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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四次修订工作正式启动以来,围绕专利行政执法制度的设立问题,引起了学界的争论。认为专利行政执法制度是公权私用,行政成本高昂却效益极低的理由是不成立的。专利行政执法在专利制度的有效运行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还不能独自担当起专利保护的重任,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也并不是排除其他制度和机制的作用。专利行政执法制度和司法保护制度之间的不协调等问题,应该通过本次专利法的修改予以解决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