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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实行“产品高价、资源低价和环境无价”的价格体系,矿山企业未将环境恢复和复垦成本列入经营成本,而是通过对环境资源的无偿或低价占有获得超额利润,导致矿产资源浪费严重和单位产值能耗强度大,生态环境长期超载负荷引发了难以修复逆转的复合性环境污染,影响着人类经济社会的永续发展。构建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恢复补偿机制,就是按照“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要求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对生态环境产生破坏或不良影响的生产者、开发者和经营者应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进行补偿,对生态环境由于现有的使用而放弃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