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同一评估基准日,以同一評估目的和同一价值类型,对企业集团所属的十几个或更多个企业进行价值评估时,相关评估参数的确定方法或其确定的依据是否应该是一致的呢?
一些人认为重置成本、损耗、收益、折现率这些相关参数的确定方法应该是一致的。理由是企业集团中的所属企业是同一行业内的企业,其绝大多数产品是相同的或是相似的,因此,相关评估中采用的数据资料参数的确定方法都应该是一致的。但笔者认为,同一企业集团内不同企业评估企业价值时所采用的数据资料不应强求一致。理由是毕竟各企业有各自的具体情况,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评估师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相应的方法或数据资料来确定这些参数。企业集团内的这些企业参数确定的方法与所采用的数据资料有时可能是一致的,有时可能是不一致的。评估师的主要职责是客观、公正和科学地体现这些企业的实际资产价值。
一
当我们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一个企业集团内所属的各个企业的价值时,由于企业集团所属的各个企业可能分布在不同的地区,各地不动产的价格行情都可能是不同的,因此各地不动产的重置成本都可能是不同的。如同样结构的厂房,各地的设计和工程前期费用、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招投标费用、质量监督费用、三材差价、定额调整系数、人工费用的单位重置成本的确定依据都会是不一致的。而且由于不同地区气候、地基地质承载力等自然环境的不同、施工单位施工质量的不同,维护措施的不同,评估师对同一时期建造的同样结构的厂房损耗状况的判断,其确定依据不一样才是正常的,损耗状况的判断依据应该是分别予以推敲的。
再如机器设备,企业集团内各个企业可能拥有许多规格型号相同的机器设备。但有的设备是新购置的,有的设备是改造过的;设备入帐时的费用分配也是不相同的,因此其账面原值的构成内容也可能是不一样的。如有的设备账面原值中包含设备基础费、设备管道分摊费以及项目建设期分摊的资金成本和管理费用等。而有的设备入帐时,将设备基础的价值分配到厂房建筑的原值中;或将设备管道的费用单独建帐;或设备的账面原值中不包括项目建设期分摊的资金成本和管理费用,而是将这些费用分配到厂房建筑的账面原值中。因此,笔者认为在确定这些机器设备重置成本的方法时,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与评估企业不动产的评估师沟通协调好,做到不重不漏,并尽量将企业原入账分配时的固定资产原值了解清楚。
若发现机器设备账面价值中包括了项目建设期分摊的资金成本和管理费用,一定要通知评估不动产的评估师,并将这些分摊的资金成本与相应管理费从重置成本中减除。同时应该清楚,同样规格型号的机器设备所包含的设备基础费、工艺管道分摊费可能是不同的,因此包含这些费用的重置成本不相同也是正常的。由于集团内不同企业对设备管理状况的不同,不同设备操作者技术水平与工作责任心的不同,同样规格型号的设备的经济寿命也会不一样,因此其损耗也不能用一种方法进行计算。
再看运输车辆,各地的汽车市场对同一厂家同样规格型号的汽车的销售价格是有差别的。如汽车账面上的购置价值中有挂牌费(其中一般包括车辆照相费、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拓印费、牌照费、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检测费、登记手续费等),一些车型在某地的挂牌费有的为260元,有的为300元,还有的为350元人民币。虽然车辆挂牌费在车辆重置成本中所占的比重很小,但一律以260元来计算重置成本肯定是不合理的,对企业集团内各企业同一型号汽车的重置成本确定时采取完全一样的依据也肯定是不合理的。
确定运输车辆损耗常用的技术参数有车辆行驶里程、车辆使用年限和车辆的技术状态。但车辆行驶里程和车辆使用年限仅能反映车辆损耗状态的一个方面。有的车辆存在不符合环保废气排放要求等产生的功能性损耗,则需要根据当地情况考虑这一损耗。以前我们国家曾出台以车辆行驶里程、车辆使用年限为指标的车辆报废文件,例如报废规定为客车70万公里与12年、货车50万公里与10年。现在由于汽车的车型越来越多、车辆性能情况和环境保护要求也越来越繁杂,这些文件在全国各地都相继废止了。因此在对企业集团内的车辆评估中,要求统一按车辆行驶里程、车辆使用年限并四六加权平均确定损耗,实属不合理方式。
二
再看采用收益法评估时的企业收益预测,一是集团内各企业收益的调整,应剔除的一次性、偶发性收入与费用是不同的。二是企业预期收益趋势因各企业的设备状况、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的不同是不同的,评估师应在实地考察和现场调研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所搜集的其他资料,作出客观的判断。三是对于集团内刚涉足新市场或新领域的企业,需要判断该企业在何时步入收益的稳定期。要求根据企业集团内的统一规定剔除相关收入与费用,按未来5年和5年后两个时间段进行收益预测都是不合理的方式。
再看折现率和资本化率。要求企业集团内的企业按统一规定的相同的折现率或资本化率显然也是不合理的要求。
三
总之,资产评估中所应用技术参数的确定方法与使用依据,需要评估师根据企业或资产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某些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者、审核者,由于位置高或者权力大,要求确定方法与使用依据整齐划一的要求是不合理的。假如一味迎合某些不合理的要求,而把资产评估报告变为从一种“生产线”下来的一个模子出来的产品,那就会扼杀资产评估的实事求是的活的灵魂。
参考文献
[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讲解.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2004.
[3]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用书编写组.资产评估.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作者单位:青岛天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一些人认为重置成本、损耗、收益、折现率这些相关参数的确定方法应该是一致的。理由是企业集团中的所属企业是同一行业内的企业,其绝大多数产品是相同的或是相似的,因此,相关评估中采用的数据资料参数的确定方法都应该是一致的。但笔者认为,同一企业集团内不同企业评估企业价值时所采用的数据资料不应强求一致。理由是毕竟各企业有各自的具体情况,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评估师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相应的方法或数据资料来确定这些参数。企业集团内的这些企业参数确定的方法与所采用的数据资料有时可能是一致的,有时可能是不一致的。评估师的主要职责是客观、公正和科学地体现这些企业的实际资产价值。
一
当我们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一个企业集团内所属的各个企业的价值时,由于企业集团所属的各个企业可能分布在不同的地区,各地不动产的价格行情都可能是不同的,因此各地不动产的重置成本都可能是不同的。如同样结构的厂房,各地的设计和工程前期费用、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招投标费用、质量监督费用、三材差价、定额调整系数、人工费用的单位重置成本的确定依据都会是不一致的。而且由于不同地区气候、地基地质承载力等自然环境的不同、施工单位施工质量的不同,维护措施的不同,评估师对同一时期建造的同样结构的厂房损耗状况的判断,其确定依据不一样才是正常的,损耗状况的判断依据应该是分别予以推敲的。
再如机器设备,企业集团内各个企业可能拥有许多规格型号相同的机器设备。但有的设备是新购置的,有的设备是改造过的;设备入帐时的费用分配也是不相同的,因此其账面原值的构成内容也可能是不一样的。如有的设备账面原值中包含设备基础费、设备管道分摊费以及项目建设期分摊的资金成本和管理费用等。而有的设备入帐时,将设备基础的价值分配到厂房建筑的原值中;或将设备管道的费用单独建帐;或设备的账面原值中不包括项目建设期分摊的资金成本和管理费用,而是将这些费用分配到厂房建筑的账面原值中。因此,笔者认为在确定这些机器设备重置成本的方法时,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与评估企业不动产的评估师沟通协调好,做到不重不漏,并尽量将企业原入账分配时的固定资产原值了解清楚。
若发现机器设备账面价值中包括了项目建设期分摊的资金成本和管理费用,一定要通知评估不动产的评估师,并将这些分摊的资金成本与相应管理费从重置成本中减除。同时应该清楚,同样规格型号的机器设备所包含的设备基础费、工艺管道分摊费可能是不同的,因此包含这些费用的重置成本不相同也是正常的。由于集团内不同企业对设备管理状况的不同,不同设备操作者技术水平与工作责任心的不同,同样规格型号的设备的经济寿命也会不一样,因此其损耗也不能用一种方法进行计算。
再看运输车辆,各地的汽车市场对同一厂家同样规格型号的汽车的销售价格是有差别的。如汽车账面上的购置价值中有挂牌费(其中一般包括车辆照相费、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拓印费、牌照费、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检测费、登记手续费等),一些车型在某地的挂牌费有的为260元,有的为300元,还有的为350元人民币。虽然车辆挂牌费在车辆重置成本中所占的比重很小,但一律以260元来计算重置成本肯定是不合理的,对企业集团内各企业同一型号汽车的重置成本确定时采取完全一样的依据也肯定是不合理的。
确定运输车辆损耗常用的技术参数有车辆行驶里程、车辆使用年限和车辆的技术状态。但车辆行驶里程和车辆使用年限仅能反映车辆损耗状态的一个方面。有的车辆存在不符合环保废气排放要求等产生的功能性损耗,则需要根据当地情况考虑这一损耗。以前我们国家曾出台以车辆行驶里程、车辆使用年限为指标的车辆报废文件,例如报废规定为客车70万公里与12年、货车50万公里与10年。现在由于汽车的车型越来越多、车辆性能情况和环境保护要求也越来越繁杂,这些文件在全国各地都相继废止了。因此在对企业集团内的车辆评估中,要求统一按车辆行驶里程、车辆使用年限并四六加权平均确定损耗,实属不合理方式。
二
再看采用收益法评估时的企业收益预测,一是集团内各企业收益的调整,应剔除的一次性、偶发性收入与费用是不同的。二是企业预期收益趋势因各企业的设备状况、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的不同是不同的,评估师应在实地考察和现场调研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所搜集的其他资料,作出客观的判断。三是对于集团内刚涉足新市场或新领域的企业,需要判断该企业在何时步入收益的稳定期。要求根据企业集团内的统一规定剔除相关收入与费用,按未来5年和5年后两个时间段进行收益预测都是不合理的方式。
再看折现率和资本化率。要求企业集团内的企业按统一规定的相同的折现率或资本化率显然也是不合理的要求。
三
总之,资产评估中所应用技术参数的确定方法与使用依据,需要评估师根据企业或资产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某些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者、审核者,由于位置高或者权力大,要求确定方法与使用依据整齐划一的要求是不合理的。假如一味迎合某些不合理的要求,而把资产评估报告变为从一种“生产线”下来的一个模子出来的产品,那就会扼杀资产评估的实事求是的活的灵魂。
参考文献
[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讲解.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2004.
[3]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用书编写组.资产评估.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作者单位:青岛天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