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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这一社会问题在近几年来引起了人们的广泛讨论,尤其是对于它的合法化的探讨。在2010年4月10日,荷兰政府通过了“安乐死”法案,让荷兰成为第一个把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这说明了安乐死运动在这一国家已然取得胜利,也更是引发了其余国家的激烈讨论。
“安乐死”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的死去。它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它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的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我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基于社会的现实情况以及社会发展的趋势,安乐死的合法化必然会是一种趋势,至少我们需要补足安乐死在法律上的空白,对其进行规范。
立法对于人与社会的必要性
结合当代社会现状和国情,不难发现,目前医学界有很多患不治之症,而又正在被病痛折磨的病人需要有这样一种死亡方式来满足他们临死时的需求,为其减轻临近死亡时候的痛苦。前些年,西安市有9名尿毒症的患者联名请求为安乐死立法。一方面病痛的折磨,另一方面是治病的经济压力,这样的困难对于任何人都是一种难以承受之重。而“安乐死”本身,作为一种特殊的临终关怀方式,便需要出现以承载其社会意义。其实可以这样解释,安乐死并不涉及剥夺人的生命权的问题。安乐死主要针对的是如何选择生命的结束方式,而不是在生命处置方式上选择挽救生命还是终结生命。病人是在已无法挽救生命的前提下进行的选择。是一种死亡状态,非死亡原因。他的目的在于安乐,而非死亡。我们不能左右生死,但有选择死亡终结方式的权利。通过合法化,更有利于保障和实现我们这一权利。
合法化的现实可行性
目前来看,如果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正常实行,会有很大的积极意义,然而,之所以有如此大的争议,恰恰是在于具体操作层面的现实可行性。再完美的制度也难免发生纰漏,更何况安乐死的合法化还处在“难产”的状态之下。
当然,支持者会设计出很好的制度以保障。不难发现,比较可行的方法是,对于安乐死可以制定一个病人和家属,医生,司法机构的三方协定,只有当三方都同意后,医生才能对病人实施安乐死,这样就会规避很多在安乐死实施过程中的风险。
然而,反对者的态度听起来可能更符合现实的情况,究竟什么叫做“不治之症”?科学统计医院的误诊率高达30%,让人不禁为之一颤,建立在如此数据之上的安乐死,出现问题怎么办?同时,由于各种因素,操作层面上我们要得到病人最理性最主观的意愿是很难的,如果说病人处在极端痛苦之中,我们何以保证他们所说的话是最真实的想法?一旦在接受安乐死的药物注射后反悔了,谁来承担责任?并且结合我国人口多,国家法制建设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完善,若安乐死合法化后,也会引发家属逃避赡养义务,骗取遗产,医生逃避医疗事故,蓄意杀人犯罪等一系列问题,使犯罪合法化。所以安乐死合法化在操作层面上的确还有很大的问题,可谓“任重而道远”。
生命价值的探讨
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其最原本的涉及的是一个科学技术发展所带来的伦理道德的问题。随着科技的发展,我们究竟应该用一种什么样的心态去对待生命?
先站在合法化的角度来说,当生命遭遇不可承受之重的时候,很多人宁可有尊严的死去,也不愿意在病痛的折磨中苟延残喘,没有尊严的活在这个世界上。所以与其让必定要离世的病人在临死前苦苦挣扎,饱受煎熬,我们还不如给予病人选择死亡的权利,让他们死得体面,死得有尊严,死亡的权利是“优死”观念的强化和追求生命质量价值目标的必然和结果。这里面也涉及到医德的转变的探讨。
但是生命的意义就在于不断的接受挑战,这是不进行合法化的立场。可见,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对人们的价值观产生一种消极的影响。不难看到,若安乐死合法化后,会不会有一天,安乐死式自杀会适用于所有公民,难以想象,那时的社会秩序会乱成怎样!
然而,价值观这个东西是很值得说的,尤其是如此具有争议的问题。两边都很有道理,更多的,也是一种个人的选择。在我看来,安乐死的立法是一个趋势,但无论如何,我们都希望人类能够更勇敢地面对死亡。
其实我们今天所探讨的意义,就在于科技进步让我们能够正确看待死亡的时候,我们还应该用一种什么样的态度对待死亡。现在安乐死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方式,未来何去何从?就把握在你我的手中。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
“安乐死”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的死去。它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它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的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我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基于社会的现实情况以及社会发展的趋势,安乐死的合法化必然会是一种趋势,至少我们需要补足安乐死在法律上的空白,对其进行规范。
立法对于人与社会的必要性
结合当代社会现状和国情,不难发现,目前医学界有很多患不治之症,而又正在被病痛折磨的病人需要有这样一种死亡方式来满足他们临死时的需求,为其减轻临近死亡时候的痛苦。前些年,西安市有9名尿毒症的患者联名请求为安乐死立法。一方面病痛的折磨,另一方面是治病的经济压力,这样的困难对于任何人都是一种难以承受之重。而“安乐死”本身,作为一种特殊的临终关怀方式,便需要出现以承载其社会意义。其实可以这样解释,安乐死并不涉及剥夺人的生命权的问题。安乐死主要针对的是如何选择生命的结束方式,而不是在生命处置方式上选择挽救生命还是终结生命。病人是在已无法挽救生命的前提下进行的选择。是一种死亡状态,非死亡原因。他的目的在于安乐,而非死亡。我们不能左右生死,但有选择死亡终结方式的权利。通过合法化,更有利于保障和实现我们这一权利。
合法化的现实可行性
目前来看,如果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正常实行,会有很大的积极意义,然而,之所以有如此大的争议,恰恰是在于具体操作层面的现实可行性。再完美的制度也难免发生纰漏,更何况安乐死的合法化还处在“难产”的状态之下。
当然,支持者会设计出很好的制度以保障。不难发现,比较可行的方法是,对于安乐死可以制定一个病人和家属,医生,司法机构的三方协定,只有当三方都同意后,医生才能对病人实施安乐死,这样就会规避很多在安乐死实施过程中的风险。
然而,反对者的态度听起来可能更符合现实的情况,究竟什么叫做“不治之症”?科学统计医院的误诊率高达30%,让人不禁为之一颤,建立在如此数据之上的安乐死,出现问题怎么办?同时,由于各种因素,操作层面上我们要得到病人最理性最主观的意愿是很难的,如果说病人处在极端痛苦之中,我们何以保证他们所说的话是最真实的想法?一旦在接受安乐死的药物注射后反悔了,谁来承担责任?并且结合我国人口多,国家法制建设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完善,若安乐死合法化后,也会引发家属逃避赡养义务,骗取遗产,医生逃避医疗事故,蓄意杀人犯罪等一系列问题,使犯罪合法化。所以安乐死合法化在操作层面上的确还有很大的问题,可谓“任重而道远”。
生命价值的探讨
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其最原本的涉及的是一个科学技术发展所带来的伦理道德的问题。随着科技的发展,我们究竟应该用一种什么样的心态去对待生命?
先站在合法化的角度来说,当生命遭遇不可承受之重的时候,很多人宁可有尊严的死去,也不愿意在病痛的折磨中苟延残喘,没有尊严的活在这个世界上。所以与其让必定要离世的病人在临死前苦苦挣扎,饱受煎熬,我们还不如给予病人选择死亡的权利,让他们死得体面,死得有尊严,死亡的权利是“优死”观念的强化和追求生命质量价值目标的必然和结果。这里面也涉及到医德的转变的探讨。
但是生命的意义就在于不断的接受挑战,这是不进行合法化的立场。可见,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对人们的价值观产生一种消极的影响。不难看到,若安乐死合法化后,会不会有一天,安乐死式自杀会适用于所有公民,难以想象,那时的社会秩序会乱成怎样!
然而,价值观这个东西是很值得说的,尤其是如此具有争议的问题。两边都很有道理,更多的,也是一种个人的选择。在我看来,安乐死的立法是一个趋势,但无论如何,我们都希望人类能够更勇敢地面对死亡。
其实我们今天所探讨的意义,就在于科技进步让我们能够正确看待死亡的时候,我们还应该用一种什么样的态度对待死亡。现在安乐死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方式,未来何去何从?就把握在你我的手中。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