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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集资诈骗犯罪是金融诈骗犯罪一种重要组成,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转型步伐的加快,集资诈骗案件呈现一定爆发态势,集资诈骗犯罪频发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造成巨大社会危害。本文选取了近年来在全国范围内有着相当影响的杜益敏、吴英集资诈骗案件作为实证分析对象,通过对控方证据体系的比较研究、对辩护人辩护意见的简明评判,剖析集资诈骗证据架构所具有特性,进而提出集资诈骗罪证据体系之模式构建。本文希望通过对于集资诈骗罪证据体系架构的探析,总结研究这一方面的方式方法,希望对集资诈骗犯罪案件的办理提供有所裨益。
关键词 金融诈骗犯罪 集资诈骗 证据架构
作者简介:周宏伟,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069-02
一、两起集资诈骗案件的实证分析
(一)关于杜益敏集资诈骗案件证据体系
(1)集资户陈述及借条书证证据;(2)财务人员以及知情人员的证人证言;(3)银行相关银行交易憑证、详单的书证;(4)高档奢侈品挥霍、高档房屋方面的证据;(5)价格鉴定部门对于案发后杜益敏资产价值鉴定书证据;(6)案发后追缴和归还集资户集资款项的情况证据;(7)杜益敏供述和辩解。
(二)关于吴英集资诈骗案的证据体系
(1)集资户的陈述以及银行书证、借条证据;(2)吴英身边工作人员(财务、副总、驾驶员,经理助理)的证人证言;(3)工商登记材料、同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判决书、借条、银行往来单据、发售的洗衣卡、洗车卡、实行买纺织品送彩电的经营书证、媒体报纸等宣传资料书证;(4)相关房产、汽车、珠宝照片以及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冻结银行存款通知书等书证;(5)对案发后吴英资产的鉴定结论书;(6)被告人吴英供述和辩解。
(三)两案证据架构的共同之处比较
1.两案均构筑了以被告人供述辩解、集资户陈述、证人证言、同案其他嫌疑人的供述、银行往来账目、凭证、工商登记等书证、审计报告等为指控的证据体系;
2.两案证据体系均证实:一是两案杜益敏和吴英均具有无经营能力、本身无偿还能力的初始状态;二是相关实际投入也均为集资户集资款且投入资金两比量少;三是集资诈骗数额认定均结合银行单据、往来借条、以及其他书证,并结合集资户陈述、被告人供述以综合确定未归还数额;四是维持集资诈骗均采用了以后借还前借的方式进行;五是均无明确清晰账目可供查证,和集资户之间大部分为现金往来,杜益敏和吴英均无账本记录,导致案件中大量集资款下落不明,无法查证。
3.在杜益敏案中,辩方显然对于控方构筑的证据体系,尤其证据是否充分基本未提出异议,主要是针对款项的去向提出异议,认为主要是“投资”和后款还前款,还认为认定“挥霍”证据的不充分,推导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控方构筑的证据体系,却能够证明杜益敏自身无偿还能力、非法集资名义均为虚假、实体经营情况均亏损、集资以后借还前借维持集资诈骗事实。而吴英案中辩护人观点注意到了被告人吴英集资的主体,集资款的使用、集资款的去向,但是割裂了吴英在整个集资诈骗资金管理、使用、去向这一完整的过程,案件相关证据证实了吴英本身无经济基础、自有资金量少、经营状态均为亏本状态、无力偿还巨额高息集资款事实;吴英依然隐瞒了实际是炒期货造成近5000万元巨额亏损真相,却虚构炒商铺、收购烂尾楼事实需要等各种名义通过11人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进行大量高息非法集资;为形成盈利假象获取集资款,吴英还用非法集资所得的资金,注册成立多家公司,在社会上进行虚假宣传。如此巨额的集资,吴英却没有一个账目进行记录,导致案发后,司法会计师事务所无从进行审计,同时由于将集资款进行随意处置、挥霍,至案发,造成3.8亿巨额资金无法追回,其中1.4亿元下落不明严重后果。
二、集资诈骗案件的证据架构探析
(一)理论要素
集资诈骗罪的基本构造。行为人以非法集资的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实施欺骗行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非法集资方式行为多样,依照司法解释有四种行为: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不特定公众产生错误认识——不特定公众交付财物——行为人部分交付财物(高额利息)——不特定公众基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而互相传递信息强化错误认识交付财物——大部分被害人蒙受损失。从基本构造来看,这一过程是一个渐变的过程。由于具有这些过程,必须尽量收集证据,运用经验法则和法律规定进行合理的逻辑推断,这就是刑事诉讼中的事实推定和证据规则的运用。因此在集资诈骗罪的认定中,推定的证据规则运用有着其特殊的规律。
(二)事实要素
集资诈骗罪构成包括非法集资和诈骗他人财物两个部分,其行为结构是复合行为,其非法集资行为可能触犯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名具有基础性意义,其他相关罪名则属于特别法的规定。集资诈骗罪是非法集资犯罪中加重罪名。从罪名适用的变化来看,这是一个逐步变化和加重的过程
(三)实务要素
(1)需要专门办案部门。集资诈骗犯罪案件是一种涉及人员多、金额巨大、涉案时间长、涉及地域广的案件,因此需要相当的人力进行,这个专案组还需要分成取证组、协调组、审查组、后勤组,关键在于资金的支持;(2)需要有跨学科人员参与谋划。由于集资诈骗案件是涉及多领域专业知识案件,涉及到金融领域、民商领域等;(3)需要有资质的司法会计、审计人员参与,并提供审计报告,才能提供一个完整的集资诈骗资资金流转概况;(4)需要有基层公安机关的通力配合,协助对集资户、相关证人进行取证;(5)需要公诉机关对于案件的细致审查,拾遗补缺完善指控证据体系。
(四)证据要素
笔者认为,对于集资诈骗案件的证据架构,应当是以追查集资款的去向为主线,收集书证、物证、集资户陈述、证人证言、司法会计审计、犯罪嫌疑人供述,并进行交叉比对构建整个集资诈骗案件的证据体系。
三、证据收集原则
(一)突出证据收集的主体要素集中性原则
主体要件因素收集。主要是考虑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单位犯罪的要义在于:集资诈骗私人目的性和私人资金控制性。细分如下,一是考虑单位是否依法成立以及单位的设立是否以违法犯罪为目的,或者成立后是否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二是非法集资决定是否为单位意志;三是非法集资是否为单位所有,还是被个人占有、私分,而对于涉及多个公司的情形下,还要了解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以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四是考虑到借条上面的表述是公司借款还是个人借款。实务中,犯罪嫌疑人为了避税,而使用个人名义借款公司担保的方式进行非法集资,使得集资账目在公司帐外和个人帐内运行,这种方式就应当认定为个人犯罪。
(二)完备证据收集的主观故意到位性原则
非法占有主观故意推定的要素收集。行为人的目的不是在于为集资户提供服务,而是为筹集资金为目的;行为人以赚取利益为诱饵,使得集资户们有利可图,骗取集资户的资金;行为人不以赚取利润为目的,导致他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远远不能做到真实的服务和给予好的商品,因此,集资户根本不可能了解集资款的使用真实情形;行为人对外宣传的实体投入也是为集资而设,因此,行为人经常利用虚增资本、虚假投资、虚设项目、购买空壳公司等方式虚增公司实力,进行虚假宣传,吸引更多的投资者。(1)涉案所有书证应当被收集。对犯罪嫌疑人的单位、住宅、手机、电脑进行勘查,提取一切有关书证。一是犯罪嫌疑人所设立公司的财产及贵重的家庭财产、所有账册,合同、提取已经支付或者尚未到期的借条,上述物品均应当被封存;二是工商注册登记资料、会计师事务所相关注册、增资资金的资料应当被收集;三是犯罪嫌疑人供述中涉及的所有书证应当被提取,特别是其投资辩解应当被定向提取;四是犯罪嫌疑人手机和电脑应当被进行硬盘检查,必要进行硬盘数据恢复,以查清硬盘上面有利于侦查的资料;五是犯罪嫌疑人所有银行账户以及银行往来凭证应当被提取。实务中关于这一方面提取工作要求有银行部门人员的配合。(2)犯罪嫌疑人身边工作人员以及近亲属证言应当被全面收集。还要注意收集资金去向以及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的共犯方面的证据;(3)所有的集资户陈述应当被收集;同时,集资户手中借条复印件应当被提取;(4)案件涉及帐册、单据、银行往来账册应当进行司法会计鉴定;(5)从司法会计角度确定所有集资款的走向,最终明确嫌疑人的集资诈骗数额。
(三)全面收集客观方面证据的全面性原则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以查清全部案件事实。一是讯问犯罪嫌疑人以查清整个集资诈骗过程,查清实施的时间、地点、手段、方法、动机、目的、危害结果等,而且通过嫌疑人供述证实其他参与犯罪的人员以及他们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作用,查清非法获取的赃款赃物的去向、同案犯的落脚藏身地点等;二是要犯罪嫌疑人对于提取书证进行辨认确定,以确认借条内容的真实性;三是让嫌疑人对案件反映出来的其他证据进行说明,比如账册、凭证、单据、批文、文件、印章等证据进行说明,查清这些证据真实性、有无利用这些证据进行诈骗的事实,同时要求嫌疑人说明各种记事簿、便条本以及电话、手机等通讯工具、电脑上的各种信息;四是告知犯罪嫌疑人司法会计审计鉴定书,听取其意见,以确定是否有遗漏;五是重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查清任何有利于嫌疑人的线索,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基于上述的证据体系的构建,笔者对于集资诈骗犯罪的证据把握:首先把握整个案件集资款项资金流的脉络,分清其用途并以此为基础,然后考量犯罪嫌疑人案发时偿还能力,此时可以考量是否达到了刑事违法性,从而决定是否将其入罪或者入何罪。在此基础上,基本可以构建出集资诈骗罪的证据基础,还原整个案件事实,然后依照此脉络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相关书证,这种证据模式的构建,将一方面使刑事法网中集资诈骗罪名证据体系趋于严密,强化了保护集资户的功能;另一方面,也使得集资诈骗罪刑规定更加完善,体现了保障功能。
注释:
详细见杜益敏集资诈骗案件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书.
吴英集资诈骗案件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
刘为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25页《人民司法》2011,第五期,对于其中方式的理解,刘伟波认为对于口口相传进行宣传行为,实践中可以结合集资人对此是否知情、态度如何,有无具体参与、是否设法加以阻止等主客观因素,认定是否符合公开性的特征要件。这一观点弥补了《解释》中对于口口相传是否为非法集资的形式认定不明确。
邓思清.刑事诉讼中事实推论规律初探;陈兴良主编.刑事法判解(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张书华主编.公诉方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0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参考文献:
[1]张明楷.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张书华主编.公诉方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3]刘为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題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2011(5).
关键词 金融诈骗犯罪 集资诈骗 证据架构
作者简介:周宏伟,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069-02
一、两起集资诈骗案件的实证分析
(一)关于杜益敏集资诈骗案件证据体系
(1)集资户陈述及借条书证证据;(2)财务人员以及知情人员的证人证言;(3)银行相关银行交易憑证、详单的书证;(4)高档奢侈品挥霍、高档房屋方面的证据;(5)价格鉴定部门对于案发后杜益敏资产价值鉴定书证据;(6)案发后追缴和归还集资户集资款项的情况证据;(7)杜益敏供述和辩解。
(二)关于吴英集资诈骗案的证据体系
(1)集资户的陈述以及银行书证、借条证据;(2)吴英身边工作人员(财务、副总、驾驶员,经理助理)的证人证言;(3)工商登记材料、同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判决书、借条、银行往来单据、发售的洗衣卡、洗车卡、实行买纺织品送彩电的经营书证、媒体报纸等宣传资料书证;(4)相关房产、汽车、珠宝照片以及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冻结银行存款通知书等书证;(5)对案发后吴英资产的鉴定结论书;(6)被告人吴英供述和辩解。
(三)两案证据架构的共同之处比较
1.两案均构筑了以被告人供述辩解、集资户陈述、证人证言、同案其他嫌疑人的供述、银行往来账目、凭证、工商登记等书证、审计报告等为指控的证据体系;
2.两案证据体系均证实:一是两案杜益敏和吴英均具有无经营能力、本身无偿还能力的初始状态;二是相关实际投入也均为集资户集资款且投入资金两比量少;三是集资诈骗数额认定均结合银行单据、往来借条、以及其他书证,并结合集资户陈述、被告人供述以综合确定未归还数额;四是维持集资诈骗均采用了以后借还前借的方式进行;五是均无明确清晰账目可供查证,和集资户之间大部分为现金往来,杜益敏和吴英均无账本记录,导致案件中大量集资款下落不明,无法查证。
3.在杜益敏案中,辩方显然对于控方构筑的证据体系,尤其证据是否充分基本未提出异议,主要是针对款项的去向提出异议,认为主要是“投资”和后款还前款,还认为认定“挥霍”证据的不充分,推导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控方构筑的证据体系,却能够证明杜益敏自身无偿还能力、非法集资名义均为虚假、实体经营情况均亏损、集资以后借还前借维持集资诈骗事实。而吴英案中辩护人观点注意到了被告人吴英集资的主体,集资款的使用、集资款的去向,但是割裂了吴英在整个集资诈骗资金管理、使用、去向这一完整的过程,案件相关证据证实了吴英本身无经济基础、自有资金量少、经营状态均为亏本状态、无力偿还巨额高息集资款事实;吴英依然隐瞒了实际是炒期货造成近5000万元巨额亏损真相,却虚构炒商铺、收购烂尾楼事实需要等各种名义通过11人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进行大量高息非法集资;为形成盈利假象获取集资款,吴英还用非法集资所得的资金,注册成立多家公司,在社会上进行虚假宣传。如此巨额的集资,吴英却没有一个账目进行记录,导致案发后,司法会计师事务所无从进行审计,同时由于将集资款进行随意处置、挥霍,至案发,造成3.8亿巨额资金无法追回,其中1.4亿元下落不明严重后果。
二、集资诈骗案件的证据架构探析
(一)理论要素
集资诈骗罪的基本构造。行为人以非法集资的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实施欺骗行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非法集资方式行为多样,依照司法解释有四种行为: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不特定公众产生错误认识——不特定公众交付财物——行为人部分交付财物(高额利息)——不特定公众基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而互相传递信息强化错误认识交付财物——大部分被害人蒙受损失。从基本构造来看,这一过程是一个渐变的过程。由于具有这些过程,必须尽量收集证据,运用经验法则和法律规定进行合理的逻辑推断,这就是刑事诉讼中的事实推定和证据规则的运用。因此在集资诈骗罪的认定中,推定的证据规则运用有着其特殊的规律。
(二)事实要素
集资诈骗罪构成包括非法集资和诈骗他人财物两个部分,其行为结构是复合行为,其非法集资行为可能触犯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名具有基础性意义,其他相关罪名则属于特别法的规定。集资诈骗罪是非法集资犯罪中加重罪名。从罪名适用的变化来看,这是一个逐步变化和加重的过程
(三)实务要素
(1)需要专门办案部门。集资诈骗犯罪案件是一种涉及人员多、金额巨大、涉案时间长、涉及地域广的案件,因此需要相当的人力进行,这个专案组还需要分成取证组、协调组、审查组、后勤组,关键在于资金的支持;(2)需要有跨学科人员参与谋划。由于集资诈骗案件是涉及多领域专业知识案件,涉及到金融领域、民商领域等;(3)需要有资质的司法会计、审计人员参与,并提供审计报告,才能提供一个完整的集资诈骗资资金流转概况;(4)需要有基层公安机关的通力配合,协助对集资户、相关证人进行取证;(5)需要公诉机关对于案件的细致审查,拾遗补缺完善指控证据体系。
(四)证据要素
笔者认为,对于集资诈骗案件的证据架构,应当是以追查集资款的去向为主线,收集书证、物证、集资户陈述、证人证言、司法会计审计、犯罪嫌疑人供述,并进行交叉比对构建整个集资诈骗案件的证据体系。
三、证据收集原则
(一)突出证据收集的主体要素集中性原则
主体要件因素收集。主要是考虑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单位犯罪的要义在于:集资诈骗私人目的性和私人资金控制性。细分如下,一是考虑单位是否依法成立以及单位的设立是否以违法犯罪为目的,或者成立后是否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二是非法集资决定是否为单位意志;三是非法集资是否为单位所有,还是被个人占有、私分,而对于涉及多个公司的情形下,还要了解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以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四是考虑到借条上面的表述是公司借款还是个人借款。实务中,犯罪嫌疑人为了避税,而使用个人名义借款公司担保的方式进行非法集资,使得集资账目在公司帐外和个人帐内运行,这种方式就应当认定为个人犯罪。
(二)完备证据收集的主观故意到位性原则
非法占有主观故意推定的要素收集。行为人的目的不是在于为集资户提供服务,而是为筹集资金为目的;行为人以赚取利益为诱饵,使得集资户们有利可图,骗取集资户的资金;行为人不以赚取利润为目的,导致他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远远不能做到真实的服务和给予好的商品,因此,集资户根本不可能了解集资款的使用真实情形;行为人对外宣传的实体投入也是为集资而设,因此,行为人经常利用虚增资本、虚假投资、虚设项目、购买空壳公司等方式虚增公司实力,进行虚假宣传,吸引更多的投资者。(1)涉案所有书证应当被收集。对犯罪嫌疑人的单位、住宅、手机、电脑进行勘查,提取一切有关书证。一是犯罪嫌疑人所设立公司的财产及贵重的家庭财产、所有账册,合同、提取已经支付或者尚未到期的借条,上述物品均应当被封存;二是工商注册登记资料、会计师事务所相关注册、增资资金的资料应当被收集;三是犯罪嫌疑人供述中涉及的所有书证应当被提取,特别是其投资辩解应当被定向提取;四是犯罪嫌疑人手机和电脑应当被进行硬盘检查,必要进行硬盘数据恢复,以查清硬盘上面有利于侦查的资料;五是犯罪嫌疑人所有银行账户以及银行往来凭证应当被提取。实务中关于这一方面提取工作要求有银行部门人员的配合。(2)犯罪嫌疑人身边工作人员以及近亲属证言应当被全面收集。还要注意收集资金去向以及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的共犯方面的证据;(3)所有的集资户陈述应当被收集;同时,集资户手中借条复印件应当被提取;(4)案件涉及帐册、单据、银行往来账册应当进行司法会计鉴定;(5)从司法会计角度确定所有集资款的走向,最终明确嫌疑人的集资诈骗数额。
(三)全面收集客观方面证据的全面性原则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以查清全部案件事实。一是讯问犯罪嫌疑人以查清整个集资诈骗过程,查清实施的时间、地点、手段、方法、动机、目的、危害结果等,而且通过嫌疑人供述证实其他参与犯罪的人员以及他们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作用,查清非法获取的赃款赃物的去向、同案犯的落脚藏身地点等;二是要犯罪嫌疑人对于提取书证进行辨认确定,以确认借条内容的真实性;三是让嫌疑人对案件反映出来的其他证据进行说明,比如账册、凭证、单据、批文、文件、印章等证据进行说明,查清这些证据真实性、有无利用这些证据进行诈骗的事实,同时要求嫌疑人说明各种记事簿、便条本以及电话、手机等通讯工具、电脑上的各种信息;四是告知犯罪嫌疑人司法会计审计鉴定书,听取其意见,以确定是否有遗漏;五是重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查清任何有利于嫌疑人的线索,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基于上述的证据体系的构建,笔者对于集资诈骗犯罪的证据把握:首先把握整个案件集资款项资金流的脉络,分清其用途并以此为基础,然后考量犯罪嫌疑人案发时偿还能力,此时可以考量是否达到了刑事违法性,从而决定是否将其入罪或者入何罪。在此基础上,基本可以构建出集资诈骗罪的证据基础,还原整个案件事实,然后依照此脉络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相关书证,这种证据模式的构建,将一方面使刑事法网中集资诈骗罪名证据体系趋于严密,强化了保护集资户的功能;另一方面,也使得集资诈骗罪刑规定更加完善,体现了保障功能。
注释:
详细见杜益敏集资诈骗案件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书.
吴英集资诈骗案件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
刘为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25页《人民司法》2011,第五期,对于其中方式的理解,刘伟波认为对于口口相传进行宣传行为,实践中可以结合集资人对此是否知情、态度如何,有无具体参与、是否设法加以阻止等主客观因素,认定是否符合公开性的特征要件。这一观点弥补了《解释》中对于口口相传是否为非法集资的形式认定不明确。
邓思清.刑事诉讼中事实推论规律初探;陈兴良主编.刑事法判解(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张书华主编.公诉方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0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参考文献:
[1]张明楷.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张书华主编.公诉方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3]刘为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題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2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