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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企业投资,其结果都有两方面的可能性,即或收回成本取得收益,或损失成本担负风险。企业投资的目的是为了收益,但其反面就是风险,收益的希望越大,风险的几率也越大。所以,投资者不但应从能够取得收益方面考虑,更要从风险防范方面做好准备。在企业投资实践中,应当从深入研究和把握投资风险及其发生规律出发,进行投资风险的防范,避免企业遭受严重的经济创伤,防止企业危机的发生。
一、企业投资中的常见风险
一般来说,企业投资风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经济和经营方面的风险,主要有利率及汇率方面的风险;通货膨胀的风险;证券价值的风险;经营管理及其他风险等;二是上层建筑或政治变动的风险,主要有政府变更或改组的风险;政策变动的风险;战争因素的风险;法律事务的风险等。
二、对企业投资风险的分析
一般来说,经济和经营方面的风险由于受到市场机制调整,一般按照经济规律的变化发生,所以评估和规避风险可以根据经济学的理论和实践进行预测和判断,应当重视后者风险,而上层建筑或政治变动的风险由于在政局动荡国家或地区,其发生具有很大的可能性,有时会使投资者遭到惨重的经济损失。只有分析投资风险,才有可能分散和减轻投资风险。因此,应当重视后者风险的分析:
(一)国家政治变动风险
投资者在防范风险时,考虑最多的是投资东道国的政局是否稳定。通常情况下,判断投资国政局状况应当主要考虑几个方面:即政府班子更迭是否频繁、班子之间是否有派别集团之争;社会各阶层的不同利益需求是否存在利益需求悬殊和矛盾;国内各种宗教派别势力是否趋于和谐;各民族之间关系是否和睦,国内各阶层利益代表是否在政府决策中发挥作用等等。
(二)国家经济政策变动的风险
投资东道国的政策变动情况,直接关系投资者利益,所以,无论是在投资前和在投资后,投资东道国的经济政策调整都会牵动投资者的神经,他们会密切关注投资所在国的各项经济政治变化、意图及其走向和趋势,从而必然影响外来资本的进入,甚至驱使原有资本外撤。对于投资东道国经济政策连续、稳定,政策多年一贯奉行的国家,其投资风险就小,反之就存在政策上的投资风险。必须要遵循投资所在国的各项经济政策。一般来说投资者往往最关心东道国的土地、税收、市场及有关货币的政策。
(三)战争和内乱风险
由于战争、政变或政权期间,都会引起投资所在国的人心不稳,国内秩序混乱,甚至危及投资人、管理人的人身安全、建设项目安全等,所以存在战争或内乱迹象的国家都是具有投资风险的国家。
(四)法律事务方面的风险
投资所在国的法律秩序,尤其是经济金融秩序,关系到投资人的权益保障,因此,投资所在国法律制度健全的国家,其投资风险小,反之则存在投资上的法律制度风险。
三、企业投资风险的防范策略
风险事件是偶然的,但其中包含着事件发生的必然,因此,投资风险既具有偶然性,也有其必然性。因此,对于投资风险来说,其具有发生、发展和可规避的规律。应当从认识和掌握其规律出发,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策略。尤其是对外投资中,应全面分析投资地的政治、经济、政策、地理环境、技术标准等等复杂因素。一般情况下,加入世贸组织的贸易国家,要注重充分利用世贸规则进行权益保障,防范风险,同时也要注重其他投资风险防范策略的运用。
(一)采取投资组合的方法防范风险
即要采取不同投资组合的方法来分散投资的风险,一般来说分散组合投资原则有:资金投入分散于多个单位;投资分散于不同行业、类型的单位;投资分散于不同的地区;分别在不同时期进行投资。这种投资组合是基于几率和互补的原则进行,即风险和收益对于任何类型、任何地区、任何时间段的企业来说,不是绝对都是相对的,将投资分散开来,有利于风险与收益的均担,如果掌握运用好经济规律,则收益可能大于风险,这种办法能收到投资比较安全的实效。在投资风险的组合防范中应当注意一点,即一个企业如果其主要精力是放于其主营业务之上时,组合投资就不应分散太多精力,要投资的话,也可投资于企业的上游和下游企业。
(二)利用投资所在国的政策法律保障防范风险
这种保障主要运用投资东道国的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对投资者的投资予以保护保障,通过立法和健全法律的形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如美国自1933年至1940年共颁布了八种有关保障投资的法令,以限制和禁止证券发行者的欺骗行为发生。我国在加强法制化建设进程中,十分注重对国内外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尤其在吸引、保护外资利益方面,构建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这将有利于对外商来华投资给予法律上的保障。
(三)利用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防范投资风险
国外投资企业在发展中应当积极加入本行业协会或相关社会团体组织,并与之建立精密的信息联系,充分利用他们的信息、资源,进行风险防范的预警,以及在风险发生时利用协会力量进行维权保护。比如发行新股或募集公司债倘有欺骗行为,同业公会可开除其会籍。凡是工商较发达的国家,多奖励同业公会或类似性质的职工工会组织,以相互约束,而减少投资领域的欺诈。
(四)进行投资前的信息咨询与投资评估
投资咨询评估机构具有丰富的信息资源和标准化投资风险测评体系,他们在投资风险预测与评估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因此作为投资方应通过向有关咨询机构,对投资东道国的风险进行投资前的咨询评估,获得风险系数信息,从而决定是否具有投资的可行性,这种咨询对防范风险是否有效。
(五)充分利用保险进行风险防范
美国、德国及日本等国家为了减小本国投资者向海外投资的风险,积极鼓励保险公司开办承担投资损失保险,这是一种新的投资保障。在海外投资中,保险是投资者转移风险和减轻风险损失的重要方法之一,尤其是一些大型投资工程,有些灾害或重大事故会给投资者带来灾难性的、无法承受的经济损失,但通过保险,投资者可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或部分经济补偿,这就能使投资者在从事海外投资的风险事业时获得一定的经济保障。有经验的海外投资者尽可能进行各类保险,以保护本身利益。投资保险在不少国家已不但用于国外投资者,也用于国内投资者,这种新的投资保障将成为海内外投资者转移风险和减轻风险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
(杨静,1970年生,唐山广播电视大学办公室主任、政工师。研究方向:公共经济管理)
一、企业投资中的常见风险
一般来说,企业投资风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经济和经营方面的风险,主要有利率及汇率方面的风险;通货膨胀的风险;证券价值的风险;经营管理及其他风险等;二是上层建筑或政治变动的风险,主要有政府变更或改组的风险;政策变动的风险;战争因素的风险;法律事务的风险等。
二、对企业投资风险的分析
一般来说,经济和经营方面的风险由于受到市场机制调整,一般按照经济规律的变化发生,所以评估和规避风险可以根据经济学的理论和实践进行预测和判断,应当重视后者风险,而上层建筑或政治变动的风险由于在政局动荡国家或地区,其发生具有很大的可能性,有时会使投资者遭到惨重的经济损失。只有分析投资风险,才有可能分散和减轻投资风险。因此,应当重视后者风险的分析:
(一)国家政治变动风险
投资者在防范风险时,考虑最多的是投资东道国的政局是否稳定。通常情况下,判断投资国政局状况应当主要考虑几个方面:即政府班子更迭是否频繁、班子之间是否有派别集团之争;社会各阶层的不同利益需求是否存在利益需求悬殊和矛盾;国内各种宗教派别势力是否趋于和谐;各民族之间关系是否和睦,国内各阶层利益代表是否在政府决策中发挥作用等等。
(二)国家经济政策变动的风险
投资东道国的政策变动情况,直接关系投资者利益,所以,无论是在投资前和在投资后,投资东道国的经济政策调整都会牵动投资者的神经,他们会密切关注投资所在国的各项经济政治变化、意图及其走向和趋势,从而必然影响外来资本的进入,甚至驱使原有资本外撤。对于投资东道国经济政策连续、稳定,政策多年一贯奉行的国家,其投资风险就小,反之就存在政策上的投资风险。必须要遵循投资所在国的各项经济政策。一般来说投资者往往最关心东道国的土地、税收、市场及有关货币的政策。
(三)战争和内乱风险
由于战争、政变或政权期间,都会引起投资所在国的人心不稳,国内秩序混乱,甚至危及投资人、管理人的人身安全、建设项目安全等,所以存在战争或内乱迹象的国家都是具有投资风险的国家。
(四)法律事务方面的风险
投资所在国的法律秩序,尤其是经济金融秩序,关系到投资人的权益保障,因此,投资所在国法律制度健全的国家,其投资风险小,反之则存在投资上的法律制度风险。
三、企业投资风险的防范策略
风险事件是偶然的,但其中包含着事件发生的必然,因此,投资风险既具有偶然性,也有其必然性。因此,对于投资风险来说,其具有发生、发展和可规避的规律。应当从认识和掌握其规律出发,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策略。尤其是对外投资中,应全面分析投资地的政治、经济、政策、地理环境、技术标准等等复杂因素。一般情况下,加入世贸组织的贸易国家,要注重充分利用世贸规则进行权益保障,防范风险,同时也要注重其他投资风险防范策略的运用。
(一)采取投资组合的方法防范风险
即要采取不同投资组合的方法来分散投资的风险,一般来说分散组合投资原则有:资金投入分散于多个单位;投资分散于不同行业、类型的单位;投资分散于不同的地区;分别在不同时期进行投资。这种投资组合是基于几率和互补的原则进行,即风险和收益对于任何类型、任何地区、任何时间段的企业来说,不是绝对都是相对的,将投资分散开来,有利于风险与收益的均担,如果掌握运用好经济规律,则收益可能大于风险,这种办法能收到投资比较安全的实效。在投资风险的组合防范中应当注意一点,即一个企业如果其主要精力是放于其主营业务之上时,组合投资就不应分散太多精力,要投资的话,也可投资于企业的上游和下游企业。
(二)利用投资所在国的政策法律保障防范风险
这种保障主要运用投资东道国的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对投资者的投资予以保护保障,通过立法和健全法律的形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如美国自1933年至1940年共颁布了八种有关保障投资的法令,以限制和禁止证券发行者的欺骗行为发生。我国在加强法制化建设进程中,十分注重对国内外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尤其在吸引、保护外资利益方面,构建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这将有利于对外商来华投资给予法律上的保障。
(三)利用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防范投资风险
国外投资企业在发展中应当积极加入本行业协会或相关社会团体组织,并与之建立精密的信息联系,充分利用他们的信息、资源,进行风险防范的预警,以及在风险发生时利用协会力量进行维权保护。比如发行新股或募集公司债倘有欺骗行为,同业公会可开除其会籍。凡是工商较发达的国家,多奖励同业公会或类似性质的职工工会组织,以相互约束,而减少投资领域的欺诈。
(四)进行投资前的信息咨询与投资评估
投资咨询评估机构具有丰富的信息资源和标准化投资风险测评体系,他们在投资风险预测与评估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因此作为投资方应通过向有关咨询机构,对投资东道国的风险进行投资前的咨询评估,获得风险系数信息,从而决定是否具有投资的可行性,这种咨询对防范风险是否有效。
(五)充分利用保险进行风险防范
美国、德国及日本等国家为了减小本国投资者向海外投资的风险,积极鼓励保险公司开办承担投资损失保险,这是一种新的投资保障。在海外投资中,保险是投资者转移风险和减轻风险损失的重要方法之一,尤其是一些大型投资工程,有些灾害或重大事故会给投资者带来灾难性的、无法承受的经济损失,但通过保险,投资者可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或部分经济补偿,这就能使投资者在从事海外投资的风险事业时获得一定的经济保障。有经验的海外投资者尽可能进行各类保险,以保护本身利益。投资保险在不少国家已不但用于国外投资者,也用于国内投资者,这种新的投资保障将成为海内外投资者转移风险和减轻风险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
(杨静,1970年生,唐山广播电视大学办公室主任、政工师。研究方向:公共经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