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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财产税制对于税收制度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它在组织财政收入、公平社会财富的分配等方面作用显著。我国现行财产税制度虽然取得了一些发展,但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本文通过分析我国财产税制度的缺陷和不足,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经验,在此基础上提出优化财产税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财产税税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2-0176-01
一、我国现行财产税体系现状
1.课税范围窄,税收负担有失公平。现行的课征对象仅限于房屋和土地,有着较大的局限性,易造成税源流失,影响税负公平。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乡间房地产税收格局的差异所引发的矛盾,造成城乡间税收负担不平衡,特别是城乡比地区尤为突出。
2.税种设置不合理。我国现行的财产税课征类型为财产保有税,而对财产转让(如继承和赠与)和财产收益没有开征相应的税种进行调控。随着我国私人拥有的资本性财产的总量和结构都趋于不断增加,通过财产由第一代人向第二代人转移的过程,使得贫富差距在社会中延续。这样长期下去,贫富的等级差异越来越明显,两者之间的矛盾也随之加深,影响了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
3.计税依据不合理。现行房产税计税依据有两个:对自用的房屋以其原值减除10%-30%折旧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对出租的房屋以其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这种狭隘的计税依据导致税基不能随经济条件的变化而正常增长,高速的经济增长带来了土地和房产的大幅度升值,特别是城市新房市值与旧房市值相差非常大,而以余值作为计税依据则大大缩小了税基,减少了国家税收收入。对于出租的房屋单纯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缺乏客观、公允的评判标准,出租房和承租方可能签订虚假租赁合同,故意压低租赁价格以达到避税、逃税的目的。
4.重复课税。现行的财产税制体系,对拥有使用权的土地的价值最终转入开发建造的房地产的成本,这样既从价征收了房产税,另外又从量征收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本身是营业税的课税对象,属于流转税征收调节范围,但在此基础上又从价征收房产税,造成了双重课税。
5.税收立法层次低,法规不健全。我国目前财产税税收立法层次较低,大多数税种还停留在国务院发布的“暂行条例”的阶段。同时财产税法规不健全,征管不严,容易造成税款流失。如财产评估制度和财产登记管理制度,尤其是对私人财产的登记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使相应纳税者有空可钻,也使税收的征管难度加大。
6.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地方自主权低。中央政府在地方税制的设置上实行“一刀切”原则,没有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情况兼顾地方政府的利益,造成税权过于统一,地方政府无权变动或者只能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进行有限的调整。地方政府缺乏必要的税收自主权,使其征管的积极性不高,管理松散,致使国家税收流失。
二、房地产税改革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完善税种设置
将现行内外资企业和中外籍人士分别适用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合并,建立房产保有阶段统一收取的物业税。物业税的建立,整合了财产税体系的主要税种,调整征税范围,改革计税依据,拓宽税基,将使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经济活动的调控和规范更为有力,使资源能得到更合理的配置。在财产保有环节开征物业税的基础上,在收入差距日益扩大的现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必要通过遗产税和赠与税税收的开征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实现社会财富和社会产品分配的公平,缓解贫富差距之间的矛盾,同时增加财政收入。
2.拓宽税基,扩大财产税的调节范围
从课税环节来看,财产税应主要涵盖财产保有和转让环节,对财产持有、转让、自然增值等一定时点上的财产存量和增量课税,但对财产存量课税税负应重,对财产权转让的税负应轻,以促进资源的重新配置。从课征对象来看,目前我国居民家庭财产的构成中,房产的比重最高。其次是家庭金融资产,家庭耐用消费品的比重较小。由于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所占的比重小,税基狭窄,且多属生活必需品,理应排除在课税范围之外。至于家庭金融资产和家庭经营资产,考虑到这些财产的分布状况极为不均,短期内不适宜分别课税,可以将其视为财产税改革的远期目标。笔者认为我国财产税的现实选择是以房屋和土地为课税对象,课征一般财产税。
3.优化财产税制结构,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
“降低税率、简化税制、拓宽税基”成为了当前世界性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在税率设置方面,房产税可由中央政府制定税率幅度,各地再根据本地区的情况确定税率;对于征收范围,房产税应实行内外资企业和个人统一的征收标准,土地使用税对城镇和农村实行统一的征收标准;合理设置计税依据,以跟随经济发展的市场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
4.加强财产税征收管理,完善法制保障
财产税的税基是纳税人所有的财产,应尽快建立健全的财产登记制度,如财产实名制,正确界定纳税人的财产,确保财产税计税依据的准确,防止纳税人转移税基。同时建立财产申报制度,税务机关要加强与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户籍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建全个人财产和个人收入的申报登记制度。此外,为了改变财产税定额征收的现状,按财产现值征税,还应建立和完善独立的市场评估机构,税务部门保留直接参与评估的权利,保持评估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为财产税提供准确的计税依据。
5.适当扩大地方政府的税收管理权限
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我国财产税立法权归中央,地方拥有确定某些税收要素的权力。我国各地财产禀赋差异较大,加之财产税税基具有非流动性,因而赋予地方财产税立法权有利于各地因地制宜地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财产税法。
参考文献:
[1]刘植才.我国财产税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其改革构想[J].现代财经,2006(01).
[2]魏明英.房产税改革之我见[J].税务研究,2010(08).
关键词:财产税税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2-0176-01
一、我国现行财产税体系现状
1.课税范围窄,税收负担有失公平。现行的课征对象仅限于房屋和土地,有着较大的局限性,易造成税源流失,影响税负公平。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乡间房地产税收格局的差异所引发的矛盾,造成城乡间税收负担不平衡,特别是城乡比地区尤为突出。
2.税种设置不合理。我国现行的财产税课征类型为财产保有税,而对财产转让(如继承和赠与)和财产收益没有开征相应的税种进行调控。随着我国私人拥有的资本性财产的总量和结构都趋于不断增加,通过财产由第一代人向第二代人转移的过程,使得贫富差距在社会中延续。这样长期下去,贫富的等级差异越来越明显,两者之间的矛盾也随之加深,影响了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
3.计税依据不合理。现行房产税计税依据有两个:对自用的房屋以其原值减除10%-30%折旧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对出租的房屋以其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这种狭隘的计税依据导致税基不能随经济条件的变化而正常增长,高速的经济增长带来了土地和房产的大幅度升值,特别是城市新房市值与旧房市值相差非常大,而以余值作为计税依据则大大缩小了税基,减少了国家税收收入。对于出租的房屋单纯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缺乏客观、公允的评判标准,出租房和承租方可能签订虚假租赁合同,故意压低租赁价格以达到避税、逃税的目的。
4.重复课税。现行的财产税制体系,对拥有使用权的土地的价值最终转入开发建造的房地产的成本,这样既从价征收了房产税,另外又从量征收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本身是营业税的课税对象,属于流转税征收调节范围,但在此基础上又从价征收房产税,造成了双重课税。
5.税收立法层次低,法规不健全。我国目前财产税税收立法层次较低,大多数税种还停留在国务院发布的“暂行条例”的阶段。同时财产税法规不健全,征管不严,容易造成税款流失。如财产评估制度和财产登记管理制度,尤其是对私人财产的登记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使相应纳税者有空可钻,也使税收的征管难度加大。
6.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地方自主权低。中央政府在地方税制的设置上实行“一刀切”原则,没有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情况兼顾地方政府的利益,造成税权过于统一,地方政府无权变动或者只能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进行有限的调整。地方政府缺乏必要的税收自主权,使其征管的积极性不高,管理松散,致使国家税收流失。
二、房地产税改革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完善税种设置
将现行内外资企业和中外籍人士分别适用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合并,建立房产保有阶段统一收取的物业税。物业税的建立,整合了财产税体系的主要税种,调整征税范围,改革计税依据,拓宽税基,将使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经济活动的调控和规范更为有力,使资源能得到更合理的配置。在财产保有环节开征物业税的基础上,在收入差距日益扩大的现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必要通过遗产税和赠与税税收的开征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实现社会财富和社会产品分配的公平,缓解贫富差距之间的矛盾,同时增加财政收入。
2.拓宽税基,扩大财产税的调节范围
从课税环节来看,财产税应主要涵盖财产保有和转让环节,对财产持有、转让、自然增值等一定时点上的财产存量和增量课税,但对财产存量课税税负应重,对财产权转让的税负应轻,以促进资源的重新配置。从课征对象来看,目前我国居民家庭财产的构成中,房产的比重最高。其次是家庭金融资产,家庭耐用消费品的比重较小。由于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所占的比重小,税基狭窄,且多属生活必需品,理应排除在课税范围之外。至于家庭金融资产和家庭经营资产,考虑到这些财产的分布状况极为不均,短期内不适宜分别课税,可以将其视为财产税改革的远期目标。笔者认为我国财产税的现实选择是以房屋和土地为课税对象,课征一般财产税。
3.优化财产税制结构,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
“降低税率、简化税制、拓宽税基”成为了当前世界性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在税率设置方面,房产税可由中央政府制定税率幅度,各地再根据本地区的情况确定税率;对于征收范围,房产税应实行内外资企业和个人统一的征收标准,土地使用税对城镇和农村实行统一的征收标准;合理设置计税依据,以跟随经济发展的市场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
4.加强财产税征收管理,完善法制保障
财产税的税基是纳税人所有的财产,应尽快建立健全的财产登记制度,如财产实名制,正确界定纳税人的财产,确保财产税计税依据的准确,防止纳税人转移税基。同时建立财产申报制度,税务机关要加强与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户籍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建全个人财产和个人收入的申报登记制度。此外,为了改变财产税定额征收的现状,按财产现值征税,还应建立和完善独立的市场评估机构,税务部门保留直接参与评估的权利,保持评估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为财产税提供准确的计税依据。
5.适当扩大地方政府的税收管理权限
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我国财产税立法权归中央,地方拥有确定某些税收要素的权力。我国各地财产禀赋差异较大,加之财产税税基具有非流动性,因而赋予地方财产税立法权有利于各地因地制宜地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财产税法。
参考文献:
[1]刘植才.我国财产税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其改革构想[J].现代财经,2006(01).
[2]魏明英.房产税改革之我见[J].税务研究,20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