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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银行业有两个监管机构——作为中央银行的德意志联邦银行和联邦金融监督管理局(FFSA)。它们在议会签订的协议中列明了两者各自在日常监管活动中所充当的角色。具体监管活动由金融监管中心办公室和联邦银行的区域办事处执行。协议的签订避免了双方的重复工作,提高监管的成本效益。联邦银行的金融监管从不致力于推动金融业朝更集中化的方向发展,但必须确保德国所有的信贷机构都安全有效地运营。瑞士银行业的监管人是瑞士联邦银行业委员会(SFBC,以下简称"银行业委员会")。传统上,瑞士的监管当局很少从事现场审计工作,而全部交由持照的外部审计人进行审计。这一模式被称为"双重监管体系"。与这一监管体系并行的另一项同等重要的制度是行业自律监管,由瑞士银行业联合会(SBA)负责。两种监管的共同目标是促使瑞士银行业的监管既灵活又能达到高标准,从而更好地保护市场投资人和参与人的利益。他们的实践对我国的银行业监管有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