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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教会婚姻法是在罗马法和日耳曼法基础上形成的,不可避免地吸纳了许多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有关婚姻的规定。然而,由于基督教对婚姻的理解不同,教会婚姻法必然会与民法产生差异和矛盾。在实践过程中,教会婚姻法理论必须面对现实,因此在不影响社会秩序和基督教制度的前提下,青年人有选择婚姻的自由,否则个人的婚姻自由就要让步。中世纪教会婚姻法对家庭演化产生了深远影响,破坏了家庭在婚姻对象选择中的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