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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承诺成了中国政坛流行词。中央领导公开承诺之后,省部级领导干部积极响应。吉林、甘肃、山东、河北、江西、江苏、广东、海南等十几个省、自治区以省(区)委、省(区)政府的名义,向社会作出公开廉政承诺,承诺的内容包括:坚决抵制跑官要官,坚决拒收钱财,严管身边的亲属与工作人员,带头遵纪守法等等。
当前,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红包礼金”、“买官卖官”、“打旗号”是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作为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敢于就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作出公开的政治承诺,无疑是值得赞许的。省级领导干部对这三个突出问题的公开承诺,可以说是一年多年前表态接受监督的具体化。
从国际反腐败的经验来看,有效地开展反腐败斗争,需要从政治领导层到社会各阶层的公开、具体的廉政承诺。公开承诺由上而下逐步推行,有助于创造对反腐倡廉有利的氛围,促进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如果把反腐败比作一局棋,公开承诺应是这局棋中很重要的一步。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反腐倡廉的过程,就是“不断以新的工作成效取信于民,保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顺利实现”的过程。因此,我们立党、执政、力量的“本”、“基”、“源”,说到底就是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任何文明政府的治理,均需以人民的信赖为基础。
近年来,从刘方仁、程维高,到田凤山、韩桂芝等等,省部级高官不断爆出腐败和滥用权力的丑闻。这体现了反腐的力度,但在某种程度上,也一次又一次地强化了民众对一些省部级党政干部的负面印象。
公开的廉政承诺,标志着地方政府已经清晰地感受到自身的形象危机,并且试图改变这种形象。大部分官员也已经意识到,在得到领导认可的同时,更要做到以民为本,取信于民。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说,本轮各地政府所承诺的事项,比如,跑官要官,收受钱财,给亲属与工作人员以特权等等,也都是法律、法规、规章及党政纪律一直以来所严厉禁止的,党的全国性机构和中央政府也对其三令五申。然而,就在这样的情况下,涉及高官的所谓“大案要案”仍然一再爆发。
现在的承诺仅仅是单方面的,这样没有程序保障、也没有多大约束力的纯粹道德性承诺,在民众心目中,可能不易留下深刻印象。民众的这种心态不难理解,随着这些省级高官大案不断。民众对部分官员的腐败和滥权行为,已经到了见怪不怪的地步。
政府官员获得人民的信任,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人民可能一时会被一些官员高调的话语所感染,但是更期待脚踏实地的行动。归根到底,人民对官员的信任,源自良好制度的长期稳定运行,因为制度本身会带来一种确定的预期:官员滥用权力的机会是很少的,成本则是很高的。承诺是一种软约束,只有制度建设逐步跟进,才会成长为一种硬约束。
沿着廉政承诺的逻辑进一步引申,可以考虑,在政府官员与其所服务的人民之间,订立某种政治性契约,以某种具有较强约束力、同时也具有更为强烈的象征意义的宪章性文本,向人民表明,政府具有建设廉洁政府——更广泛地说,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决心。当前,世界142个国家的宪法中,有97个都对宣誓制度有明确的规定。
这样的文本将规定,人民授予政府以管理社会所必需的权力,由此明确它们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予;政府方面承诺,它们的权力将接受人民的监督,具体表现为,接受法律的约束和审查,而不能任意行使。政府方面也承诺,建立更为有效的司法体系,对因官员滥用权力而给民众造成的损害,及时而有效地提供法律上的救济。
此后每届政府官员上任之时,均须宣誓遵守和执行这些条款,这样的契约,可能比政府口头上的一个承诺效果好得多。从根本上说,它也能够逐渐在官员和民众中塑造一种新的政府观和权力观,迷对于法治宪政秩序的建立,具有重大意义。
反腐败的过程,其实质也就是改革制度、创新制度、建设制度的过程。完善社会制度的建立,需要从中央到地方到民众的共同努力。
党中央、国务院认真践行自己的政治承诺,使一股重民、爱民、亲民、为民、利民的清风从北京徐徐吹来,照亮着“农民工们”的企盼,弥补着“孙志刚们”的遗憾,鼓舞着“梁雨润们”的士气,震慑着“胡长清们”的贪婪……我们期待省部级官员的承诺,也能化成缕缕如斯清风,拂过地方每个角落。
当前,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红包礼金”、“买官卖官”、“打旗号”是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作为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敢于就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作出公开的政治承诺,无疑是值得赞许的。省级领导干部对这三个突出问题的公开承诺,可以说是一年多年前表态接受监督的具体化。
从国际反腐败的经验来看,有效地开展反腐败斗争,需要从政治领导层到社会各阶层的公开、具体的廉政承诺。公开承诺由上而下逐步推行,有助于创造对反腐倡廉有利的氛围,促进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如果把反腐败比作一局棋,公开承诺应是这局棋中很重要的一步。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反腐倡廉的过程,就是“不断以新的工作成效取信于民,保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顺利实现”的过程。因此,我们立党、执政、力量的“本”、“基”、“源”,说到底就是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任何文明政府的治理,均需以人民的信赖为基础。
近年来,从刘方仁、程维高,到田凤山、韩桂芝等等,省部级高官不断爆出腐败和滥用权力的丑闻。这体现了反腐的力度,但在某种程度上,也一次又一次地强化了民众对一些省部级党政干部的负面印象。
公开的廉政承诺,标志着地方政府已经清晰地感受到自身的形象危机,并且试图改变这种形象。大部分官员也已经意识到,在得到领导认可的同时,更要做到以民为本,取信于民。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说,本轮各地政府所承诺的事项,比如,跑官要官,收受钱财,给亲属与工作人员以特权等等,也都是法律、法规、规章及党政纪律一直以来所严厉禁止的,党的全国性机构和中央政府也对其三令五申。然而,就在这样的情况下,涉及高官的所谓“大案要案”仍然一再爆发。
现在的承诺仅仅是单方面的,这样没有程序保障、也没有多大约束力的纯粹道德性承诺,在民众心目中,可能不易留下深刻印象。民众的这种心态不难理解,随着这些省级高官大案不断。民众对部分官员的腐败和滥权行为,已经到了见怪不怪的地步。
政府官员获得人民的信任,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人民可能一时会被一些官员高调的话语所感染,但是更期待脚踏实地的行动。归根到底,人民对官员的信任,源自良好制度的长期稳定运行,因为制度本身会带来一种确定的预期:官员滥用权力的机会是很少的,成本则是很高的。承诺是一种软约束,只有制度建设逐步跟进,才会成长为一种硬约束。
沿着廉政承诺的逻辑进一步引申,可以考虑,在政府官员与其所服务的人民之间,订立某种政治性契约,以某种具有较强约束力、同时也具有更为强烈的象征意义的宪章性文本,向人民表明,政府具有建设廉洁政府——更广泛地说,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决心。当前,世界142个国家的宪法中,有97个都对宣誓制度有明确的规定。
这样的文本将规定,人民授予政府以管理社会所必需的权力,由此明确它们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予;政府方面承诺,它们的权力将接受人民的监督,具体表现为,接受法律的约束和审查,而不能任意行使。政府方面也承诺,建立更为有效的司法体系,对因官员滥用权力而给民众造成的损害,及时而有效地提供法律上的救济。
此后每届政府官员上任之时,均须宣誓遵守和执行这些条款,这样的契约,可能比政府口头上的一个承诺效果好得多。从根本上说,它也能够逐渐在官员和民众中塑造一种新的政府观和权力观,迷对于法治宪政秩序的建立,具有重大意义。
反腐败的过程,其实质也就是改革制度、创新制度、建设制度的过程。完善社会制度的建立,需要从中央到地方到民众的共同努力。
党中央、国务院认真践行自己的政治承诺,使一股重民、爱民、亲民、为民、利民的清风从北京徐徐吹来,照亮着“农民工们”的企盼,弥补着“孙志刚们”的遗憾,鼓舞着“梁雨润们”的士气,震慑着“胡长清们”的贪婪……我们期待省部级官员的承诺,也能化成缕缕如斯清风,拂过地方每个角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