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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0月11日,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遗赠纠纷案,这起遗赠纠纷案的特殊性并不在于遗嘱行为的本身,而在于遗赠人将财产遗赠给“第三者”。法院在审理此案后认为,尽管遗嘱是真实的,也符合《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但遗赠人将财产赠给“第三者”的民事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基本原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