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为进一步减轻参保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负担,创造企业发展的良好条件,吉林省政府于近日下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决定将参加全省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逐步由23%调整为21%。具体调整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由23%调整为22%。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为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