试教育还是具有如此强的生命力?对这一问题的回答,需要运用一定的博弈论及相关学科知识。首先,基础教育活动中的所有参与主体,包括学生及其家长、中小学教师和校长,以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官员都是“经济人”,都在以理智的方式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其次,当前我国教育资源,特别是优质教育资源,以及政治资源都是有限的,基础教育活动的各参与主体为了获得有限的资源,必须通过竞争,而教育的好坏是很难短期评价的,只有通过考试这种直接的评价方式来竞争,看谁能够考高分以获取更好的教育机会(上名牌学校),看谁教学、办学、“管学”更好来获取更多的物质资源、政治资源等。我们知道,以上几点在短期内都是难以改变的,所以就形成了中小学应试教育的、博弈论中所谓的“囚徒困境”,难以摆脱,现实中就是应试教育难以克服。儿童信息安全教育无疑是属于素质教育的范畴,而在中小学教育实践中,这类素质教育类教育活动总是缺少推行动力。如此,儿童信息安全教育在教育实践中往往被忽视,只是作为一种无力的点缀,或者被形式化,被敷衍了事,甚至是根本就没有动力开展此项教育。在儿童信息安全教育中,教师作为上述群体中的一部分,同样缺乏足够的动力。
只有克服了以上几个方面的教育困境,儿童信息安全教育才可能完全有效地开展起来,作为整个社会儿童信息保护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真正起着保护儿童使其免受信息伤害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蔡连玉. 儿童信息保护:理论与体系构建[J].电化教育研究,2008,(7):19~22.
[2] 林阳,祝智庭. 中国网络信息安全教育研究[J].开放教育研究,2003,(6):37~40.
[3] [DB/OL].http://www.moe.edu.cn/edoas/website18/level3.jsp?tablename=2360&infoid=34005,2010-04-10.
[4] [美]尼尔·波兹曼.童年的消逝[M].吴燕莛译. 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5] [美]玛格丽特·米德.代沟[M].曾胡译.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