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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胡锦涛主席颁布了第六十九号主席令公布此法,并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1].<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全面迈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胡锦涛主席颁布了第六十九号主席令公布此法,并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1].<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全面迈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