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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检方所指控6460.54万当中,两笔共4900万的巨款为丁羽心为刘志军办事所支出,检方指控为刘志军受贿,辩方则认为定性错误。
由于金额巨大,占到受贿罪指控金额的四分之三,这笔巨款的定性不仅将影响刘案的最后量刑,也折射了当前中国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及反腐制度中的诸多问题。
中国新闻周刊:刘志军这个案子,什么时候形成法律上的判断?
钱列阳:春节前第一次会见还没拿到案卷,只有审查起诉意见书。春节后拿到案卷,400多套,花了一个多月看完。刘志军本人划定了不要做无罪辩护的界限,我们要尊重,但这给我们出了一个很大的难题,没有办法做无罪辩护。此外,对于检察院所有指控的犯罪事实他都承认,我们很难从事实问题上进行辩护。阅完卷后,我们基本上确定了罪轻辩护的方向,并和检察院就多个问题做了沟通。有的他们接受了,有的没有接受,比如指控金额中其中4900万元的性质问题。
中国新闻周刊:这4900万元,检察院指控为受贿,你们的辩护意见是共同行贿未遂,二者从法律上有何种不同?
钱列阳:司法实务上,共同行贿中,我放任你去花钱,我对这个钱有支配权,但并不是说我有所有权。法律上讲是共谋,但钱不是共同所有,共谋只是分工上的不一样,我指目标,你去办事,这个4900万,刘志军和丁羽心就是这种关系。认定为受贿,就突破了“罪刑法定”这一刑法基本原则。
中国新闻周刊:上面讲的是一种推理,这个案件中的具体情况是怎样的?
钱列阳:根据经过庭审质证的刘志军的口供和丁羽心的证言,我们可以确认:第一,丁羽心和刘志军是铁杆朋友关系,刘志军从未在丁羽心那获得过一分钱,也有没有在丁羽心所有的公司里占有股份,丁羽心从未送过钱给刘志军,也从未表达过要送钱给刘志军。第二,刘志军只是让丁羽心去办事,丁羽心事先没有告诉过刘志军要花钱以及花多少钱,在办事过程中也没有和刘志军商议花钱以及花多少钱,只是在事后且时隔很长时间其被骗后才模糊告诉了刘志军。第三,在丁羽心办事的过程中,刘志军从未参与,也从未过问。这些事实表明,刘志军根本没有收受丁羽心贿赂的故意,也没有收受丁羽心贿赂的行为,刘志军的行为虽然不当,但在现有刑法框架下及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不能构成受贿罪。
中国新闻周刊:你认为这种行为并不属于受贿罪?
钱列阳:是这样的,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受贿罪的对象仅限于财产或者财产性利益,除此之外的利益或者非法利益,均不属于受贿罪的对象。在本案中,刘志军让丁羽心去办事,不管是“捞何洪达”还是“职位晋升”,都只是为了谋取一种不正当利益,即使该不正当利益是由金钱换取的,但其本身不是金钱,也不是金钱性利益,该不正当利益不能与钱和财物对等,也不能直接转化为钱和财物。
中国新闻周刊:但4900万元确实花出去了,这是一笔巨款。
钱列阳:从刘志军的口供和丁羽心的证词来看,刘志军与丁羽心之间不管是在事前、事中还是事后,都没有明示或者默示,也没有约定或者承诺,说刘志军要收受丁羽心的贿赂,丁羽心要给刘志军贿赂。刘志军不享有对丁羽心手中财产处分的权力,事实上也没有对丁羽心手中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该案中,丁羽心自始至终花费的是自己的钱,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也没有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约定所有权转移。
中国新闻周刊:但如果不是部长刘志军,丁羽心会愿意出这个钱吗?
钱列阳:毫无疑问,丁羽心因为刘志军的帮忙欠刘志军很大的人情,想要回报刘志军,只要刘志军开口,丁羽心就会回报。但对于这样的人情,丁羽心并未直接以财产或者财产性利益加以回报,而是以帮其谋取不正当利益回报,这种不正当利益不能直接等同于受贿罪中的“财物”。
中国新闻周刊:在你看来,这种行为不是受贿,而应当是行贿?
钱列阳:刘志军的行为充其量只能算是与丁羽心共同行贿,且属于行贿未遂甚至预备阶段。
中国新闻周刊:怎么理解共同行贿?
钱列阳:不管是“捞何洪达”还是“职位晋升”都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该利益虽然不是为了丁羽心自身的目的,但刘志军告知后,丁羽心对该目的都是明知的,两人产生了犯意联络,具有共同行贿的故意。
丁羽心为了谋取这样的不正当利益,积极帮助刘志军寻找行贿对象,并支付费用,后因被骗而未得逞,属于行贿预备或者行贿未遂。
中国新闻周刊:你前面提到,如果定性为受贿罪,将突破“罪刑法定”原则。
钱列阳:如果定性为受贿,实际上是扩大适用受贿罪,对社会产生不稳定因素,尤其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可能因无法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而时刻产生恐惧心理。辩护人承认刘志军的行为是错误的,也是一种腐败行为,但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前面已经分析过,并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以此罪定性,既违反了立法本意,也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和深远的影响。
中国新闻周刊:你所指的严重后果具体是?
钱列阳:假设这样的行为构成受贿,那国家工作人员请托其他人办事,如果受托人办事没花钱,那请托人无罪;如果受托人花了小钱,那请托人是小罪;如果受托人花了大钱,那请托人就是大罪。由此,国家工作人员的罪与非罪,罪大与罪小,则完全取决于受托人办事是否花钱以及花钱多少,根本无法预见自己的行为后果,这是非常可怕的事情。
中国新闻周刊:外界对这次开庭有很多争议,你自己怎么评价?
钱列阳:我觉得整个庭审质量非常高。双方没有争议的内容经过庭前会议质证,节约了大量的庭审时间。实际上,这次庭审控辩双方主要是围绕这4900万元怎样定性展开,公诉方7个人,准备很充分,庭审打了四轮,最后两轮主要围绕4900万元的问题花了一个多小时。一个案件辩论的质量高低,要看能不能拔高,拔高到法律本意,法治的高度,然后我们能看到今天的立法有什么漏洞,司法上有何需要改进的地方,那这个案件的辩护意义就达到了。
由于金额巨大,占到受贿罪指控金额的四分之三,这笔巨款的定性不仅将影响刘案的最后量刑,也折射了当前中国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及反腐制度中的诸多问题。
中国新闻周刊:刘志军这个案子,什么时候形成法律上的判断?
钱列阳:春节前第一次会见还没拿到案卷,只有审查起诉意见书。春节后拿到案卷,400多套,花了一个多月看完。刘志军本人划定了不要做无罪辩护的界限,我们要尊重,但这给我们出了一个很大的难题,没有办法做无罪辩护。此外,对于检察院所有指控的犯罪事实他都承认,我们很难从事实问题上进行辩护。阅完卷后,我们基本上确定了罪轻辩护的方向,并和检察院就多个问题做了沟通。有的他们接受了,有的没有接受,比如指控金额中其中4900万元的性质问题。
中国新闻周刊:这4900万元,检察院指控为受贿,你们的辩护意见是共同行贿未遂,二者从法律上有何种不同?
钱列阳:司法实务上,共同行贿中,我放任你去花钱,我对这个钱有支配权,但并不是说我有所有权。法律上讲是共谋,但钱不是共同所有,共谋只是分工上的不一样,我指目标,你去办事,这个4900万,刘志军和丁羽心就是这种关系。认定为受贿,就突破了“罪刑法定”这一刑法基本原则。
中国新闻周刊:上面讲的是一种推理,这个案件中的具体情况是怎样的?
钱列阳:根据经过庭审质证的刘志军的口供和丁羽心的证言,我们可以确认:第一,丁羽心和刘志军是铁杆朋友关系,刘志军从未在丁羽心那获得过一分钱,也有没有在丁羽心所有的公司里占有股份,丁羽心从未送过钱给刘志军,也从未表达过要送钱给刘志军。第二,刘志军只是让丁羽心去办事,丁羽心事先没有告诉过刘志军要花钱以及花多少钱,在办事过程中也没有和刘志军商议花钱以及花多少钱,只是在事后且时隔很长时间其被骗后才模糊告诉了刘志军。第三,在丁羽心办事的过程中,刘志军从未参与,也从未过问。这些事实表明,刘志军根本没有收受丁羽心贿赂的故意,也没有收受丁羽心贿赂的行为,刘志军的行为虽然不当,但在现有刑法框架下及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不能构成受贿罪。
中国新闻周刊:你认为这种行为并不属于受贿罪?
钱列阳:是这样的,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受贿罪的对象仅限于财产或者财产性利益,除此之外的利益或者非法利益,均不属于受贿罪的对象。在本案中,刘志军让丁羽心去办事,不管是“捞何洪达”还是“职位晋升”,都只是为了谋取一种不正当利益,即使该不正当利益是由金钱换取的,但其本身不是金钱,也不是金钱性利益,该不正当利益不能与钱和财物对等,也不能直接转化为钱和财物。
中国新闻周刊:但4900万元确实花出去了,这是一笔巨款。
钱列阳:从刘志军的口供和丁羽心的证词来看,刘志军与丁羽心之间不管是在事前、事中还是事后,都没有明示或者默示,也没有约定或者承诺,说刘志军要收受丁羽心的贿赂,丁羽心要给刘志军贿赂。刘志军不享有对丁羽心手中财产处分的权力,事实上也没有对丁羽心手中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该案中,丁羽心自始至终花费的是自己的钱,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也没有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约定所有权转移。
中国新闻周刊:但如果不是部长刘志军,丁羽心会愿意出这个钱吗?
钱列阳:毫无疑问,丁羽心因为刘志军的帮忙欠刘志军很大的人情,想要回报刘志军,只要刘志军开口,丁羽心就会回报。但对于这样的人情,丁羽心并未直接以财产或者财产性利益加以回报,而是以帮其谋取不正当利益回报,这种不正当利益不能直接等同于受贿罪中的“财物”。
中国新闻周刊:在你看来,这种行为不是受贿,而应当是行贿?
钱列阳:刘志军的行为充其量只能算是与丁羽心共同行贿,且属于行贿未遂甚至预备阶段。
中国新闻周刊:怎么理解共同行贿?
钱列阳:不管是“捞何洪达”还是“职位晋升”都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该利益虽然不是为了丁羽心自身的目的,但刘志军告知后,丁羽心对该目的都是明知的,两人产生了犯意联络,具有共同行贿的故意。
丁羽心为了谋取这样的不正当利益,积极帮助刘志军寻找行贿对象,并支付费用,后因被骗而未得逞,属于行贿预备或者行贿未遂。
中国新闻周刊:你前面提到,如果定性为受贿罪,将突破“罪刑法定”原则。
钱列阳:如果定性为受贿,实际上是扩大适用受贿罪,对社会产生不稳定因素,尤其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可能因无法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而时刻产生恐惧心理。辩护人承认刘志军的行为是错误的,也是一种腐败行为,但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前面已经分析过,并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以此罪定性,既违反了立法本意,也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和深远的影响。
中国新闻周刊:你所指的严重后果具体是?
钱列阳:假设这样的行为构成受贿,那国家工作人员请托其他人办事,如果受托人办事没花钱,那请托人无罪;如果受托人花了小钱,那请托人是小罪;如果受托人花了大钱,那请托人就是大罪。由此,国家工作人员的罪与非罪,罪大与罪小,则完全取决于受托人办事是否花钱以及花钱多少,根本无法预见自己的行为后果,这是非常可怕的事情。
中国新闻周刊:外界对这次开庭有很多争议,你自己怎么评价?
钱列阳:我觉得整个庭审质量非常高。双方没有争议的内容经过庭前会议质证,节约了大量的庭审时间。实际上,这次庭审控辩双方主要是围绕这4900万元怎样定性展开,公诉方7个人,准备很充分,庭审打了四轮,最后两轮主要围绕4900万元的问题花了一个多小时。一个案件辩论的质量高低,要看能不能拔高,拔高到法律本意,法治的高度,然后我们能看到今天的立法有什么漏洞,司法上有何需要改进的地方,那这个案件的辩护意义就达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