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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双边证券监管合作主要采用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形式,并辅之以双边司法互助协议和双边对话等其他方式,初步建立起了基本的合作框架。但是。我国双边证券监管合作仍然存在谅解备忘录的有效性不足、未充分开拓和利用其他合作工具以及缺乏应对危机的双边合作机制等法律问题。因此,为搭建有效的双边证券监管合作的法律框架,我国应当综合考虑双边合作的利益和成本,明确中国证监会在双边合作中的功能,扩大其权限,并加强与完善谅解备忘录及其他合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