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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总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