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 新时期阶层分化现象呼吁社会阶层理论的构建。从主体、资源和约束条件,对新阶层和相应的社会现象提供观察视角和有效的解释力。政治文明与宪政价值目标的存关系,政治文明的目标取向与宪政价值的基本取向相一致,政治文明的实现蕴涵宪政价值的内容,宪政价值是实现政治文明的保障因素,宪政在发展上蕴涵着政治文明的终极价值。宪政价值与政治文明能在实践中获得有机融合。科学界定阶层意识,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
【关键词】 政治文明 宪政 价值目标 关系
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认为,政治文明是人们改造社会所获得的政治成果的总和。1843--1847所写的笔记《关于现代国家的著作的计划草稿》中,马克思首次提出“政治文明”概念,指出“集权制和政治文明”。把政治文明同封建主义集权制对立起来,即集权制的对立面--民主、法制、人权就是政治文明。[1]P6从政治文明产生的最初形态和基本功能看,就蕴涵了许多宪政价值的基本内容。
1.政治文明与宪政价值目标的关系
目标取向的一致性。政治文明从提出到发展,是对人的价值的不断发现和尊重的过程,是对政治权力及其资源的合理分配、控制与整合的过程。近代以來的政治文明,构成了近代宪政的基本价值取向和目标追求。突破了最初针对政治文明所作的静态层面的描述,将政治文明看作人类社会生活的进步状态。[2]P57静态看,它是人类社会政治进程中取得的全部进步成果;动态看,它是人类社会政治进化发展的具体过程。动静态结合的标准界定,政治文明的含义是以民主为核心,包括平等、正义、法治等的思想、制度和行为的形成及其进步状态。[3]P78
学术界有关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研究,从明确其历史意义和现实价值开始,普遍认为政治文明建设是新世纪中国政治发展的优选之路。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使之不仅是理论概念问题,更成为紧迫的实践问题,即将它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战略目标。在这一目标指引下,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成为理论界讨论的热点问题。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根本上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因此,当前中国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实际就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两个层面;[4]P77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实质就是高度的民主政治,民主必须依靠法制来保障,民主政治也蕴涵着法治政治的含义,因而,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关键是实现政治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5]P79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除了从宏观上确定其基本内容和建设途径外,还必须落实到具体的微观操作层面上来,无论从理论角度还是从实践角度看,微观方面的建设往往较之宏观方面的笼统提法更具针对性和社会价值,如何从个体的政治意识、政治制度和政治行为等不同层面来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尤其是针对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私营企业主等新兴阶层日显强烈和明确的政治权利要求,怎样在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框架内做出合理有效的解释和处理,都需要做出具体并符合实际的深入研究和探讨。
政治文明的实现蕴涵宪政价值的内容。政治文明的价值目标在于实现民主与自由的确立与和谐,而宪政在许多方面显示了其作为较佳政治选择的种种便利。首先,它将政治文明的两个价值目标转化为法律话语并将其建立在稳固的宪法文件之上,使政治革命的成果得以保障;其次,将政治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从而增强了政治争议解决的可操作性;并且,宪法通过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与宣告,使有限政府得以建立,宪法的内在价值得以彰显;同时,宪政作为一种法治的理想形式,突出表现为程序至上,在利益多元的时代,这是解决政治力量之间、国家与公民之间矛盾与纷争的重要途径和主要场所,有助于将政治纷争解决法制化,并将这些活动建立在一个稳固的宪法平台上。[6]P17宪政与政治文明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在价值目标、制度选择、建设途径、规定内容、功能作用以及保障措施等方面都是一致甚至相同的。从发展阶段和最终结果来说,宪政文明是政治文明的一个重要的动态组成部分,宪政制度运行的根本目标就是促进政治文明的发展,宪政通过法治化的规范途径保证政治文明成果的实现。
宪政价值是实现政治文明的保障因素。宪政不仅有效推动民主政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最为重要的是,它的实现为政治社会争端的解决提供了一种制度化的手段、渠道与规则,从而有效避免了通过激烈的形式解决政治争议的后果。冲突有积极和消极两种功能,在一个没有或不充分准备对冲突给予宽容并使之制度化的社会里,它总是表现为负功能,敌对情绪容易积累,一旦爆发将导致社会分裂。相反,如果事先提供一个解决冲突的程序、途径和标准,让冲突得以及时消解和合理宣泄,则能有效保持社会稳定发展。[7]P275以宪法为依托和载体的宪政体系为这种多元利益冲突提供了一套程序、途径和标准,人类政治日益文明化的今天,在宪法框架下实现政治活动的常规化与法治化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产物。
宪政在发展上蕴涵着政治文明的终极价值。将政治生活的基础建立在以宪法为特征的宪政意识之上,权力的行使才有合法和稳定的保障。合法性政治体制的设立,在功能上为国家政治提供了一个稳定的制度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各种政治价值目标。民主与自由的和谐是宪政历史发展中永恒的主题,作为人类政治追求的基本价值,民主与自由以及两者之间的和谐,在宪政观念和制度之外是无法妥善解决的,政治文明的过程就是民主与自由得以确立并且两者之间的平衡得以确立,在这个过程中,宪政观念与宪法制度逐渐孕育、发展和成熟起来,并成为现代文明政治最终的制度选择和价值回归。宪法将“法律取代暴力”从私人领域转移到了公共领域,将政治纳入法治轨道,使政治成为一种以合宪性与合法性而不是通过暴力的和平政治,最大限度地减小了社会风险,尽可能地避免了政治发展过程中的脆弱性与动荡性。[8]P45
宪政价值与政治文明能在实践中获得有机融合。以宪政为核心的法治建设客观上面临着两个方面的任务,既需要进一步完善形式法治,也需要从价值导向上把形式法治转化为实质法治。[9]P18需要在以独立人格和自主权利为主的社会中才能有效实现,从内部条件看,企业家队伍是实现法治理想的重要社会政治基础。他们具有明确的创业务实精神,希望法律成为社会活动根本准则的心态和愿望也更加强烈。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和机理主要针对经济资源,但也适用于思想资源和政治资源,在法律上就表现为对各类主体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受历史和传统因素的影响,私营企业主在经济领域的活动以及成就逐步获得重视,但思想领域和政治领域的合理待遇一直未予必要明确或仍处于争议阶段。确立社会大市场的观念,并以它作为一种思维方式,重新审视私法和公法领域的原则和精神,能够合理解释转型时期出现的一些社会问题和现象。在以宪政为主导的法治建设进程中,树立市场观念的基础,建构切合时代精神的法律价值,实现法律体系尤其是权利义务关系的合理调整,能够强化法治的利益调整和价值保障功能,使宪政的发展更具生命力和适应性。这些内容,不仅是政治文明的基本构成和实现方式,也是宪政价值的运行要求和发展方向。 2.科学界定阶层意识,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
社会阶层的划分主要依据社会资源的分配和占有关系,社会资源的分配和占有是构成阶层结构形成的基础。资源配置方式的变化导致利益分化,利益分化既是阶层分化的前提和条件,也是阶层分化的实质和表征。因此,主体间的资源配置在社会关系中占据了核心地位,要廓清阶层分层的现状,揭示新阶层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趋势,必须围绕转型时期的资源类型和资源配置及其变化状况进行具体考察。当代社会中,权力、资本、知识和劳动力等社会重要资源的拥有状况决定着各社会群体在阶层结构中的位置以及个人的综合社会经济地位。社会阶层位序取决于各个阶层所拥有的资源的数量及其综合实力,社会分层的实质,就是社会资源在社会中的不均等分配,即社会成员因为占有和分配社会资源的种类、多寡和质量的不同而形成不同的社会群体。[10]P28社会成员间通过对有限社会资源的竞争,促进社会分工的发展,实现社会主体的分层和流动,从而不断产生新兴社会阶层。
在社会转型和阶层分化的过程中,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逐步形成了具有不同经济地位、社会地位和不同利益要求的多层次社会群体,从而形成了历史新时期的新阶层。资源配置方式发生变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日益增强,体制外经济迅速发展,社会流动资源增加,依据个人在社会结构中的位置进行资源配置和多种资源配置方式并存。私营企业主阶层属于新资本阶层,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出现的、以拥有大额资本为标志的社会群体。階层特征是以资本的运作为主,通过资本运作获得利益,其主要资本是作为一个社会基础因素的生产资料,对社会的经济有一定的影响能力,并进而影响政治和文化。掌握新阶层产生规律,通过对新阶层的考察了解社会阶层流动的动力、形式和路径,把握社会阶层结构的发展规律,力求社会资源能合理公平地分配,社会主体间能达成和谐的共生状态。同时,也有利于消除和化解参与危机,公民政治参与的要求会随着利益的分化而增长,如果政治体系无法给个人或团体的政治参与提供渠道,个人和社会群体的政治行为就有可能冲破社会秩序,给社会带来不稳定,从而引起参与危机。制度化程度低或缺乏制度化政治参与通道的政治系统,必须有维持自身结构稳定性的强烈要求。引发包括私营企业主在内的政治参与的活跃,使私营企业主愈来愈相信自己能够在与自己利益密切相关的政治系统内有所作为,纷纷要求在现有政治系统内维护自己的利益诉求和生存空间,动员新生的私营企业主阶层在承认并维护现存政治体系的条件下参与政治,为他们的政治参与提供有效的、正常的渠道,有效地化解私营企业主因参与意识的觉醒和参与实践的萌动而产生的“参与危机”,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平稳发展确立良好的内外部环境。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对其政治文化的要求是参与型政治文化,主要体现在公开性原则、开放性原则,注重政治道德建设,树立正义与科学的社会政治价值观,强调政治行为的自我约束等方面。长远来说,有助于政治文化的建设。
参考文献:
[1] 朱学勤.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J].政治与法律2003(1):6-9.
[2] 编写组.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卷[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1992年.P57.
[3] [4] [5]虞崇胜.政治文明概念辨析[J].新华文摘2003(1): P77-79.
[6] 郑贤君.论我国宪政模式的走向[J].中国法学2003(1):17.
[7] [法]雷蒙·阿隆.社会学主要思潮[M].葛智强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年.P275.
[8] 邹学平.中国宪政建设论要[J].法学2003(11):45-48.
[9] 夏勇.中国当代宪政与人权热点[M].北京:昆仑出版社2001年.P18.
[10] 王春光.透视当代中国社会阶级阶层关系的新框架(上)[J].河北学刊2010(3):28-32.
作者简介:马雁(1974-),女,云南昆明人,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领域:民族法学,地方法制史。
(作者单位:云南农业大学思政部)
【关键词】 政治文明 宪政 价值目标 关系
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认为,政治文明是人们改造社会所获得的政治成果的总和。1843--1847所写的笔记《关于现代国家的著作的计划草稿》中,马克思首次提出“政治文明”概念,指出“集权制和政治文明”。把政治文明同封建主义集权制对立起来,即集权制的对立面--民主、法制、人权就是政治文明。[1]P6从政治文明产生的最初形态和基本功能看,就蕴涵了许多宪政价值的基本内容。
1.政治文明与宪政价值目标的关系
目标取向的一致性。政治文明从提出到发展,是对人的价值的不断发现和尊重的过程,是对政治权力及其资源的合理分配、控制与整合的过程。近代以來的政治文明,构成了近代宪政的基本价值取向和目标追求。突破了最初针对政治文明所作的静态层面的描述,将政治文明看作人类社会生活的进步状态。[2]P57静态看,它是人类社会政治进程中取得的全部进步成果;动态看,它是人类社会政治进化发展的具体过程。动静态结合的标准界定,政治文明的含义是以民主为核心,包括平等、正义、法治等的思想、制度和行为的形成及其进步状态。[3]P78
学术界有关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研究,从明确其历史意义和现实价值开始,普遍认为政治文明建设是新世纪中国政治发展的优选之路。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使之不仅是理论概念问题,更成为紧迫的实践问题,即将它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战略目标。在这一目标指引下,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成为理论界讨论的热点问题。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根本上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因此,当前中国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实际就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两个层面;[4]P77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实质就是高度的民主政治,民主必须依靠法制来保障,民主政治也蕴涵着法治政治的含义,因而,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关键是实现政治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5]P79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除了从宏观上确定其基本内容和建设途径外,还必须落实到具体的微观操作层面上来,无论从理论角度还是从实践角度看,微观方面的建设往往较之宏观方面的笼统提法更具针对性和社会价值,如何从个体的政治意识、政治制度和政治行为等不同层面来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尤其是针对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私营企业主等新兴阶层日显强烈和明确的政治权利要求,怎样在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框架内做出合理有效的解释和处理,都需要做出具体并符合实际的深入研究和探讨。
政治文明的实现蕴涵宪政价值的内容。政治文明的价值目标在于实现民主与自由的确立与和谐,而宪政在许多方面显示了其作为较佳政治选择的种种便利。首先,它将政治文明的两个价值目标转化为法律话语并将其建立在稳固的宪法文件之上,使政治革命的成果得以保障;其次,将政治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从而增强了政治争议解决的可操作性;并且,宪法通过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与宣告,使有限政府得以建立,宪法的内在价值得以彰显;同时,宪政作为一种法治的理想形式,突出表现为程序至上,在利益多元的时代,这是解决政治力量之间、国家与公民之间矛盾与纷争的重要途径和主要场所,有助于将政治纷争解决法制化,并将这些活动建立在一个稳固的宪法平台上。[6]P17宪政与政治文明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在价值目标、制度选择、建设途径、规定内容、功能作用以及保障措施等方面都是一致甚至相同的。从发展阶段和最终结果来说,宪政文明是政治文明的一个重要的动态组成部分,宪政制度运行的根本目标就是促进政治文明的发展,宪政通过法治化的规范途径保证政治文明成果的实现。
宪政价值是实现政治文明的保障因素。宪政不仅有效推动民主政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最为重要的是,它的实现为政治社会争端的解决提供了一种制度化的手段、渠道与规则,从而有效避免了通过激烈的形式解决政治争议的后果。冲突有积极和消极两种功能,在一个没有或不充分准备对冲突给予宽容并使之制度化的社会里,它总是表现为负功能,敌对情绪容易积累,一旦爆发将导致社会分裂。相反,如果事先提供一个解决冲突的程序、途径和标准,让冲突得以及时消解和合理宣泄,则能有效保持社会稳定发展。[7]P275以宪法为依托和载体的宪政体系为这种多元利益冲突提供了一套程序、途径和标准,人类政治日益文明化的今天,在宪法框架下实现政治活动的常规化与法治化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产物。
宪政在发展上蕴涵着政治文明的终极价值。将政治生活的基础建立在以宪法为特征的宪政意识之上,权力的行使才有合法和稳定的保障。合法性政治体制的设立,在功能上为国家政治提供了一个稳定的制度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各种政治价值目标。民主与自由的和谐是宪政历史发展中永恒的主题,作为人类政治追求的基本价值,民主与自由以及两者之间的和谐,在宪政观念和制度之外是无法妥善解决的,政治文明的过程就是民主与自由得以确立并且两者之间的平衡得以确立,在这个过程中,宪政观念与宪法制度逐渐孕育、发展和成熟起来,并成为现代文明政治最终的制度选择和价值回归。宪法将“法律取代暴力”从私人领域转移到了公共领域,将政治纳入法治轨道,使政治成为一种以合宪性与合法性而不是通过暴力的和平政治,最大限度地减小了社会风险,尽可能地避免了政治发展过程中的脆弱性与动荡性。[8]P45
宪政价值与政治文明能在实践中获得有机融合。以宪政为核心的法治建设客观上面临着两个方面的任务,既需要进一步完善形式法治,也需要从价值导向上把形式法治转化为实质法治。[9]P18需要在以独立人格和自主权利为主的社会中才能有效实现,从内部条件看,企业家队伍是实现法治理想的重要社会政治基础。他们具有明确的创业务实精神,希望法律成为社会活动根本准则的心态和愿望也更加强烈。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和机理主要针对经济资源,但也适用于思想资源和政治资源,在法律上就表现为对各类主体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受历史和传统因素的影响,私营企业主在经济领域的活动以及成就逐步获得重视,但思想领域和政治领域的合理待遇一直未予必要明确或仍处于争议阶段。确立社会大市场的观念,并以它作为一种思维方式,重新审视私法和公法领域的原则和精神,能够合理解释转型时期出现的一些社会问题和现象。在以宪政为主导的法治建设进程中,树立市场观念的基础,建构切合时代精神的法律价值,实现法律体系尤其是权利义务关系的合理调整,能够强化法治的利益调整和价值保障功能,使宪政的发展更具生命力和适应性。这些内容,不仅是政治文明的基本构成和实现方式,也是宪政价值的运行要求和发展方向。 2.科学界定阶层意识,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
社会阶层的划分主要依据社会资源的分配和占有关系,社会资源的分配和占有是构成阶层结构形成的基础。资源配置方式的变化导致利益分化,利益分化既是阶层分化的前提和条件,也是阶层分化的实质和表征。因此,主体间的资源配置在社会关系中占据了核心地位,要廓清阶层分层的现状,揭示新阶层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趋势,必须围绕转型时期的资源类型和资源配置及其变化状况进行具体考察。当代社会中,权力、资本、知识和劳动力等社会重要资源的拥有状况决定着各社会群体在阶层结构中的位置以及个人的综合社会经济地位。社会阶层位序取决于各个阶层所拥有的资源的数量及其综合实力,社会分层的实质,就是社会资源在社会中的不均等分配,即社会成员因为占有和分配社会资源的种类、多寡和质量的不同而形成不同的社会群体。[10]P28社会成员间通过对有限社会资源的竞争,促进社会分工的发展,实现社会主体的分层和流动,从而不断产生新兴社会阶层。
在社会转型和阶层分化的过程中,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逐步形成了具有不同经济地位、社会地位和不同利益要求的多层次社会群体,从而形成了历史新时期的新阶层。资源配置方式发生变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日益增强,体制外经济迅速发展,社会流动资源增加,依据个人在社会结构中的位置进行资源配置和多种资源配置方式并存。私营企业主阶层属于新资本阶层,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出现的、以拥有大额资本为标志的社会群体。階层特征是以资本的运作为主,通过资本运作获得利益,其主要资本是作为一个社会基础因素的生产资料,对社会的经济有一定的影响能力,并进而影响政治和文化。掌握新阶层产生规律,通过对新阶层的考察了解社会阶层流动的动力、形式和路径,把握社会阶层结构的发展规律,力求社会资源能合理公平地分配,社会主体间能达成和谐的共生状态。同时,也有利于消除和化解参与危机,公民政治参与的要求会随着利益的分化而增长,如果政治体系无法给个人或团体的政治参与提供渠道,个人和社会群体的政治行为就有可能冲破社会秩序,给社会带来不稳定,从而引起参与危机。制度化程度低或缺乏制度化政治参与通道的政治系统,必须有维持自身结构稳定性的强烈要求。引发包括私营企业主在内的政治参与的活跃,使私营企业主愈来愈相信自己能够在与自己利益密切相关的政治系统内有所作为,纷纷要求在现有政治系统内维护自己的利益诉求和生存空间,动员新生的私营企业主阶层在承认并维护现存政治体系的条件下参与政治,为他们的政治参与提供有效的、正常的渠道,有效地化解私营企业主因参与意识的觉醒和参与实践的萌动而产生的“参与危机”,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平稳发展确立良好的内外部环境。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对其政治文化的要求是参与型政治文化,主要体现在公开性原则、开放性原则,注重政治道德建设,树立正义与科学的社会政治价值观,强调政治行为的自我约束等方面。长远来说,有助于政治文化的建设。
参考文献:
[1] 朱学勤.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J].政治与法律2003(1):6-9.
[2] 编写组.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卷[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1992年.P57.
[3] [4] [5]虞崇胜.政治文明概念辨析[J].新华文摘2003(1): P77-79.
[6] 郑贤君.论我国宪政模式的走向[J].中国法学2003(1):17.
[7] [法]雷蒙·阿隆.社会学主要思潮[M].葛智强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年.P275.
[8] 邹学平.中国宪政建设论要[J].法学2003(11):45-48.
[9] 夏勇.中国当代宪政与人权热点[M].北京:昆仑出版社2001年.P18.
[10] 王春光.透视当代中国社会阶级阶层关系的新框架(上)[J].河北学刊2010(3):28-32.
作者简介:马雁(1974-),女,云南昆明人,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领域:民族法学,地方法制史。
(作者单位:云南农业大学思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