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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农民工在城市基础建设上展现了重大的力量,然而,却接连不断地出现损害农民工权益的情况,我国在保障农民工劳动权益工作上存有缺陷。农民工在劳动市场遭受歧视、雇佣者压榨劳动者、劳动安全无法保障、工会保护作用不到位等问题威胁着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与生活权益。
关键词:农民工 劳动权益 劳动保障
一、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现状
(一)农民工就业歧视
“农民工”是城市化建设带来的新生词语,是城市居民为出身农村外来打工的劳动者所创造的代称,本就带有歧视色彩。为扎根城市多以打工为生的农民工由于出身偏远地区、文化程度较低,在劳动力市场并不占优势,甚至可以说是在劳动力市场产业链的底端。在劳动力市场,农民工当然不属于抢手的高知人才行列,在择业或者招聘时可选择的行业和岗位面比较窄,工作岗位多为技术含量低、可替代性强的流水线或者“脏乱差”的工地,从事劳苦的体力劳动。
(二)用工单位的保障制度不完善
雇主往往不及时采购工人参加劳动的新设备,或者延长劳动者的劳作时间,减少工人的休息时间……这些用人单位为获取更多资本而采取的行动威胁着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与经济生活。农民工因为法律素养相对来说不高,多数人并未在参加工作时与所应聘的工地或单位企业签订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导致用工单位可能会因此钻此法律的空子,拒绝为该农民工参与投保,逃避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农民工因此丧失社会保障的救济。
(三)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缺陷
因为不同省份之间的社保转移接洽手续复杂难办理,选择了不参加投保,结果农民工被排除在社保保障范围保护之外,无法获得相应的社保保障。有很大比例的农民工还是有参保的意愿的,他们也同样为自己未来的养老、医疗条件等所担忧,想为未来的生活投下保险以增添保障,但现如今因为手续难办缺少具体的实施细则,被当前社会现状所限制,当下保护农民工的权益仍有困难。
二、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问题
(一)保护农民工权益的立法不足
劳动法与就业促进法在部分条文中虽然都有提及到了农民工的问题,申明了倾斜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原则,但是两部法律的条文表述多是模糊概括的原则性规范,而非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则。我国在立法工作上未关注到劳动者中存在的农民工这一特殊主体,缺乏专门的立法。劳动法等立法也没有对农民工群体给与特殊保护,相应的在农民工劳动权益受侵害时的对用人单位的处罚措施显得力度不足。
(二)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淡薄
部分农民工在参加工作前从未接受正规的职业知识教育与专业劳动技能培训,缺乏必要的职业素养,又加上农民工出生农村,其接受的普法教育水平相较城市居民低,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对于大多数农民工而言,对比于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是否为他们支付有关社会保险费用的问题来说,他们最为关心的事情反而是要先衡量工资的高低以解决家庭生计问题,他们甚至可能会为了能拿到更高的月工资选择与不投保社保保险的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如果与用人单位发生了争议,他们往往很少会采取法律途径去解决问题,大多是联合工友聚众抗议、拉条幅或者通过向政府部门上访等方式激化了矛盾,争议反而得不到解决。
(三)工会在保护农民工权益所面临的困境
根据工会法,企业工会理应是由企业内的工人自发组建并创立的。然而就目前现实情况来看,劳动者并没有实现法律规定的自由选举组建工会的权利,我国大部分企业的工会,并非是在企业员工自发设立下成立,反而是经政府干预或者是由上级工会组建。工会不仅在实际组建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组织构建方面存在缺陷,且工会在解决劳动者维权问题时,只能充当协调者的角色。工会在为劳动者提供服务时,并不能直接满足劳动者诉求。
三、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权益的对策与建议
(一)完善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制度
国家需要尽快颁布相应政策以及法律,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制定颁布出专项的《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法》。有针对性地制订有关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条文规定,将现存的法律法规里面概括粗略的原则性规定变成为可具体付诸于现实实践的措施和条款。或者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适时增加有效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措施条款,强化对违反劳动法侵害农民工劳动权益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
(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农民工的数量庞大,地方政府可以因地制宜,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起适合当地特色的农民工的地方医疗体系以及社会福利保障体系。与此同时,农民工也应相应的提高自身参与社会保险意识,当用人单位不配合为本人参与相应社保投保时,要学会联合工会与工友,与用人单位积极沟通,积极维权。
(三)重视工会组织的作用
工会应该在平等的基础上积极与用人单位谈判和起草集体劳动合同, 防止用人单位在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加入不平等的歧视性条件或霸权条款,以达到保护农民工权益的目的。另外也要不断完善工会在为劳动者维权方面的职能,例如,敦促用人单位如期地给农民工发放全额的勞动报酬等,并且为了克服自身权限帮助农民工维权难的问题,加强与各劳动部门的沟通协调合作。
(四)完善保护农民工权益的社会环境
为了营造一个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良好环境,可以从以下三项着手:首先,有关政府工作部门要从宏观层面上把控好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例如在农民工未与雇主单位签订有效劳动合同时,所引发的讨要工资的情况下,可以主动出面与涉事企业洽谈,帮助解决农民工薪资问题。其次,应当在社会上树立更多的楷模与榜样企业,加强社会宣传工作,宣传有哪些企业积极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以及光荣事迹,敦促问题单位积极整改。比如,现在许多企业借助媒体的报道当众向农民工发放工资,为农民工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不仅让农民工充分了解了企业,也使行业气氛得到纠正,效果良好。最后,对于那些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曾经严重侵害过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企业,必须公开处理信息,给与严惩。
参考文献:
刘丽华. 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问题研究[J]. 财经问题研究. 2016(397):167-171.
周丽丽.浅析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及对策建议[J].劳动保障世界.2015(1).22-23.
张静,冯立峰. 法治视角下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研究[J].理论观察.2017(4):121-123.
关键词:农民工 劳动权益 劳动保障
一、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现状
(一)农民工就业歧视
“农民工”是城市化建设带来的新生词语,是城市居民为出身农村外来打工的劳动者所创造的代称,本就带有歧视色彩。为扎根城市多以打工为生的农民工由于出身偏远地区、文化程度较低,在劳动力市场并不占优势,甚至可以说是在劳动力市场产业链的底端。在劳动力市场,农民工当然不属于抢手的高知人才行列,在择业或者招聘时可选择的行业和岗位面比较窄,工作岗位多为技术含量低、可替代性强的流水线或者“脏乱差”的工地,从事劳苦的体力劳动。
(二)用工单位的保障制度不完善
雇主往往不及时采购工人参加劳动的新设备,或者延长劳动者的劳作时间,减少工人的休息时间……这些用人单位为获取更多资本而采取的行动威胁着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与经济生活。农民工因为法律素养相对来说不高,多数人并未在参加工作时与所应聘的工地或单位企业签订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导致用工单位可能会因此钻此法律的空子,拒绝为该农民工参与投保,逃避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农民工因此丧失社会保障的救济。
(三)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缺陷
因为不同省份之间的社保转移接洽手续复杂难办理,选择了不参加投保,结果农民工被排除在社保保障范围保护之外,无法获得相应的社保保障。有很大比例的农民工还是有参保的意愿的,他们也同样为自己未来的养老、医疗条件等所担忧,想为未来的生活投下保险以增添保障,但现如今因为手续难办缺少具体的实施细则,被当前社会现状所限制,当下保护农民工的权益仍有困难。
二、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问题
(一)保护农民工权益的立法不足
劳动法与就业促进法在部分条文中虽然都有提及到了农民工的问题,申明了倾斜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原则,但是两部法律的条文表述多是模糊概括的原则性规范,而非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则。我国在立法工作上未关注到劳动者中存在的农民工这一特殊主体,缺乏专门的立法。劳动法等立法也没有对农民工群体给与特殊保护,相应的在农民工劳动权益受侵害时的对用人单位的处罚措施显得力度不足。
(二)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淡薄
部分农民工在参加工作前从未接受正规的职业知识教育与专业劳动技能培训,缺乏必要的职业素养,又加上农民工出生农村,其接受的普法教育水平相较城市居民低,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对于大多数农民工而言,对比于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是否为他们支付有关社会保险费用的问题来说,他们最为关心的事情反而是要先衡量工资的高低以解决家庭生计问题,他们甚至可能会为了能拿到更高的月工资选择与不投保社保保险的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如果与用人单位发生了争议,他们往往很少会采取法律途径去解决问题,大多是联合工友聚众抗议、拉条幅或者通过向政府部门上访等方式激化了矛盾,争议反而得不到解决。
(三)工会在保护农民工权益所面临的困境
根据工会法,企业工会理应是由企业内的工人自发组建并创立的。然而就目前现实情况来看,劳动者并没有实现法律规定的自由选举组建工会的权利,我国大部分企业的工会,并非是在企业员工自发设立下成立,反而是经政府干预或者是由上级工会组建。工会不仅在实际组建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组织构建方面存在缺陷,且工会在解决劳动者维权问题时,只能充当协调者的角色。工会在为劳动者提供服务时,并不能直接满足劳动者诉求。
三、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权益的对策与建议
(一)完善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制度
国家需要尽快颁布相应政策以及法律,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制定颁布出专项的《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法》。有针对性地制订有关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条文规定,将现存的法律法规里面概括粗略的原则性规定变成为可具体付诸于现实实践的措施和条款。或者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适时增加有效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措施条款,强化对违反劳动法侵害农民工劳动权益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
(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农民工的数量庞大,地方政府可以因地制宜,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起适合当地特色的农民工的地方医疗体系以及社会福利保障体系。与此同时,农民工也应相应的提高自身参与社会保险意识,当用人单位不配合为本人参与相应社保投保时,要学会联合工会与工友,与用人单位积极沟通,积极维权。
(三)重视工会组织的作用
工会应该在平等的基础上积极与用人单位谈判和起草集体劳动合同, 防止用人单位在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加入不平等的歧视性条件或霸权条款,以达到保护农民工权益的目的。另外也要不断完善工会在为劳动者维权方面的职能,例如,敦促用人单位如期地给农民工发放全额的勞动报酬等,并且为了克服自身权限帮助农民工维权难的问题,加强与各劳动部门的沟通协调合作。
(四)完善保护农民工权益的社会环境
为了营造一个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良好环境,可以从以下三项着手:首先,有关政府工作部门要从宏观层面上把控好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例如在农民工未与雇主单位签订有效劳动合同时,所引发的讨要工资的情况下,可以主动出面与涉事企业洽谈,帮助解决农民工薪资问题。其次,应当在社会上树立更多的楷模与榜样企业,加强社会宣传工作,宣传有哪些企业积极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以及光荣事迹,敦促问题单位积极整改。比如,现在许多企业借助媒体的报道当众向农民工发放工资,为农民工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不仅让农民工充分了解了企业,也使行业气氛得到纠正,效果良好。最后,对于那些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曾经严重侵害过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企业,必须公开处理信息,给与严惩。
参考文献:
刘丽华. 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问题研究[J]. 财经问题研究. 2016(397):167-171.
周丽丽.浅析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及对策建议[J].劳动保障世界.2015(1).22-23.
张静,冯立峰. 法治视角下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研究[J].理论观察.2017(4):12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