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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作为住宅小区配套的附属基地,其使用权应该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收益权也应该属于全体业主。实践中,住宅小区停车场的收费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物业管理公司收取停车费行业的性质属于委托代理行为,即物业管理公司实质上是代理全体业主来收费,因此,收取“车位租金”的权利人与停车场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人主体是一致的,不存在“车位租金”的权利主体不符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