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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全国收费清单》和《上海收费目录》中共318项行政收费设定依据和主体的统计表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法律设定的行政收费项目占17.3%,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设定的占5.7%,部门规章"设定"的占4.4%,而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占56.3%,上海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仅占6.2%。基于统计数据和当前的有关法律规定和行政收费审批制度,分析发现,行政收费设定的最重要主体是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设定形式主要为行政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并不能设定行政收费;中央机关设定的收费项目占绝大多数,地方设定的行政收费数量有限。同时也发现,相比于有权立法的主体,有权设定行政收费项目的主体数量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