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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会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市政工程的相关问题逐渐成为了大家关注的焦点,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生活与政府形象的好坏,本文对在市政工程招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施工企业的投标报价作了简要的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 TU9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建设工程招投标是建筑市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因招标人的要约,引发投标者的承诺,经过招标人的择优选定,最终形成协议和合同关系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过程,市政工程投标报价是市政工程项目投标报价阶段编制的工程造价文件,是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考虑本企业自身的具体经营状况、管理水平、技术装备水平、风险程度进行的自主报价。它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交易方式,市政工程招投标市场通过培育和实践,已经确立了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评标原则。投标文件分商务标和技术标,商务标需要根据具体工程的招标文件作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总金额、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清单等。技术标需要对工程的施工技术措施、组织措施、主要的管理和技术人员、机械设备、机构及质保体系、环保与文明施工进行详细的说明。
一、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招标投标法制不健全。法规制定严重滞后于建筑市场的发展速度,虽然国家对招标投标管理制定和颁发了一些规定和办法,但目前我国还没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招标投标工作的法规体系,如《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条例》等还未出台,对建筑市场的培育和发展极为不利,同时使招标投标工作难以真正做到公平竞争、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投标单位的种种令人担忧的低报价。施工企业为求生存,加之在一些招标单位片面追求低造价的外部环境压力下,施工企业只能不惜一切代价的互相压价,采取低报价的投标决策。有的在低价中标后,在施工中故意寻找借口来拖延工程的进度,以致中途停工扯皮;有的在低价中标后,再转包给级别更低的施工队伍,甚至个体的包工队,从中得利;而有的在低价中标后,为了避免亏损,粗制滥造,偷工减料,造成工程质量的下降;更有甚者,个别的招标单位与投资单位私下达成默契,投标单位低价中标后,招标单位收取“回扣”,然后通过施工中“签证”等方式补偿投标单位低价的损失,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利益。
(3)招标是为了选择一个合理的价格,达到招标投标双方都有利可图的目的。而目前的体制实行投资节余分成,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招标单位盲目的压价,有的以最低价“一次包死”,使压价的幅度大大偏离了公平这一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特别是有些招标单位只注重标价的高低,谁的报价低就把工程建设发包给谁,而违背对投标报价书需要全面的评估、综合考慮、合理中标的原则,有时仅从自身利益出发,不顾国家的政策、法规和价格规律,任意取消国家给施工企业的合法经济利益,拼命的压低标价迫使投标单位让利垫资,将不合理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等强加给施工单位,使施工企业难以承受,根本就没有了招标投标的真正意义。
招标单位对中标的投标单位的履行承包合同方面不尽人意,由于招标单位拨付预付款不及时,加之拖欠工程款等,致使施工企业长期占用流动资金,增加贷款利息支出,在经济上陷于困境,同时,对工期、质量等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招标单位忽视对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伴随着建筑工程材料供应体制及国家价格体系的改革不断深化,致使建筑材料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比较大,构成直接费中的人工费、机械台班费及其他因素也有不同程度的增长,加之国家政策性的调整,直接影响了工程的造价。因此,在工程造价的管理上必须从过去传统的、静止的状态中摆脱出来,引用动态管理的办法。但是,有些招标单位片面强调造价“一次性包死”,对国家政策性调整不予考虑,不同程度地损害了施工企业的经济利益。
二、招标投标管理应采取的对策
1.健全对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应该涉及到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要实施全方位、全员、全过程的管理,抓住这项工作的核心内容,切忌不要监督管理流于形式,严格检查和控制相关方的行为。监督机制可以有效的对过程管理进行全面的控制与指导,这项工作对于我们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国务院与国家政府等多部门针对市政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联合发文,形成了一些管理办法,其中表述的主要观点有三个方面:(1)要理顺和规范相关的举报投诉和兼具制度通过对上述各方面的要去,基本上理顺了对于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思路。(2)要强化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3)要建立健全市政工程招投标的制度体系;在遏制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腐败方面,有许多人也已经为此做出了很多的努力,同时也取得了一些成效:通过发挥招投标协会等专业机构的作用,还可以在技术环节增加一些相关的力量,在一定程度上管理和打击腐败行为的发生。
2.要强化监督进一步完善制约机制
对于市政工程招投标工作来说,是由很多个环节所组成的。因此,我们要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对建筑市场的执法监察力度,对那些工程质量低劣,粗制滥造、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严重隐患的;在承包,发包、转包、招投标等过程中贪污受贿的;以权、以职谋私的,虚报冒领、弄虚作假、坑国家肥自己、高估冒算的;要发现一件查处一件,为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使在环节上的每个人主动承担相关义务。根据每个主体、岗位的工作特点,制定严格的岗位工作标准,履行岗位职责并严格实施。如果一旦有问题发生,就要根据岗位职责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对于招标工程造价的管理
本着价格形成机制原则,即从“量”、“价”分离和工程差别利润率入手,逐渐加大市场调节作用,以保持定额的法定性。改变人工、材料、机械计划价格为市场指导价格。实行“量”、“价”分离的核心是把法定性的标准和指导性费用、价格两个不同概念的内涵区别对待。积极地创造条件,彻底改变按企业的资质等级和所有制类别来进行取费的方式,为使建筑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平等地位,应按建筑产品类型取费,工业与民用建筑应按建筑面积、跨度、高度、层数等指标分为几类,实行同一产品、同一价格、按质论价。企业资质级别是承包工程的重要依据,而不能是制定各类费用标准的依据。费用的计算程序由国家规定,但费率的多少由企业根据自身的管理水平的竞争的需要来确定。采取切实有效的办法,对工程造价变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使预算定额能成为定价的合理的基准,保证打足建设投资,保障施工企业合法权益,也体现企业之间公平竞争。
建立招标投标工作管理机构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为了纠正一些招标单位片面追求低造价、盲目压价的不良现象,同时给投标单位之间一个比经营、比决策的竞争机会,对投标报价的下浮幅度必须进行控制。要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进行组织与协调、政策指导和提供咨询服务,严肃认真地依法实行以招标文件的编制、标底的计算、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资质审查、开标、评标、定标以及签署中标合同等全过程管理与监督,努力确保投标的平等性,标底的合理性,评标的公正性,保障招标工作沿着正确的轨道发展。
结语
工程造价与招标投标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对于市政工程招投标管理来说,要切实的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招投标工作,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和工程的市场秩序,促进市政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健康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朱梓溢.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经济师,2008(08)
[2]陈国兴.浅谈市政工程监理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科技博览,2011.
[3]赵和.工程招标与合同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出版社,2007(04)
【关键词】: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 TU9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建设工程招投标是建筑市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因招标人的要约,引发投标者的承诺,经过招标人的择优选定,最终形成协议和合同关系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过程,市政工程投标报价是市政工程项目投标报价阶段编制的工程造价文件,是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考虑本企业自身的具体经营状况、管理水平、技术装备水平、风险程度进行的自主报价。它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交易方式,市政工程招投标市场通过培育和实践,已经确立了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评标原则。投标文件分商务标和技术标,商务标需要根据具体工程的招标文件作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总金额、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清单等。技术标需要对工程的施工技术措施、组织措施、主要的管理和技术人员、机械设备、机构及质保体系、环保与文明施工进行详细的说明。
一、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招标投标法制不健全。法规制定严重滞后于建筑市场的发展速度,虽然国家对招标投标管理制定和颁发了一些规定和办法,但目前我国还没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招标投标工作的法规体系,如《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条例》等还未出台,对建筑市场的培育和发展极为不利,同时使招标投标工作难以真正做到公平竞争、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投标单位的种种令人担忧的低报价。施工企业为求生存,加之在一些招标单位片面追求低造价的外部环境压力下,施工企业只能不惜一切代价的互相压价,采取低报价的投标决策。有的在低价中标后,在施工中故意寻找借口来拖延工程的进度,以致中途停工扯皮;有的在低价中标后,再转包给级别更低的施工队伍,甚至个体的包工队,从中得利;而有的在低价中标后,为了避免亏损,粗制滥造,偷工减料,造成工程质量的下降;更有甚者,个别的招标单位与投资单位私下达成默契,投标单位低价中标后,招标单位收取“回扣”,然后通过施工中“签证”等方式补偿投标单位低价的损失,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利益。
(3)招标是为了选择一个合理的价格,达到招标投标双方都有利可图的目的。而目前的体制实行投资节余分成,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招标单位盲目的压价,有的以最低价“一次包死”,使压价的幅度大大偏离了公平这一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特别是有些招标单位只注重标价的高低,谁的报价低就把工程建设发包给谁,而违背对投标报价书需要全面的评估、综合考慮、合理中标的原则,有时仅从自身利益出发,不顾国家的政策、法规和价格规律,任意取消国家给施工企业的合法经济利益,拼命的压低标价迫使投标单位让利垫资,将不合理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等强加给施工单位,使施工企业难以承受,根本就没有了招标投标的真正意义。
招标单位对中标的投标单位的履行承包合同方面不尽人意,由于招标单位拨付预付款不及时,加之拖欠工程款等,致使施工企业长期占用流动资金,增加贷款利息支出,在经济上陷于困境,同时,对工期、质量等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招标单位忽视对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伴随着建筑工程材料供应体制及国家价格体系的改革不断深化,致使建筑材料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比较大,构成直接费中的人工费、机械台班费及其他因素也有不同程度的增长,加之国家政策性的调整,直接影响了工程的造价。因此,在工程造价的管理上必须从过去传统的、静止的状态中摆脱出来,引用动态管理的办法。但是,有些招标单位片面强调造价“一次性包死”,对国家政策性调整不予考虑,不同程度地损害了施工企业的经济利益。
二、招标投标管理应采取的对策
1.健全对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应该涉及到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要实施全方位、全员、全过程的管理,抓住这项工作的核心内容,切忌不要监督管理流于形式,严格检查和控制相关方的行为。监督机制可以有效的对过程管理进行全面的控制与指导,这项工作对于我们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国务院与国家政府等多部门针对市政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联合发文,形成了一些管理办法,其中表述的主要观点有三个方面:(1)要理顺和规范相关的举报投诉和兼具制度通过对上述各方面的要去,基本上理顺了对于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思路。(2)要强化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3)要建立健全市政工程招投标的制度体系;在遏制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腐败方面,有许多人也已经为此做出了很多的努力,同时也取得了一些成效:通过发挥招投标协会等专业机构的作用,还可以在技术环节增加一些相关的力量,在一定程度上管理和打击腐败行为的发生。
2.要强化监督进一步完善制约机制
对于市政工程招投标工作来说,是由很多个环节所组成的。因此,我们要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对建筑市场的执法监察力度,对那些工程质量低劣,粗制滥造、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严重隐患的;在承包,发包、转包、招投标等过程中贪污受贿的;以权、以职谋私的,虚报冒领、弄虚作假、坑国家肥自己、高估冒算的;要发现一件查处一件,为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使在环节上的每个人主动承担相关义务。根据每个主体、岗位的工作特点,制定严格的岗位工作标准,履行岗位职责并严格实施。如果一旦有问题发生,就要根据岗位职责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对于招标工程造价的管理
本着价格形成机制原则,即从“量”、“价”分离和工程差别利润率入手,逐渐加大市场调节作用,以保持定额的法定性。改变人工、材料、机械计划价格为市场指导价格。实行“量”、“价”分离的核心是把法定性的标准和指导性费用、价格两个不同概念的内涵区别对待。积极地创造条件,彻底改变按企业的资质等级和所有制类别来进行取费的方式,为使建筑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平等地位,应按建筑产品类型取费,工业与民用建筑应按建筑面积、跨度、高度、层数等指标分为几类,实行同一产品、同一价格、按质论价。企业资质级别是承包工程的重要依据,而不能是制定各类费用标准的依据。费用的计算程序由国家规定,但费率的多少由企业根据自身的管理水平的竞争的需要来确定。采取切实有效的办法,对工程造价变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使预算定额能成为定价的合理的基准,保证打足建设投资,保障施工企业合法权益,也体现企业之间公平竞争。
建立招标投标工作管理机构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为了纠正一些招标单位片面追求低造价、盲目压价的不良现象,同时给投标单位之间一个比经营、比决策的竞争机会,对投标报价的下浮幅度必须进行控制。要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进行组织与协调、政策指导和提供咨询服务,严肃认真地依法实行以招标文件的编制、标底的计算、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资质审查、开标、评标、定标以及签署中标合同等全过程管理与监督,努力确保投标的平等性,标底的合理性,评标的公正性,保障招标工作沿着正确的轨道发展。
结语
工程造价与招标投标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对于市政工程招投标管理来说,要切实的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招投标工作,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和工程的市场秩序,促进市政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健康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朱梓溢.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经济师,2008(08)
[2]陈国兴.浅谈市政工程监理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科技博览,2011.
[3]赵和.工程招标与合同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出版社,20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