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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但从公证的现状来看,公证事业的发展存在着诸多问题和挑战,这值得每个公证人深思。
【关键词】:公证;调查核实;业务素质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治、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不同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前者是更多的预防作用,对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借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它不能为当事人解决争议;而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则是在发生民事权益纠纷并由当事人起诉之后进行的,更多的是偏重于对纠纷的裁判。公证制度的预防性措施和对民商事活动的适度干预,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化解交易风险,降低司法成本,减轻当事人诉累,强化社会信用建设无疑有着不可替代的推动作用。但从公证的现状来看,公证事业的发展存在着诸多问题和挑战,这值得每个公证人深思。
一、公证行业面对的问题
(一)体制机制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盈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从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公证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是公益性组织,而且是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但公证案卷的背后是公证员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一直以来都毫不动摇的坚持公证的证明权是公权的原则,却又把公证行业推向了市场。行政体制、全额拨款及差额拨款的公证处由于缺乏激励机制,干的越多责任越大,往往办证周期较长,证据材料要求过于详细繁琐,导致群众办事难,意见大。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体制,又由于我国立法缺乏对法定公证事项的规定,相互争夺证源,行业间的不正当竞争时而发生。“同城多家”的大中城市公证机构,为了招揽业务,无视行业收费标准,恶性竞争。更有甚者,如西安宝马案和武汉体彩作弊案中,完全背离了公证员的职业道德,将公证变成了最大的不公正,正是这种公证界内的害群之马使得公证行业的原本就风雨飘摇的公信力瓦解的支离破碎。实践中,许多公证处为了“调动”公证员的积极性,按公证员“拉来”及办理公证的收费给予提成,更给公证质量埋下了巨大的隐患。
(二)调查核实问题。公证处只有核实权没有调查权。申请人办理公证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但在实际办证过程中,申请人去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时,部门间相互推诿或以上面有规定为由拒不出具证明的情况时有发生。申请人无法提供材料,公证处自然无法出具公证书,有些申请人不理解,认为是公证处在故意刁难,将矛盾转移至公证员身上。特别是民政部于2015年8月27日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后,除办理到部份国家使用的公证可以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外,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或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2015年8月22日,公安部在官方微博晒出的18项不该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这些规定出台后,掌握当事人信息的单位拒绝提供资料,但又不对公证处开放查询渠道,导致涉及到婚姻状况、身份关系等必须的证明材料无法提供,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财产的权属无法查明,更何谈办理公证。试问,依据现行的收费标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书收费300元,而一套房产的价值往往动辄几十万、上百万,哪位公证员敢冒如此大风险去办理。
(三)公证证源问题。由于公证活动缺乏实体法的支撑,无法定公证事项,导致证源出现逐步萎缩的现象。虽然个别部委或地方通过联合发文、部门发文的形式规定了一些必须公证的事项,但其法律效力具有局限性和不确定性。如果申请人起诉,相关部门就可能败诉;一旦对相关文件进行清理,相关文件就可能废止,一项公证业务就此消失。如房屋继承公证,由于《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并无公证前置的相关规定。司法部很自觉的顺应形势,下发了司法部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取消了办理房产继承的前置公证,又如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6月29日发布《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导致公证的又一大证源——赠与合同公证业务基本消失。这就意味着有依据的公证的事项越来越少,但由于现有的公证管理体制,公证员又不能自行创设新的公证事项,既要公证往前发展,又对公证员进行诸多限制,带着脚镣的舞蹈如何能优雅。
(四)相互理解问题。目前全国只有公证员与办理公证件数的比例严重失调,公证员面对着不同的当事人、不同的公证情况,工作强度和压力都非常大,再加上部分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缺乏调查权、核实难等诸多原因,偶尔出现的错证在所难免,但一旦出现错证,即使公证员尽到了审查职责,公证员也会变成人人喊打的对象。少数无良媒体是非不清、火上浇油,“证明我妈是我妈”也成公证申请人的口头禅,甚至妄言公证处有什么用,还不如直接取消掉,在如此的互信基础上,公证员每办一件公证都如履薄冰,更何谈发展。
二、建议及对策:
(一)、完善公证相关法规,提升公证地位。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在社会活动也越来越认识到公证的特有作用,要将公证员的这一法律群体摆在正确的位置。首先公证法规应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作用和权利作出必要阐述,保障公证人员的调查核实权,开放数据查询系统,这既能方便当事人,又能有效的降低公证风险,保证公证质量。其次,进一步完善公证员工资分配制度。在工作待遇上理应按照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明确下来,而不是各地公证机构分配方式不一。参照法官检察官的工资改革,既充分考虑从业风险,又要考虑吸引公证从业人才。
(二)、加强业务学习,顺应时代需求。社会在不断向前发展,对公证事项的需求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一些新的证源也在逐步产生,我们应改变思路,积极开拓新的证源。如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后,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对人们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微信、短信、网页等电子数据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就是公证业务的又一新证源,这要求公证员自觉加强学习,跟上社会对法律的需求。加大办证业务培训,特别是新型公证事项的培训,以全面提高公证员的业务素质,适应新形势对公证工作的需求
2016年既是《公证法》颁布实施十年的总结之年,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更是推进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借此契机,公证管理机构特别是司法部应加强同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为公证员的执业提供良好的执业环境;公证员自身要激流勇进,提高自我,以工作实效推动我国公证事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作者:刘疆 2013年2月2日 《不为公众理解的改革会成功吗?——评桐乡、温岭公证事件》
【2】作者:张霞 2010年12月07日 《当前阻碍公证行业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
【3】《上海公证》杂志 2004-11-01 《我国现行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关键词】:公证;调查核实;业务素质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治、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不同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前者是更多的预防作用,对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借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它不能为当事人解决争议;而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则是在发生民事权益纠纷并由当事人起诉之后进行的,更多的是偏重于对纠纷的裁判。公证制度的预防性措施和对民商事活动的适度干预,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化解交易风险,降低司法成本,减轻当事人诉累,强化社会信用建设无疑有着不可替代的推动作用。但从公证的现状来看,公证事业的发展存在着诸多问题和挑战,这值得每个公证人深思。
一、公证行业面对的问题
(一)体制机制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盈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从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公证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是公益性组织,而且是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但公证案卷的背后是公证员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一直以来都毫不动摇的坚持公证的证明权是公权的原则,却又把公证行业推向了市场。行政体制、全额拨款及差额拨款的公证处由于缺乏激励机制,干的越多责任越大,往往办证周期较长,证据材料要求过于详细繁琐,导致群众办事难,意见大。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体制,又由于我国立法缺乏对法定公证事项的规定,相互争夺证源,行业间的不正当竞争时而发生。“同城多家”的大中城市公证机构,为了招揽业务,无视行业收费标准,恶性竞争。更有甚者,如西安宝马案和武汉体彩作弊案中,完全背离了公证员的职业道德,将公证变成了最大的不公正,正是这种公证界内的害群之马使得公证行业的原本就风雨飘摇的公信力瓦解的支离破碎。实践中,许多公证处为了“调动”公证员的积极性,按公证员“拉来”及办理公证的收费给予提成,更给公证质量埋下了巨大的隐患。
(二)调查核实问题。公证处只有核实权没有调查权。申请人办理公证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但在实际办证过程中,申请人去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时,部门间相互推诿或以上面有规定为由拒不出具证明的情况时有发生。申请人无法提供材料,公证处自然无法出具公证书,有些申请人不理解,认为是公证处在故意刁难,将矛盾转移至公证员身上。特别是民政部于2015年8月27日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后,除办理到部份国家使用的公证可以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外,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或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2015年8月22日,公安部在官方微博晒出的18项不该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这些规定出台后,掌握当事人信息的单位拒绝提供资料,但又不对公证处开放查询渠道,导致涉及到婚姻状况、身份关系等必须的证明材料无法提供,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财产的权属无法查明,更何谈办理公证。试问,依据现行的收费标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书收费300元,而一套房产的价值往往动辄几十万、上百万,哪位公证员敢冒如此大风险去办理。
(三)公证证源问题。由于公证活动缺乏实体法的支撑,无法定公证事项,导致证源出现逐步萎缩的现象。虽然个别部委或地方通过联合发文、部门发文的形式规定了一些必须公证的事项,但其法律效力具有局限性和不确定性。如果申请人起诉,相关部门就可能败诉;一旦对相关文件进行清理,相关文件就可能废止,一项公证业务就此消失。如房屋继承公证,由于《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并无公证前置的相关规定。司法部很自觉的顺应形势,下发了司法部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取消了办理房产继承的前置公证,又如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6月29日发布《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导致公证的又一大证源——赠与合同公证业务基本消失。这就意味着有依据的公证的事项越来越少,但由于现有的公证管理体制,公证员又不能自行创设新的公证事项,既要公证往前发展,又对公证员进行诸多限制,带着脚镣的舞蹈如何能优雅。
(四)相互理解问题。目前全国只有公证员与办理公证件数的比例严重失调,公证员面对着不同的当事人、不同的公证情况,工作强度和压力都非常大,再加上部分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缺乏调查权、核实难等诸多原因,偶尔出现的错证在所难免,但一旦出现错证,即使公证员尽到了审查职责,公证员也会变成人人喊打的对象。少数无良媒体是非不清、火上浇油,“证明我妈是我妈”也成公证申请人的口头禅,甚至妄言公证处有什么用,还不如直接取消掉,在如此的互信基础上,公证员每办一件公证都如履薄冰,更何谈发展。
二、建议及对策:
(一)、完善公证相关法规,提升公证地位。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在社会活动也越来越认识到公证的特有作用,要将公证员的这一法律群体摆在正确的位置。首先公证法规应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作用和权利作出必要阐述,保障公证人员的调查核实权,开放数据查询系统,这既能方便当事人,又能有效的降低公证风险,保证公证质量。其次,进一步完善公证员工资分配制度。在工作待遇上理应按照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明确下来,而不是各地公证机构分配方式不一。参照法官检察官的工资改革,既充分考虑从业风险,又要考虑吸引公证从业人才。
(二)、加强业务学习,顺应时代需求。社会在不断向前发展,对公证事项的需求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一些新的证源也在逐步产生,我们应改变思路,积极开拓新的证源。如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后,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对人们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微信、短信、网页等电子数据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就是公证业务的又一新证源,这要求公证员自觉加强学习,跟上社会对法律的需求。加大办证业务培训,特别是新型公证事项的培训,以全面提高公证员的业务素质,适应新形势对公证工作的需求
2016年既是《公证法》颁布实施十年的总结之年,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更是推进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借此契机,公证管理机构特别是司法部应加强同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为公证员的执业提供良好的执业环境;公证员自身要激流勇进,提高自我,以工作实效推动我国公证事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作者:刘疆 2013年2月2日 《不为公众理解的改革会成功吗?——评桐乡、温岭公证事件》
【2】作者:张霞 2010年12月07日 《当前阻碍公证行业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
【3】《上海公证》杂志 2004-11-01 《我国现行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