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划的司法救济空间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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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划的司法救济应该是指直接针对规划本身提起的诉讼,而不是针对规划后续行为的诉讼。这样可以尽可能地把纠纷解决提前,避免相对人更大的损失。由于行政规划是对未来蓝图的设定,因此它并不直接产生、变更或消灭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但是有些规划足以恶化当事人的权益状态,应被视为具有法律上纠纷的实益,具有争讼的成熟性。应结合规划的特点确定受案的范围,并尽可能地给相对人更大范围的权益救济。我国尚没有直接针对行政规划的诉讼,实有探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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