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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25日早上9点左右,北京市民王先生发现自己停在小区里的奥拓车不见了,随即找到戈尔现代管理有限公司查看监控录像并向公安机关报警。通过录像发现,当日凌晨2点30分左右,一陌生人开着王先生的奥拓车到小区门口,值班保安予以放行,导致王先生的车被开走。王先生一纸诉状将收取停车费的北京戈尔现代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院。
王先生在起诉书中称,戈尔现代管理有限公司在其居住的社区设置物业公司,对车辆进行保管和收费,每月收取150元的车辆保管费用,一车一卡,车辆凭卡出入。然而戈尔现代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严重的保管不善,导致车辆丢失。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款损失27862元、交通费1138元、误工费3000元。
戈尔现代管理有限公司辩称,该公司向小区业主收取的停车管理费在性质上属于场地租金和场地维护费,并非保管费。王先生所计算的车辆价值过高,交通费、误工费和车辆被盗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查明,王先生于2004年6月15日以3.9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奥拓小轿车。戈尔现代管理有限公司为王先生所居住的小区提供停车管理服务。王先生的车辆在戈尔现代管理公司保管期间被盗,戈尔现代管理公司存在一定过失,王先生要求戈尔现代管理有限公司赔偿车款损失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赔偿的具体金额法院将结合车辆被盗时价值及被告过错程度予以酌定。至于王先生另行主张的交通费及误工费,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北京戈尔现代管理有限公司赔偿车主损失15000元。
点评:胡勇军(浙江海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近年来,小区内车辆失窃案件时有发生,车主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的案件也常见报端。此类纠纷往往争执较大:车主认为物业公司收费后就应该妥善看管车辆,造成被盗责任在物业公司,自然应赔偿损失;物业公司认为收取停车费是允许车主有偿使用停车位,自己不负任何责任,而且收费很少却要承担上万元乃至几十万元的赔偿,显失公平。诉讼发生后,车主能够提交给法院的证据也往往是一张收据或停车牌而已,它所蕴涵的法律关系并不明确,这样就给法院认定案件事实造成了困难。
此类纠纷的争议焦点主要是车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法律本质是租赁合同关系还是保管合同关系。要搞清这一问题,首先应分清租赁合同与保管合同二者的区别。首先,租赁合同是出租方将某一特定财产交给承租人使用、受益,承租方支付对价,并在租赁期限届满时返还租赁物的合同;而保管合同则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车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更符合保管合同的特征。其次,在租赁合同中,标的物必须在合同中确定,双方均明示认可。而在小区内停车时,车主对具体车位并不介意,完全听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这就是寄存物品的特点。另外,租赁合同所转移的是租赁财产使用权,因而出租人对租赁物必须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如果认为是租赁合同关系的话,那么物业公司就必须先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后才能出租。而实际上,物业公司并不具有停车场地的使用权,而只是对车辆进行保管。
既然车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应定位于车辆保管关系,那么物业公司就应承担妥善保管车辆的义务。如果此期间车辆被盗或遭受损害,表明物业公司存在过错,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本案中,戈尔现代管理有限公司为王先生等业主发放停车卡,规定车辆凭卡出入,并且安排专门的保安对出入车辆进行管理,这些行为都表明戈尔现代管理有限公司为王先生提供停车管理服务。王先生按每月150元的标准向戈尔现代管理有限公司交纳车辆保管费用,戈尔现代管理有限公司和王先生之间形成了有偿的保管合同关系。因此,戈尔现代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车辆的保管人,有保护王先生车辆安全的义务,但由于戈尔现代管理有限公司未尽保管义务,导致王先生的奥拓车被陌生人开走,戈尔现代管理有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案例也提醒我们,物业公司和车主都要细化合同服务内容,把容易出现纠纷的内容以合同的形式明确下来,做到服务与收费质价相符,合约双方权责对等,避免发生类似纠纷。
王先生在起诉书中称,戈尔现代管理有限公司在其居住的社区设置物业公司,对车辆进行保管和收费,每月收取150元的车辆保管费用,一车一卡,车辆凭卡出入。然而戈尔现代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严重的保管不善,导致车辆丢失。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款损失27862元、交通费1138元、误工费3000元。
戈尔现代管理有限公司辩称,该公司向小区业主收取的停车管理费在性质上属于场地租金和场地维护费,并非保管费。王先生所计算的车辆价值过高,交通费、误工费和车辆被盗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查明,王先生于2004年6月15日以3.9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奥拓小轿车。戈尔现代管理有限公司为王先生所居住的小区提供停车管理服务。王先生的车辆在戈尔现代管理公司保管期间被盗,戈尔现代管理公司存在一定过失,王先生要求戈尔现代管理有限公司赔偿车款损失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赔偿的具体金额法院将结合车辆被盗时价值及被告过错程度予以酌定。至于王先生另行主张的交通费及误工费,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北京戈尔现代管理有限公司赔偿车主损失15000元。
点评:胡勇军(浙江海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近年来,小区内车辆失窃案件时有发生,车主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的案件也常见报端。此类纠纷往往争执较大:车主认为物业公司收费后就应该妥善看管车辆,造成被盗责任在物业公司,自然应赔偿损失;物业公司认为收取停车费是允许车主有偿使用停车位,自己不负任何责任,而且收费很少却要承担上万元乃至几十万元的赔偿,显失公平。诉讼发生后,车主能够提交给法院的证据也往往是一张收据或停车牌而已,它所蕴涵的法律关系并不明确,这样就给法院认定案件事实造成了困难。
此类纠纷的争议焦点主要是车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法律本质是租赁合同关系还是保管合同关系。要搞清这一问题,首先应分清租赁合同与保管合同二者的区别。首先,租赁合同是出租方将某一特定财产交给承租人使用、受益,承租方支付对价,并在租赁期限届满时返还租赁物的合同;而保管合同则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车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更符合保管合同的特征。其次,在租赁合同中,标的物必须在合同中确定,双方均明示认可。而在小区内停车时,车主对具体车位并不介意,完全听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这就是寄存物品的特点。另外,租赁合同所转移的是租赁财产使用权,因而出租人对租赁物必须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如果认为是租赁合同关系的话,那么物业公司就必须先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后才能出租。而实际上,物业公司并不具有停车场地的使用权,而只是对车辆进行保管。
既然车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应定位于车辆保管关系,那么物业公司就应承担妥善保管车辆的义务。如果此期间车辆被盗或遭受损害,表明物业公司存在过错,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本案中,戈尔现代管理有限公司为王先生等业主发放停车卡,规定车辆凭卡出入,并且安排专门的保安对出入车辆进行管理,这些行为都表明戈尔现代管理有限公司为王先生提供停车管理服务。王先生按每月150元的标准向戈尔现代管理有限公司交纳车辆保管费用,戈尔现代管理有限公司和王先生之间形成了有偿的保管合同关系。因此,戈尔现代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车辆的保管人,有保护王先生车辆安全的义务,但由于戈尔现代管理有限公司未尽保管义务,导致王先生的奥拓车被陌生人开走,戈尔现代管理有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案例也提醒我们,物业公司和车主都要细化合同服务内容,把容易出现纠纷的内容以合同的形式明确下来,做到服务与收费质价相符,合约双方权责对等,避免发生类似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