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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建立与发展,上市公司日益成为会计监管的主角,其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尤为重要。但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仅仅经历了十几年的时间,近年来,上市公司的会计造假事件屡禁不止,会计违规和财务欺诈问题逐渐受到社会公众和政府监管部门的重视,如何加强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更是会计学与法学领域的研究热点。
会计监管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对会计行为有监管权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所进行的会计行为实施的引导、监督和管理。通过会计监管净化市场环境,从而达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1上市公司会计监管问题表现
1.1外部监管失灵乏力
外部监管主要包括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管。政府监管的主体是有监管权的政府机关,主要包括财政部门、证监会、审计署等。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监管规范日渐完善,但是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有增无减,“银广夏”“蓝田”等会计舞弊案件的频繁发生,给投资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也凸显了政府的监管失灵。
社会监管主体是会计师事务所,其按照审计准则的规范,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供合理保证。然而,我国的一些事务所在进行审计活动时,忽视审计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要求,在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没有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就对相关事项进行确认,这就导致经过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失真或者对财务报告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1.2公司内部监管制度形同虚设
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合理性决定了内部监管的有效性。但是,现今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存在重大缺陷,这些治理结构所应该有的监督管理作用不仅没有得到发挥,甚至成为有些公司管理人员与内部监管人员共同舞弊的保护伞,监管人员沦为了成为虚假会计信息的制造者。我国目前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严重缺陷主要表现在:董事会独立性的丧失,监事会权威性的缺乏,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流于形式等。
1.3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滞后
我国会计监管法规体系的主体是《会计法》,在会计监管实施中,对加速我国会计制度的建设,会计行为的规范,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却没有制定与之相配套的相關法律法规。法律制定的空白,导致大量的会计舞弊事件无法律依据。从监管的形式看,很多情况下都只是走走过场,也就是现场监督,却没有对内在体系进行全面的监督,不能从根本上做到良好控制。相关会计法规不协调,不同制定主体制定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交叉、抵触等问题,监管部门在运用法律的过程中难以对会计违规现象准确定性。《会计法》作为会计监管过程中的核心手段,虽然规定了较为完善的责任规制,但在具体运用过程中,惩罚广度和力度不如预期,导致有些违法人员心存侥幸甚至有恃无恐。
2完善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的对策
2.1加大政府对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的力度
政府不仅制定宏观经济政策,也对微观经济以直接管理的形式进行参与者。政府在会计监管中的作用不可否认,其范围是该是全面的,政府职责必须明确。
政府监管主体具体包括财政部门、证监会、审计署等相关机构。各机构间应加强协作与团结,运用立法的手段改变当前存在的多方管理模式,对监管部门职责和权限进行明确界定,防止出现相互推诿或重复监管的现象。进一步完善政府监管的体制和运行机制,着实发挥政府在会计监管中的主导作用。应以立法的形式使有限的监管资源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提高监管的效率水平。
2.2加强社会对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的功能
会计师事务所是社会监管的中坚力量,应进一步加强事务所与会计师审计活动的独立性。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对上市公司的审计活动,秉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做到程序独立,内容公正,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的客观、真实、完整和准确。
2.3完善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管机制
公司会计监管职能的有效实现是以内部会计监管机制为组织保证的。完善相关的会计内部监管制度,优化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强化会计内控监督功能,充分发挥各内部监管部门的作用。确立本公司会计监管工作的主要程序和必须遵守的基本标准,明确董事会和公司管理人员对各自行为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从而使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各司其职,公司的决策、执行、监督发挥各自相应的作用。
2.4制定和完善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
要逐步健成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作用。以《会计法》为核心,其它相关法律与之相协调,改变《证券法》和《会计法》现有的独立状态,形成法的合力。
我国在司法实践中较为重视对违法违规者行政、刑事责任的追究,却忽视了对遭受损害的投资者的民事损害赔偿,因大量的可得利益使得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违法行为有增无减。在依法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同时注重对民事责任的承担,为投资者或其他遭受损失者建立快速有效的民事赔偿诉讼机制,切实保障广大投资者的经济利益。
其次,完善会计规范体系。有关会计监管的法律法规之间应作出更加明确和一致的规定,即不同位阶、不同部门制定有关行政问责制的法律法规应统一口径。进一步明确提供虚假审计和财务报告所应负责任的界定标准,提高法律的威慑力。
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有效监管会计监管应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国应尽快完善相关立法,加大执法力度,实现对上市公司多层次、全方位的有效监管,为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提供有力保障。从而达到保护投资者的目的,促进我国经济更加健康、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冬荣,邓永勤.会计监管理论历史回顾及启示[J].财经从论.2008.777-82.
[2]孟建国.论新会计准则下的会计监管[J].财政监督,2007(11).
[3]黄宏.上市公司会计监管问题探讨[M].《商业经济》总第404期,2012
[4]孟丹慧.上市公司会计监管体系的问题及其解决思路[J].中国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3.
基金项目:西北民族大学2015年度研究生科研(实践)创新项目(项目号Yxm2015055)。
会计监管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对会计行为有监管权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所进行的会计行为实施的引导、监督和管理。通过会计监管净化市场环境,从而达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1上市公司会计监管问题表现
1.1外部监管失灵乏力
外部监管主要包括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管。政府监管的主体是有监管权的政府机关,主要包括财政部门、证监会、审计署等。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监管规范日渐完善,但是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有增无减,“银广夏”“蓝田”等会计舞弊案件的频繁发生,给投资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也凸显了政府的监管失灵。
社会监管主体是会计师事务所,其按照审计准则的规范,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供合理保证。然而,我国的一些事务所在进行审计活动时,忽视审计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要求,在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没有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就对相关事项进行确认,这就导致经过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失真或者对财务报告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1.2公司内部监管制度形同虚设
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合理性决定了内部监管的有效性。但是,现今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存在重大缺陷,这些治理结构所应该有的监督管理作用不仅没有得到发挥,甚至成为有些公司管理人员与内部监管人员共同舞弊的保护伞,监管人员沦为了成为虚假会计信息的制造者。我国目前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严重缺陷主要表现在:董事会独立性的丧失,监事会权威性的缺乏,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流于形式等。
1.3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滞后
我国会计监管法规体系的主体是《会计法》,在会计监管实施中,对加速我国会计制度的建设,会计行为的规范,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却没有制定与之相配套的相關法律法规。法律制定的空白,导致大量的会计舞弊事件无法律依据。从监管的形式看,很多情况下都只是走走过场,也就是现场监督,却没有对内在体系进行全面的监督,不能从根本上做到良好控制。相关会计法规不协调,不同制定主体制定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交叉、抵触等问题,监管部门在运用法律的过程中难以对会计违规现象准确定性。《会计法》作为会计监管过程中的核心手段,虽然规定了较为完善的责任规制,但在具体运用过程中,惩罚广度和力度不如预期,导致有些违法人员心存侥幸甚至有恃无恐。
2完善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的对策
2.1加大政府对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的力度
政府不仅制定宏观经济政策,也对微观经济以直接管理的形式进行参与者。政府在会计监管中的作用不可否认,其范围是该是全面的,政府职责必须明确。
政府监管主体具体包括财政部门、证监会、审计署等相关机构。各机构间应加强协作与团结,运用立法的手段改变当前存在的多方管理模式,对监管部门职责和权限进行明确界定,防止出现相互推诿或重复监管的现象。进一步完善政府监管的体制和运行机制,着实发挥政府在会计监管中的主导作用。应以立法的形式使有限的监管资源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提高监管的效率水平。
2.2加强社会对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的功能
会计师事务所是社会监管的中坚力量,应进一步加强事务所与会计师审计活动的独立性。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对上市公司的审计活动,秉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做到程序独立,内容公正,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的客观、真实、完整和准确。
2.3完善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管机制
公司会计监管职能的有效实现是以内部会计监管机制为组织保证的。完善相关的会计内部监管制度,优化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强化会计内控监督功能,充分发挥各内部监管部门的作用。确立本公司会计监管工作的主要程序和必须遵守的基本标准,明确董事会和公司管理人员对各自行为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从而使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各司其职,公司的决策、执行、监督发挥各自相应的作用。
2.4制定和完善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
要逐步健成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作用。以《会计法》为核心,其它相关法律与之相协调,改变《证券法》和《会计法》现有的独立状态,形成法的合力。
我国在司法实践中较为重视对违法违规者行政、刑事责任的追究,却忽视了对遭受损害的投资者的民事损害赔偿,因大量的可得利益使得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违法行为有增无减。在依法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同时注重对民事责任的承担,为投资者或其他遭受损失者建立快速有效的民事赔偿诉讼机制,切实保障广大投资者的经济利益。
其次,完善会计规范体系。有关会计监管的法律法规之间应作出更加明确和一致的规定,即不同位阶、不同部门制定有关行政问责制的法律法规应统一口径。进一步明确提供虚假审计和财务报告所应负责任的界定标准,提高法律的威慑力。
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有效监管会计监管应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国应尽快完善相关立法,加大执法力度,实现对上市公司多层次、全方位的有效监管,为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提供有力保障。从而达到保护投资者的目的,促进我国经济更加健康、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冬荣,邓永勤.会计监管理论历史回顾及启示[J].财经从论.2008.777-82.
[2]孟建国.论新会计准则下的会计监管[J].财政监督,2007(11).
[3]黄宏.上市公司会计监管问题探讨[M].《商业经济》总第404期,2012
[4]孟丹慧.上市公司会计监管体系的问题及其解决思路[J].中国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3.
基金项目:西北民族大学2015年度研究生科研(实践)创新项目(项目号Yxm2015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