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共利益本质上是正义的另一个名称,公共利益条款其实是原则条款中的原则条款,在个案中对其应用必须遵循法律适用规则.包括规则优先,适用它进行裁量应该进行充分说理.在著作权侵权成立,被侵权人明确依法主张停止侵害的个案中,判决以使用费的方式替代侵权停止并不可取.因为这样的裁判已经违背了立法者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事先做出的制度安排,也破坏了立法与司法之间的分工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