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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晚驾驶摩托车,撞上本不该出现在公路上的石头,酿成车损人亡的惨案。通常,这样的遭遇在人们的心目中是自认倒霉的事,可死者家属却不这样认为,反而将河南省淅川县公路管理局诉诸法庭,提出索赔。2006年11月6日,经河南省南阳市中级法院终审,原被告达成和解,被告淅川县公路管理局一次性赔偿原告68000元。
2005年8月5日晚,河南省淅川县香花镇蒿溪村村民刘士傲借用邻居一辆无牌照摩托车,与周某一块到该镇胡岗办事。约21时许,当他们返回行驶至豫54线邓西公路时,行走在前面的刘士傲驾驶的摩托车突然撞到放置在公路上的一块石头上,巨大撞击力将刘士傲抛起重重摔倒在地上,顿时脑部血流如注,昏迷不醒。
同行的周某迅速拨打“110”、“120”电话,一边派人保护现场,一边就近对刘的伤情作简单处理,很快刘士傲被赶到的救护车送至淅川县人民医院紧急抢救。经诊断,车祸导致刘士傲颅脑广泛损伤。由于伤情严重,刘士傲于次日夜晚死亡。
事故发生后,淅川县公安交警部门赶赴现场进行勘验:事故路段平直,公路西侧摆放有多块不同规格的石块,最大直径约为32厘米,最小5厘米,由北向南有一条摩托车划痕,并有车漆、灯壳散落,现场遗留刘士傲鞋一只,血迹面积为100厘米×45厘米。摩托车全车无与其他车辆刮擦、碰撞痕迹,前轮轮毂凹陷变形,并附有微量石屑。据此认定,摩托车与现场摆放的石头相撞后倒地造成刘士傲死亡。
刘士傲突然辞世,对其家人来说犹如晴空霹雳,悲痛欲绝。笔直而宽敞的公路怎么会出现石头呢?刘士傲的妻子姚成芝觉得对公路负有管理职能的公路局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于是,她多次找淅川县公路管理局协商给予适当赔偿,但一直未能如愿。
为告慰九泉下亲人的亡灵,姚成芝和年幼的儿子刘伟、刘扬及年迈的公婆毅然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淅川县公路局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赡养费、抚养费及死亡赔偿金共计65173.7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2006年6月24日,淅川县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这一备受社会瞩目的公路部门不作为的民事赔偿案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刘士傲驾驶无牌照摩托车上路行驶,违犯了交通法规。在行驶过程中,应尽到观察和规避障碍物的义务,由于疏忽导致车损人亡事故的发生,应承担50%的过错责任。被告作为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单位,没有及时清除辖区内的路障导致事故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判决被告淅川县公路管理局在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向五原告支付医疗费、丧葬费、抚养费、死亡补偿金、赡养费共计7406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淅川县公路局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11月6日,南阳市中级法院经过双方调解,原被告达成赔偿协议:淅川县公路局一次性赔偿原告各种费用68000元。
2005年8月5日晚,河南省淅川县香花镇蒿溪村村民刘士傲借用邻居一辆无牌照摩托车,与周某一块到该镇胡岗办事。约21时许,当他们返回行驶至豫54线邓西公路时,行走在前面的刘士傲驾驶的摩托车突然撞到放置在公路上的一块石头上,巨大撞击力将刘士傲抛起重重摔倒在地上,顿时脑部血流如注,昏迷不醒。
同行的周某迅速拨打“110”、“120”电话,一边派人保护现场,一边就近对刘的伤情作简单处理,很快刘士傲被赶到的救护车送至淅川县人民医院紧急抢救。经诊断,车祸导致刘士傲颅脑广泛损伤。由于伤情严重,刘士傲于次日夜晚死亡。
事故发生后,淅川县公安交警部门赶赴现场进行勘验:事故路段平直,公路西侧摆放有多块不同规格的石块,最大直径约为32厘米,最小5厘米,由北向南有一条摩托车划痕,并有车漆、灯壳散落,现场遗留刘士傲鞋一只,血迹面积为100厘米×45厘米。摩托车全车无与其他车辆刮擦、碰撞痕迹,前轮轮毂凹陷变形,并附有微量石屑。据此认定,摩托车与现场摆放的石头相撞后倒地造成刘士傲死亡。
刘士傲突然辞世,对其家人来说犹如晴空霹雳,悲痛欲绝。笔直而宽敞的公路怎么会出现石头呢?刘士傲的妻子姚成芝觉得对公路负有管理职能的公路局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于是,她多次找淅川县公路管理局协商给予适当赔偿,但一直未能如愿。
为告慰九泉下亲人的亡灵,姚成芝和年幼的儿子刘伟、刘扬及年迈的公婆毅然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淅川县公路局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赡养费、抚养费及死亡赔偿金共计65173.7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2006年6月24日,淅川县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这一备受社会瞩目的公路部门不作为的民事赔偿案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刘士傲驾驶无牌照摩托车上路行驶,违犯了交通法规。在行驶过程中,应尽到观察和规避障碍物的义务,由于疏忽导致车损人亡事故的发生,应承担50%的过错责任。被告作为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单位,没有及时清除辖区内的路障导致事故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判决被告淅川县公路管理局在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向五原告支付医疗费、丧葬费、抚养费、死亡补偿金、赡养费共计7406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淅川县公路局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11月6日,南阳市中级法院经过双方调解,原被告达成赔偿协议:淅川县公路局一次性赔偿原告各种费用6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