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婚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不应退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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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同志:
  两年前,我与女青年廖某准备结婚时,她的父母向我索要3万多元钱的财物,说要是不付清这些钱财,就不给户口本让我们办理结婚登记。无奈之下,我只得东凑西借满足了廖某父母的要求,至今也没有把这些债务全部还清。如今,我和廖某因为感情破裂双方协商后同意离婚,但我提出在我们离婚时她父母需返还所索取的财物,可廖某和她的父母都不答应我的要求。请问:借婚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不应返还吗?
   洪松
  
  洪松朋友:
  我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因此,借婚姻索取财物和买卖婚姻都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但是,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现象仍经常发生,特别在农村更是屡见不鲜,这不仅容易引发家庭矛盾,还会影响新婚夫妇的劳动生产和生活。如果万一离婚,又容易围绕这些财物是否返还的问题产生纠纷。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所以,借婚姻索取的财物是否返还应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如果是结婚时间不长或因索要财物而造成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从你来信可知,你因为廖某父母借婚姻索取财物造成生活困难,至今还有债务没有偿还,为此可要求廖某父母酌情返还财物,至于数额多少由双方商定,如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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