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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信托作为一种现代财产管理制度,具有独特的功能,正逐渐引起我国的重视。在英美法系,遗嘱信托制度早于合同制度受到衡平法院的承认,它注重的是委托人意愿的反映,注重遗嘱信托财产的转移和确定的受益人,其核心始终围绕在为受益人的利益去管理遗嘱信托财产处理遗嘱信托事务。大陆法系在从英美法系引进遗嘱信托制度时,注重的是怎样从传统民法中解释遗嘱信托这一特殊制度,但始终因为遗嘱信托的异质性而无法实现理想的融合。明晰遗嘱信托制度的法律构造对于遗嘱信托关系的形成与遗嘱信托行为的成立显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