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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已生效的国际条约超过50000个,几乎涵盖了国际事务和国家职权的各个方面。但是仍有评论者认为国际法缺乏效力———原因在于国际法普遍缺少中央强制执行机制及其典型的自愿性特征。本文将对这种观点进行评析并作出回应。同时着眼于政治科学和法学两个学科视角,提出国家针对条约策略的理论,以解释条约法影响国家行为的关键因素。整合后的该国际法理论试图解释为什么国家会承诺遵守一项可能拘束其行为的条约,并解释一项被接受的条约如何对国家行为产生或未能产生影响。笔者认为承诺和遵守是相辅相成 的。例如,如若遵守的代价过大或者受益太少,国家在开始的时候就会拒绝参与某项条约。因此,传统理论难以解释国家的行事方式:比如,国家拒绝加入某些易于遵守的条约,或者加入了本不乐意服从的条约。本文重点关注的是条约影响国家行为的两种主要途径。第一种是通过跨国行动者和缔约国国内法治机制来实现国际条约的执行。其中,国内法律执行机制是推动国家遵守国际条约的关键力量———正因为它们能够推动国家遵守条约,它们还是国家决定加入条约的关键影响因素。第二种是缔约国身份的附带影响,即关于外国援助、投资、贸易以及国内政治支持等方面的可预期结果。附带影响产生于国内或跨国行动者以国家拒绝或接受一项国际法规则为前提而行动。实践中新的证据和对原有研究的重新分析都表明:条约同国家行为的关系显著受到上述两个因素的影响。本文在整合、发展现有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国际法潜力和限度的愿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