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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在货款的支付上经常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由于在信用证项下,银行介入并作为贷款的第一性付款人,它比汇付或托收的方式较为安全可靠。在信用证项下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是有条件的,亦即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严格相符,单证相符、银行付款,单证不符、银行拒付,因此,采用信用证收汇必须注意收汇安全问题。由于银行在单证相符的标准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点就成为收汇不安全的重要因素。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