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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和行政处罚是公法责任实现体系中最重要、最基本的组成部分。传统的公法责任实现体系以刑罚和行政处罚的衔接为基础,但现代法制带来的多元化的责任实现方式使传统的刑罚和行政处罚衔接的结构发生断层和交叉。立基于结果本位的犯罪观与立基于行为本位的犯罪观的冲突,引发了刑罚和行政处罚的衔接模式与劳动教养在关注焦点上的不同,前者以量的规定性界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以此作为责任实现形式体系的依据;后者以行为人的人格因素为关注焦点,以主观恶性为责任实现形式的基础。最终要实现刑罚和行政处罚衔接的结构与劳动教养整合,即公法责任实现形式的有机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