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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规程依各战区粮食管理办法大纲第二条之规定制定之.第二条 战时粮食管理处直隶于所在地战区司令长官部,掌理本区内军民粮食之调剂运销及储备以供给战时需要,防止资敌.第三条 战时粮食管理处置处长一人,由战区司令长官选员充任并以战区内各省政府民政厅长兼任副处长,必要时并得设专任副处长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