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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上海市房产税征收对象是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以及非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的住房。
近日,有消息称自2021年最新房产税新政出台以来,上海个人住房房产税正式开征,税率为0.4%、0.6%。与此同时,一张“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即上海某市民缴纳房产税的缴费记录的截图在网上流传。
对此,经《中国房地产报》记者向上海市税务局求证,相关人员回应称网传消息有误:“不是现在才开始正式征收房产税,而是一直在征收。2011年上海就已经开始试点开征房产税,2021年初也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法规。一样的政策,没有变。”
上海何时开始房产税试点
早在2011年1月,国税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发布公告称:为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制度,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有效配置房地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
2011年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公布了房产税征收的具体事宜,表示上海市已正式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
那么,既然事情已经发生了10年多,近期误传的消息来源又是什么呢?尤其是为何网上出现了关于“2021年最新房产税新政出台”的错误说法,甚至还有税务局官网的截图(显示新规自2021年1月28日起执行)呢?
原来,实际上并不存在所谓的“最新房产税新政”,只是原来的文件到期,税务局进行了重新发文,仅对其中涉及税务机关及区县的表述进行了调整,重新制定的《通知》自2021年1月28日起执行,但其文件名称、文件主要内容,均与原《通知》一致,未发生变化。因此,当前上海市房产税的征收仍然按照2011年的相关规定,并未发生改变。
哪些房产需要交房产税
根据《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上海市房产税征收对象是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以及非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的住房。
这里涉及到一个“新购住房”的概念,“新购住房”并不是字面意思,而是指2011年1月28日起购买的住房,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上海市居民的第二套房都需要缴纳房产税,而是在2011年1月28日以后购买的才需要。
此外,还涉及到一系列的免税条件。根据《暂行办法》第六条税收减免,共有6种情况可获得税收减免,如: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此外,子女成年后购房、居住证满3年,以及其他由市政府决定的需要减税或免税情况,均可减免房产税。
房产税税率如何确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适用税率暂定为0.6%。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那么,具体哪些房产适用0.4%的“优惠”税率呢?上海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市统计局每年公布。在这个基础上可以计算出税率暂减为0.4%的条件。具体交易价格,在上海税务局官网中也有公示。各年度适用0.4%税率的条件详见下表:
上海房产税具体怎么缴
根据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管相关规定,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缴纳当年度应纳税款。纳税人可根据实际,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付费通网站、有关银行和税务专窗四种渠道之一缴纳税款。
以电子税务局渠道为例,纳税人可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网上缴纳),按照网上流程缴税。或者也可通过“随申办”APP(含“随申办”支付宝小程序)在线缴纳税款。如纳税人到银行和税务专窗缴税时,应携带产权人之一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纳税人还可获取自己的纳税清单,具体方式为: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通过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清单模块获取;也可通过“随申办”或“支付宝”APP的相关模块获取。如需要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可在缴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证明开具),获取电子税收完税证明,或至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或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办理。
此外,对于拖欠或拒绝缴纳房产税的行为,税务局也会按照相关法规执行。如逾期缴纳的,当年度税款从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经催报催缴仍拒不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税务机关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外,还将根据个人信用征信管理相关办法,将欠税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管理。欠税住房权属转移前应缴清房产税税款,未缴清税款的将被限制交易。
近日,有消息称自2021年最新房产税新政出台以来,上海个人住房房产税正式开征,税率为0.4%、0.6%。与此同时,一张“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即上海某市民缴纳房产税的缴费记录的截图在网上流传。
对此,经《中国房地产报》记者向上海市税务局求证,相关人员回应称网传消息有误:“不是现在才开始正式征收房产税,而是一直在征收。2011年上海就已经开始试点开征房产税,2021年初也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法规。一样的政策,没有变。”
上海何时开始房产税试点
早在2011年1月,国税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发布公告称:为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制度,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有效配置房地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
2011年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公布了房产税征收的具体事宜,表示上海市已正式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
那么,既然事情已经发生了10年多,近期误传的消息来源又是什么呢?尤其是为何网上出现了关于“2021年最新房产税新政出台”的错误说法,甚至还有税务局官网的截图(显示新规自2021年1月28日起执行)呢?
原来,实际上并不存在所谓的“最新房产税新政”,只是原来的文件到期,税务局进行了重新发文,仅对其中涉及税务机关及区县的表述进行了调整,重新制定的《通知》自2021年1月28日起执行,但其文件名称、文件主要内容,均与原《通知》一致,未发生变化。因此,当前上海市房产税的征收仍然按照2011年的相关规定,并未发生改变。
哪些房产需要交房产税
根据《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上海市房产税征收对象是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以及非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的住房。
这里涉及到一个“新购住房”的概念,“新购住房”并不是字面意思,而是指2011年1月28日起购买的住房,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上海市居民的第二套房都需要缴纳房产税,而是在2011年1月28日以后购买的才需要。
此外,还涉及到一系列的免税条件。根据《暂行办法》第六条税收减免,共有6种情况可获得税收减免,如: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此外,子女成年后购房、居住证满3年,以及其他由市政府决定的需要减税或免税情况,均可减免房产税。
房产税税率如何确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适用税率暂定为0.6%。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那么,具体哪些房产适用0.4%的“优惠”税率呢?上海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市统计局每年公布。在这个基础上可以计算出税率暂减为0.4%的条件。具体交易价格,在上海税务局官网中也有公示。各年度适用0.4%税率的条件详见下表:
上海房产税具体怎么缴
根据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管相关规定,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缴纳当年度应纳税款。纳税人可根据实际,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付费通网站、有关银行和税务专窗四种渠道之一缴纳税款。
以电子税务局渠道为例,纳税人可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网上缴纳),按照网上流程缴税。或者也可通过“随申办”APP(含“随申办”支付宝小程序)在线缴纳税款。如纳税人到银行和税务专窗缴税时,应携带产权人之一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纳税人还可获取自己的纳税清单,具体方式为: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通过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清单模块获取;也可通过“随申办”或“支付宝”APP的相关模块获取。如需要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可在缴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证明开具),获取电子税收完税证明,或至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或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办理。
此外,对于拖欠或拒绝缴纳房产税的行为,税务局也会按照相关法规执行。如逾期缴纳的,当年度税款从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经催报催缴仍拒不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税务机关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外,还将根据个人信用征信管理相关办法,将欠税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管理。欠税住房权属转移前应缴清房产税税款,未缴清税款的将被限制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