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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行政诉讼法》颁布施行,公安业务中又增加了一项新内容——法制工作。1990年第一次全国公安法制工作会议结束后,法制工作已在全国公安系统全面展开,迄今为止,全国省、市(地)两级公安机关和四分之三以上的县级公安机关都建立了法制机构。通过几年来的实践,我们感到要使这项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新的条件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